尹茂国
摘要:法学实践教学具有强化形象教学模式、检验学习效果、锤炼司法实践技能、进一步明确学习内容等功能,但现行法学实践教学存在以实践代替实践教学、人文教育重视不够、实践教学形式大于实质等问题,需要重新审视实践教学的功能,真正将实践教学纳入教学体系,明确实践教学目标和要求,提升实践教学效果。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目标和要求;实践教学效果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功能
法学实践教学功能的定位应当以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为指引,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法学教育是我国高层次法学和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而所谓高层次法学和法律人才,首先是高素质的优秀公民,同时是具有高水平法律素质和娴熟法律技能的法律职业人才。”实际而言,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可以大致概括为两个:一是培养优秀的公民;二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围绕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法学实践教学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形象教学模式、检验学习效果、锤炼司法实践技能、明确学习内容。
(一)强化形象教学模式
法学专业倾向于理性思维的培养,其教学内容难免存在高度概括、抽象的特点,由此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容易理解、把握所学内容。法学实践教学则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及实习、见习等方式,将抽象、概括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便于学生理解、掌握所学内容。
(二)检验学习效果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所学理论用于指导实踐,其中诸如程序法等部分内容则直接与司法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通过法学实践教学,一方面加深对相关法学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也是对所学内容的一种印证和检验,尤其是在实习和见习环节,则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
(三)锤炼司法实践技能
理论与实践结合产生技能,司法实践技能是具体处理、解决矛盾的方法和能力。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处理司法实践问题的技能,比如通过法律诊所教学,锤炼学生思考、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进一步明确学习内容
法学实践教学不只是一个学习、检验知识及锤炼司法实践技能的过程,还是一个了解、把握社会的过程。通过对社会的接触,把握社会的实际需求,在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了解自身的不足,进而进一步明确学习的方向和内容。
二、法学实践教学功能的错位
法学实践教学理应成为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学实践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无论形式和内容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而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定位不准所导致的。
(一)以实践代替实践教学
司法实践只是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既不是实践教学的全部,也不是实践教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当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对实践教学产生了理解上的误区,把实践等同于实践教学,由此导致对法学基础教学重视不够。法学教育的关键还是基础教育,尤其是在校期间,本科法学教育的核心还是夯实基础的过程,其目标并不是为未来的职业提供所有的答案,而只是为未来职业奠定一个基础。因此,本科法学教育仍应以基础教育为主,实践教学只是为了夯实基础教育的辅助。但诸多教师及学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理解不够深入,认为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大多学生今后都将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早接触比晚接触强,多接触比少接触好。对实践教学的错误定位,导致对基础教学忽视,好多法学专业同学一提到理论学习、基础教育就显得耐心不够,把基础的理论教育当成是空洞的说教,这某种意义上既是对法学教育理解肤浅、学习韧劲不足的体现,也是对实践教学定位不准,以实践代替实践教学的一种外在表现。
(二)人文教育重视不够
法学教育的目标已经表明,培养法律职业者只是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更为基础的则是培养优秀的公民。而塑造优秀的公民,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人文教育。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在人文教育方面重视不够,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最终都要促进人文素养的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对此,樊卓华认为:“基于以前陈旧的法律概念及篇幅的原因,也由于历史上刻意突出法的阶级性,人性成了敏感词汇。法学知识中缺乏人文知识的介绍、讨论,人文精神的缺乏在法学教育中体现得十分明显。法律制度变成了冷冰冰的专政工具。在法治建设过程及实践中,法治的追求一度成了以法的名义淡漠人性和缺失道德的形式主义法治。人文知识的缺乏导致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忽视。人文关怀在中国政治领域的发展现状和政治空间的扩大给了法学教育一个挑战,也就给我们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实践教学形式大于实质
现有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由于实践教学的目的性不强,结果导致形式大于实质,实际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在现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及实习等几种实践教学模式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模拟法庭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庭模仿与表演,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计划,要把握法庭审判的实质和精髓。但现有模拟法庭教学更多的是形式上的一种表演和展示,对举证、质证环节重视不够,往往限于泛泛的口舌之争。法律诊所情况也是如此,许多法学院校虽设有法律诊所,但往往徒有虚名,并无实质意义。要么只是一个设备的摆设,无任何实际教学活动与内容;要么开展的活动带有随意性,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实习虽然较前者情况要好一些,但依然存在目的性不强的问题,无论是教学部门还是司法实习单位,都缺乏行之有效的实习计划和要求。教学部门对实习并无系统规划和要求,只是要求学生实习并提交实习报告,而对于实习效果如何则缺乏具体评价标准。实习单位也往往把实习学生当成是临时工,并没有为实习学生制定系统的实习计划,从而导致实习教学环节流于形式。
三、法学实践教学功能的再定位
随着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逐步深化,法学教育目标也在不断地调整。韩大元教授强调:“由于法治观念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养成需要长期的积累与过程,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者,而且要肩负培育全体公民法律信仰以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使命,这对法学教育的体制、教育目标和知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改革要求。”对此,冀祥德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必须重新调整对中国法学教育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化,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从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转变为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在未来的法治国家建设中,要求法律职业必须走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轨道,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法律职业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法学教育目标的调整促使对法学实践教学功能的重新审视和定位。endprint
(一)法学实践教学是教学的一种方式
不管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怎样的定位,都不能改变其系属教学的性质,既然是教学,那就是以知识的传授为根本。法学本科教学总体上倾向于基础性教学,基础性教学就意味着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标之一,但并不表明法学教学就是要围绕着法律职业者的实践工作进行。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只是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奠定一个基础,这个基础不单纯指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包括人文素养及职业道德素养等等。可以说,法学教学并不是为未来法律职业工作提供具体答案的活动,而只是为未来职业工作奠定基础的过程。因此,法学实践教学既然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要服从法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其功能仍然是以夯实基础为价值取向的。
(二)法学实践教学应有明确的规划和要求
针对法学实践教学计划性不强、要求不明确的现状,应同理论教学一样,首先将实践教学纳入课程体系当中,设置明确的学分及学时,安排專门导师指导。其次是严格规范实践教学流程,要有明确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要求,尤其是实习环节,要科学设计实习内容,明确每一项实习内容的意义和目的,合理安排好每项实习内容的期限,规范实习导师的教学行为,建立严密的检查督促机制。
(三)法学实践教学应注重形式与实质的结合
法学实践教学归根结底还是以基础知识夯实、职业技能提高、人文素养提升为目标的活动,因此,不管如何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最终都要围绕上述目标进行。为了提高实践教学效果,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体系与标准。就实习教学环节而言,可考虑将实习报告提升到毕业论文层次,如果实习报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可直接以实习报告作为毕业论文,这样不仅提高了实习效果与质量,而且还避免了毕业论文空对空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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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54.
编辑/岳 凤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