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奥多西法典》:技术要素与政治意义

2018-01-08 02:52:24黄美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学家法典法学

黄美玲

《狄奥多西法典》:技术要素与政治意义

黄美玲*

《狄奥多西法典》是罗马法史上的第一部官方法典,是西方法律编纂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西方法律史从此进入法典时代。狄奥多西二世皇帝进行法典编纂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应对当时法律渊源混乱冗杂的情况,为裁判官提供简便的裁判规范索引。该法典并没有实质性地创制法律,仅仅是收集、筛选和整理了君士坦丁皇帝以来的谕令,并以主题与时序叠加的顺序进行排列,同时追求规范、简短、清晰的表述。整部法典以具有一般性效力的皇帝谕令和告示为主要法律渊源,排除了法学理论和批复等法源形式,且多处禁止法学家对法律进行解释,体现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法典编纂维护政权统治的意图。该法典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司法混乱的状况,以法典的形式将公法、私法的所有规范以一定的逻辑体系编排在一起,是古罗马后古典时期立法作品的代表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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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是西方法律史上第一部官方编纂并公布的法典(codex),法律编纂史自此由法律时代进入到法典时代。对于该法典的研究,以20世纪70年代为界限,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最早关注《狄奥多西法典》的学者当是意大利学者罗通迪(G. Rotondi)〔1〕G. Rotondi,“Studi sulle fonti del Codice Giustinianeo”, in Bulletino dell’Istituto diritto romano 26(1913), pp. 175-246.,他首先提出了该法典对于《优士丁尼法典》的蓝本意义,但是更多的是批判该法典的许多不足。德国学者塞克(O. Seeck)〔2〕O. Seeck, Geschichte des Untergangs der antiken Welt, VI, Metzler, Stuttgart, 1895-1920, pp. 175-177.甚至认为这部法典是“令人同情的缝补之作”。紧接着,意大利学者索拉兹(S. Solazzi)〔3〕S. Solzzi,“Glossemi e interpolazioni nel codice Teodosiano”, in Studia et documenta historiae et iuris 10(1944), pp. 208-239.梳理了《狄奥多西法典》中所有的“添加”,法国学者高德迈(J. Gaudemet)〔4〕J. Gaudemet,“Un problème de la codification théodosienne: les constitutions géminées”, in Revue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Antiquité, 4, 1957, pp. 253-267;“Aspects politiques de la codification théodosienne”, in Atti di un incontro tra storici e giuristi sul tema : istituzioni giuridiche realtà politiche nel tardo impero(III-IV sec. d.C.), Milano, 1976, pp. 261-279;Études de droit romain, I, Napoli,1979;“L‘eglise et L’etat au IV e siècle”, in Studi in onore di Arnaldo Biscardi, I, Milano, 1982, pp. 75-91;“Politique écclésiastique et législation religieuse après l’Édit de Théodose I de 380”, in Atti dell’Accademia Romanistica Costantiniana, 6, 1986, pp. 1-22;“L’édit de Théssalonique. Police locale ou déclaration de principe?”, in H. W. Pleket, A. M. F. W. Verhoogt(a cura di), Aspects of the Fourth Century A.D.Proceedings of the Symposium Power &Possession : State, Society and Church in the Fourth Century A.D., Leida, 1993, pp. 43-51.研究了法典中的“双重谕令问题”。这一历史时期的研究,大多以后世赞颂的《优士丁尼法典》为参照文本,比较片面地认为这部法典形式混乱、错误百出、寿命短暂,并不具有较大的学术研究意义。

近四十年来,以欧洲罗马法学派为主的一些学者开始比较系统、全面地分析《狄奥多西法典》在后古典法学时期所具有的代表性意义。意大利学者阿尔奇(G. G. Archi)首先呼吁对这部法典进行正确的历史评价,他认为:“《优士丁尼法典》之所以能达到这么高超的法律科学水平,恰恰是因为他是在《狄奥多西法典》的基础之上编纂而成的。”〔5〕Gian Gualberto Archi, Teodosio II e la sua codificazione, Napoli, 1976;Studi sulle fonti del diritto nel tardo impero romano:Teodosio II e Giustiniano, Cagliari, 1990.那不勒斯大学的德•乔万里(Lucio De Giovanni)教授〔6〕Lucio De Giovanni, Istitutzioni scienza giuridica codici nel mondo tardoantico: Alle radici di una nuova storia, L’erma, 2007,Roma, p. 347.则在阿尔奇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推进了对该法典的深入研究。他以两部专著〔7〕Lucio De Giovanni, Chiesa e stato nel codice Teodosiano, Tempi moderni, Napoli, 1980;Lucio De Giovanni, Il libro XVI del Codice Teodosiano: alle origini della codificazione in tema di rapporto chiesa-stato, Napoli, 1980.深入研究了法典的第16卷,剖析当时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着重指出了这部法典在西方法学史中的里程碑意义。近几年,美国的一位历史学家马修斯(J. F. Matthews)〔8〕Matthew,John F.: Laying down the law: A study of the Theodosian Code,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0.将该法典放至后古典时期法学衰落的背景中进行研究,指出这部法典是后古时期的代表之作,从而引发了西方学者对这部法典的新一轮关注。

中国目前还没有这部法典的中译本,只有少些学者对这部法典有所提及。〔9〕据知网数据统计,题目中包含《狄奥多西法典》的文章仅3篇,肖俊:《〈狄奥多西法典〉与罗马晚期的法学困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第24-37页;赵毅:《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是被废除的吗?——意大利学界的争论和基于〈狄奥多西法典〉的考察》,载《体育科学》2014年第6期,第83-89页;[意]约勒•法略莉:《狄奥多西大帝的宗教政策与奥运会之废除:在切德勒诺和狄奥多西法典之间》,赵毅译,载《体育与科学》2014年第1期,第13-16页。内容中涉及《狄奥多西法典》的总共10篇:徐国栋:《优士丁尼之前的法典编纂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第56-63页;王小波:《早期东罗马帝国立法活动探析》,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第156-158页;李艳华:《近代欧陆法典编纂运动肇起的比较法分析》,载《法律文化研究》(第3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156页;叶秋华:《关于罗马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第118-124页;徐国栋:《查士丁尼及其立法事业——兼论法典法的弊端及补救》,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5期,第17-23页;李栋:《中世纪前期罗马法在西欧的延续与复兴》,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第28-37页;王小波:《罗马法的历史影响探微》,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1期,第745-746页;姜守明:《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载《历史教学》2007年第6期,第62-64页;王明锁:《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历史影响》,载《史学月刊》1993年第3期,第82-85页;王宏治:《从中西立法过程比较〈唐律〉与〈民法大全〉》,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第27-33页;冯乐坤:《民法法典化之反思》,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18-22页。本文拟从回归文本的研究角度,重新审视《狄奥多西法典》的内涵、形式和功能,并从中探析第一部西方法典背后所存在的诸多法律现象。同时,将法典放置在后古典时期的历史框架下进行研究,力图还原法典与政权、司法以及法学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且进一步讨论法典在后古典时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期获得对法典的正确评价。因为,对法典的关注,实质上也是对法学和法律的关注。而探究罗马法史上的法典编纂的真实模样,是我们获得一部真正法典的预备环节。

一、“难产的”法典:两次编纂的历史背景及过程

古罗马法史上第一次官方地、系统地“对法律进行编纂”,即将法律有秩序地汇编在一个整体中,出现在公元前5世纪,成果是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但是在随后将近1000年的时间里,罗马法再也没有承认任何其他正式的法典化编纂。

《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次将“法典”(codex)一词运用到官方的立法规范中。拉丁语中的“codex”,也做“caudex”,通常取“法典”之意。该词语的词源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可能与“coda(cauda)”有关,原意是树的下端。〔10〕Cfr: Carlo Battisti, Giovanni Alessio, Dizionario Etimologico italiano, II, Firenze, 1951, p.1000;De Ruggiero, Dizionario epigrafico di antichità romane, II, Roma,1900, p. 315.“codex”一词起初是“树干”的意思,但也指用于书写的小木板或者是小蜡板〔11〕谢大任主编:《拉丁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4页。。公元69年,撒丁岛的行省总督颁布的一则法令提到了“codex ansatus”, 这是有记载的第一次将该词用来指一种记载方式。帝国晚期开始用于表达一种不同于卷轴书的形式,即很多页装订在一起的羊皮纸手抄本〔12〕Franco De Marini Avonzo, La politica legislative di Valentiniano III e Teodosio II, 1971, Giappichelli, Torino, pp.2-3.。相对于卷轴书,这种书更具实用性和耐用性,也更易传播和携带。由于“codex”的形式非常符合教义在基督教群体内部流通的新需求,因此以圣书的形式得以推广,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基督教教义在帝国末期的传播。

公元3世纪末,东罗马帝国的赫尔莫杰尼安与格雷哥里安两位法学家分别尝试进行民间的法典编纂活动,他们将皇帝谕令汇编在一起,首次把“codex”一词运用于立法作品中,目的是将所有的谕令汇编成一个“整体”。这是西方法律史上第一次在法典的意义上使用该词。一个多世纪以后,狄奥多西二世以这两部民间法典为蓝本,组织编纂了以其名字命名的第一部官方法典。此后,codex被主要用来指官方的法律汇编,逐渐接近其现代含义,即实在规范的有序整体。之后的《尤列克法典》(Codex Euricians)、《优士丁尼法典》(Iustinianus Codex)、《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等法典都是以此命名。〔13〕关于“法典”一词的历史,请参见:Vicenzo Piano Mortari,“Voce ‘Codice’”, in Enciclopedia del diritto, Vol.VII, Giuffrè,1960, p.236.

(一)法典颁布的历史背景

狄奥多西二世皇帝(公元401~450年)是狄奥多西一世的孙子,为408年至450年期间东罗马帝国的皇帝。他七岁登基,几乎是在学习行政管理的生活中长大的。狄奥多西二世的姐姐叫做普尔克尼娅,是一位虔诚的宗教信仰者,但是同时又是一位非常强势的女性。这两个特征都对狄奥多西二世的执政性格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在随后的文本研究中,我们可以从他的法典中看到,他一直在寻求革新与独立,但却从未能摆脱宗教与官僚主义的束缚。

实际上,狄奥多西二世登基的时候,政治体制和司法背景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君士坦丁皇帝临终之际,恢复了帝国东西部分设共治皇帝,从而使得帝国东西两部的分离急剧加速。即使东西方两部皇帝都承认他们是一个帝国的两个“共治者”,并且一致保持了由两位皇帝共同签署敕令和相互协调统治政策的方法,但是由于帝国东西两部民族、文化、历史和宗教的不同背景以及公元4世纪到6世纪间东西方世界不同的政治经济状况,这种形式上的统一已经很难维持。特别是在公元410年发生的“罗马洗劫”之后,人们隐约感到帝国实际已经解体。〔14〕[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第15卷),田建华、田建国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127页。

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处于一种极其混乱的法律状态。帝国后期著名的历史学家阿米阿努斯•马尔切利努斯(Ammiano Marcellino)在他的作品《功绩录》(Res gestae 30.4)中抱怨这一时期的法律状况糟糕透顶:司法行政不公,律师和法官缺乏职业素质等。他还提到,“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摧毁了前几个世纪构建起来的法律科学,一些骗子恰恰是利用这种法律渊源的混乱,在法庭上装模作样,摆出一副法官和律师的样子,然而他们却没有任何法律观念,除了那并不能说明什么的执业资格”(Res gestae 30.4,18)。〔15〕Lucio de Giovanni,“La codificazione di Teodosio II e《la legge delle citazioni》”, in Atti del convegno internazionale in tema di“La coificazione occidentale e quella cinse nella prospettiva comparative: tra tradizione e innovazione” , Wuhan,2017, pp.26-30.有学者更是将此时的法庭描述为“自夸的律师与无知的法官消极合作的悲伤景象”〔16〕A. Fusco, Il Tardoantico, la“globalizzazione” e la crisi della giustizia, in Studia et documenta historiae et iuris 69(2003), pp.423-424.。

因此,新任皇帝要解决的首要社会问题就是,如何整理庞杂混乱、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便于法官适用法律和民众了解法律,以及在东西罗马帝国分治的情况下如何统一进行司法管理。同时,他也急需一次彻底改革来缓解宗教、政治上的其他矛盾。

公元426年,帝国西部皇帝瓦伦提安三世针对法学家作品的引用,颁布了《引证法》(Oratio Valentiniani ad Senatum 或是Legge delle citazioni),后来被收录进《狄奥多西法典》中(CTh.1,4,3)〔17〕Franco De Marini Avonzo, La politica legislative di Valentiniano III e Teodosio II, 1971, Giappichelli, Torino, p.17.。该法规定,在审判中只能引用五位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汀和帕比尼安)的意见或者是这些法学家所引用的法学家之意见。而且,在他们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多数派意见;在意见数量均等的时候,优先采用帕比尼安的意见。如果帕比尼安没有对审判中产生争议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则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进行自由裁量。同时,还重新确认了禁止引用保罗和乌尔比安对帕比尼安的作品所做出的评论和注释,但是在法庭审判中可以引用保罗的《判例集》。后面这两条谕令均被收录在《狄奥多西法典》中,分别位于CTh.1,4,1和CTh.1,4,2。

(二)429年的法典编纂计划

在帝国的东方,狄奥多西二世则将法律渊源的整理工作分为两步:一是规定如何引用法学家作品;二是收集和整理谕令,选择仍在生效的谕令、删除司法行政中已经失效的谕令。429年3月,狄奥多西二世在君士坦丁堡向元老院颁布Gesta Senatus Romani de Theodosiano publicando谕令(CTh.1,1,5),下令编纂法典,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法典编纂计划的目标是两部功能不同的法典

第一部法典的目标是收集从君士坦丁一世(公元4世纪的皇帝,也是第一位基督教皇帝)以来所有的皇帝谕令,其中也包括不再生效的谕令以及法学家的学说。然后,以之前的《格雷哥里安法典》(Codex Gregorianus)和《赫尔莫杰尼安法典》(Codex Hermogenianus)使用的框架为蓝本,根据不同的主题分成不同的章编纂起来。(CTh.1,1,5 按照《格雷哥里安法典》与《赫尔莫杰尼安法典》的模式,应汇编一部著名的君士坦丁大帝与其后诸圣帝以及我们所颁布的、具有告示效力或一般性效力的法律集。)〔18〕本文中《狄奥多西法典》的所有片段,均从蒙森整理的拉丁文本直接翻译而来,并参考Clyde Pharr所翻译的英文版本。Cfr. Th. Mommsen, Theodosiani libri XVI cum constitutionibus sirmondianis, Apud Weidmannos, 1971, Clyde Pharr, The theodosian code and novels and the sirmondian constitutions, Greenwood Press, 1969.显然,这部法典的形式将是一部法律集(collectio),不过其主要目的是供法学学者研究之用(scholastic intentio)〔19〕Lucio De Giovanni, Istitutzioni scienza giuridica codici nel mondo tardoantico: Alle radici di una nuova storia, L’erma, 2007,Roma, pp.342-356.,旨在为法律学校的学生提供以不同的法律主题为线索的研究材料,帮助学者们了解后古典时期的法律文化以及已经失效的规范:“尽管删除那些已经作废而仅呈现哪些有效的法律的做法看起来更简洁连贯,但是我们要承认这部法典以及先前的法典是为了更多的人而编纂,对于他们的学术活动来说,也应该了解那些已经失效的法律。” (CTh.1,1,5)

另一部法典的目的则是为法律实践提供一本检索手册。在《格雷哥里安法典》《赫尔莫杰尼安法典》以及计划的第一部法典(ex his...tribus codicibus)三部法典中,抽取出正在生效的法律规定,仍然按照上述法典的体系进行分类,将片段按照不同的主题分置于不同的章节之下,并在每一处标示其来源。

很显然,不同于计划中的第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希望能够为公民提供一部非常理想的法典来作为日常的生活准则(magisterium vitae),〔20〕Oliviero Diliberto,“L’età delle codificazioni. Le fonti del diritto nelL’età del Dominato(IV-VI sec. d. C.)”, in Storia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IV, Milano, 1999, pp. 459-478. 译文请参见:奥利维耶罗•迪里贝尔多:《法典编纂时代:君主制时期(4-6世纪)法的渊源》,黄美玲译,载《罗马法与共同法》(第3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9页及以后。让所有人明白在行为中应该遵守什么和避免什么。也就是说,这部法典的意义不仅是为实践者提供方便运用的实在法律渊源,在某种程度上还对普通大众具有教化的目的,从而发挥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功能。狄奥多西皇帝在谕令中,对两部法典的立法目的这样表述到:“为了圆满地完成此项浩大工程与两部法典的编纂,前者应收集所有具有一般性效力的谕令和告示,且避免空有辞藻的华丽。后者应当避免自相矛盾,为生活提供指引。”(CTh.1,1,5)

2. 任命法典编纂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为了完成这两项宏伟的工作,狄奥多西皇帝任命了一个由九名“非常可靠且天赋异禀”的成员组成的编纂委员会。九人委员会成员如下:安提奥克,显贵(vir inlustris)、前财务官、现任大区长官;另外一名安提奥克,显贵、圣殿执法官;尊敬的狄奥多鲁斯,尊贵(vir spectabilis)、机要长官和侍从官;艾乌迪秋斯与艾乌塞比乌斯,尊贵、文书长官;尊敬的约安内斯,尊贵、前圣堂长官;科玛逊与艾欧布鲁斯,尊贵、前文书长官;阿佩利斯,贵人(vir)、精通修辞的法学家。〔21〕Edoardo Volterra,“Introno alla formazione del codice teodosiano”, in Bullettino dell’Istituto di Diritto Romano, 1980, pp.125-126.

我们从九位委员会成员中可以发现,前八位成员都是拥有“显贵”或“尊贵”头衔的高级别官员,最后一位法学家也是因为擅长修辞和文字而当选。委员会主席是曾经担任财政官的现任大区长官安提奥克,而另一位拥有“显贵”头衔的安提奥克也是最高级别的国家官员之一。毋庸置疑,这些人都非常熟悉当时在司法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但是他们显然也无法摆脱官僚主义的桎梏。不过,他们是皇帝心目中最可靠的理想人选,因为他们会一丝不苟地执行皇帝的决策,将现任以及前任皇帝们所颁布的法律置于显要位置,只有相近的皇帝都没有对相关问题做出规定的时候,他们才会追溯到戴克里先皇帝和法学著作。

至于为什么第一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中会缺少法学家的身影,有如下三种可能性:一是之前古典时期的法学家过于优秀,那一时代的法学家并没有给人留下多么深刻的印象,以至于狄奥多西并不认可他们的水准;二是随着法学的式微,这一时期的法学家已经丧失了古典时期所占据的法学权威的地位;三是狄奥多西皇帝刻意排斥法学家,从而为君主垄断立法权扫清障碍。

3.法典的编纂方法以及适用范围

谕令中,皇帝明确地赋予编纂者一定的修订权力,可以对谕令的原始文本进行调整,删减个别字词甚至整个句子,或者是缩短原谕令中冗长的表述。〔22〕Edoardo Volterra,“Introno alla formazione del codice teodosiano”, in Bullettino dell’Istituto di Diritto Romano, 1980, p.133.此外,谕令中还指明了法典的适用范围:“此外,若未来我们在这个亲密团结的帝国的某部分颁布任何法律,只要它不是保护私益或不诚,它都应在帝国的另一部分生效。但是它应当从颁布的地方以帝国官方文书的方式传达,在另一部分的官邸被接受并以告示的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我们保有对所颁布的法律进行修订与废除的权力。法律的颁布应当得到相互的公告,否则不被承认。” (CTh.1,1,5)

事实上,从这段话中我们能深刻地感受到,狄奥多西皇帝不仅是要编纂一部法典来代替解决法律渊源的混乱问题,而且还想通过编纂一部旨在保护帝国公共利益的统一法典来完成对东西方帝国实在法的统一。如果结合当时蛮族入侵的历史背景,似乎不难理解他的良苦用心。但是在我们今天看来,对于当时法律文化的复杂状况而言,该项计划的确是野心勃勃的。〔23〕Oliviero Diliberto,“L’età delle codificazioni. Le fonti del diritto nelL’età del Dominato(IV-VI sec. d. C.)”, in Storia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IV, Milano, 1999, pp. 459-478.

(三)435年的法典编纂计划

六年之后,狄奥多西皇帝意识到原定计划的失败。无论是以教学为目的的理论型法典还是以司法为目的的实践性法典,都未能编纂出来。缺少一众有能力的法学家,似乎很难完成狄奥多西所构想的宏伟工程。435年12月21日,狄奥多西二世与瓦伦丁尼安三世联合向元老院颁布了一条新的谕令(CTh.1,1,6),下令制定一项新的、更加简略的编纂计划,并且重新任命了新的法典编纂委员会。

这次的委员会较之第一次编纂委员会,在数量和构成上都发生了变化。委员会共由16位成员〔24〕Cfr. Edoardo Volterra,“Introno alla formazione del codice teodosiano”, in Bullettino dell’Istituto di Diritto Romano, 1980, p.141.构成,委员会主席仍然是安提奥克,但是其中只有安提奥克、狄奥多鲁斯、艾欧布鲁斯三人参加过第一次计划,其他的全部都是新人。跟之前一样,委员会成员大多是从帝国高级官员中所抽选出来的。而且仍然只有一个成员是法学出身,名叫艾罗提乌斯,是一位法学教授。〔25〕Lucio De Giovanni, Istitutzioni scienza giuridica codici nel mondo tardoantico: Alle radici di una nuova storia, L’erma, 2007,Roma, p.343.。

第二次编纂计划取消了对法学家片段的整理,目标改为仅编纂一部法典,收集君士坦丁皇帝以来的生效谕令。目的也更加明晰,那就是为法的实践工作者(律师和法官)提供一部具体、简短、清晰的实用法典。他在谕令中明确声称:“考虑到法律应当简明扼要,我们给予承担此项工作的人员以权力,他们可以删减多余的辞藻,添加必要的文字,消除歧义与矛盾。按照这一方针,各法律当前后一致”(CTh.1,1,6) 。因此,这个目标要求将立法文本的简短、明晰看作是其本身的一种编纂标准。编纂者可以对所收集的谕令进行压缩性地提取,通过缩短、删除多余的部分甚至是对个别部分进行调整,加工为具有整体性的规范文本。不过,这也使得现代诠释者对原始文本的重建工作变得更加艰巨。〔26〕Oliviero Diliberto,“L’età delle codificazioni. Le fonti del diritto nelL’età del Dominato(IV-VI sec. d. C.)”, in Storia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IV, Milano, 1999, pp. 459-478.

可见,狄奥多西法典委员会的编纂工作并不是进行自主创作,只是希望能使皇帝谕令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虽然他们非常清楚“法学理论”从未也绝不会在法律渊源舞台上消失。所以他们的工作仅仅是将摘录的谕令按照法律的编排顺序整理出来。皇帝此次的决心非常坚定:“若上述人员中有人因命运的阻止或因公务而被耽搁,将撤销对他委以的任务并按照我们的决定找人顶替。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此法典的编纂,它将在所有的法庭、对所有的案件发生效力,并且不留下任何空间给新的谕令,除非是那些在本法典颁布之后所通过的谕令。”(CTh1.1.6) 。

这部法典最终于437年编纂完成,438年2月15日通过一则发布给帝国东部〔27〕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东部朝廷的“西部帝国”。参见康凯:《“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观念的形成》,载《世界历史》2014年第4期。行政长官佛罗伦茨奥(Florenzio)的谕令(Nov. Theod.1)得以颁布。同年,该法典样本送交西部行政长官法乌斯多(Fausto)。《元老院功绩》(Gesta Senatus)中记载了法乌斯多宣读的过程和元老们的欢呼通过(Gesta Senatus Romani, 2)。《狄奥多西法典》于439年1月1日正式在东、西罗马帝国生效。

二、“第一部”官方法典:蓝本、结构与特征

正如前文所述,《狄奥多西法典》以《格雷哥里安法典》和《赫尔莫杰尼安法典》为蓝本编纂而成。这两部法典〔28〕Cfr. Simon Corcoran,“The Gregorianus and Hermogenianus assembled and shattered”, in Mélanges de l’École française de Rome - Antiquité(20131218);M.Talamanca, Lineamenti di storia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 1979, pp. 695-696.均成书于东罗马帝国时期,由于它们并不是由官方的法学家所编纂,且从未受到过官方的认可,所以都被称为“民间法典” (即由非官方的法学家编纂的法典)。但是,这两部法典实质上却在整个帝国广为流传,普遍地为法律工作者所使用。很可惜,我们并没有这两部法典的原始文本,不过从《梵蒂冈残片》《勃艮第罗马法》等文献中,我们仍然获得了这两部重要的民间法典中所包含的一些珍贵片段,并且从中能够提取出一些有效的信息。

(一)《狄奥多西法典》的蓝本

第一部是《格雷哥里安法典》(Codex Gregorianus),大概完成于公元292年至293之间,出版于308年。这部法典中最古老的谕令出自塞普蒂米乌斯•塞维鲁,后被收录于CTh.1.6中。我们并没有这一法律汇编的完整文本,但是该法典中的许多片段后来又被收录至众多法学作品和立法汇编中,例如罗马蛮族法中的《西哥特罗马法》(Lex Romana Visigothorum )和《勃艮第罗马法》(Lex Romana Burgundionum), 以及法律法学作品汇编中的《梵蒂冈残片》(Vaticana Fragmenta)、《摩西法和罗马法汇集》(Collatio)以及《某些早期法学家的见解》(Consultatio)。同时,还有很多片段后来又被收录到了《优士丁尼法典》中。法学家塔拉曼卡〔29〕M.Talamanca, Lineamenti di storia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 1979, p.696.认为,《格雷哥里安法典》收集了从哈德良皇帝到戴克里先皇帝所发布的批复,也就是皇帝给市民或者是官员就具体的法律问题作出的答复。

《格雷哥里安法典》至少由14卷组成,卷下分章。申而言之,该法典根据古典法学的“汇纂”结构,将所有的皇帝批复按照不同的主题以体系化的结构组织起来。在同一个主题之下,又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排。〔30〕M.Talamanca, Lineamenti di storia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 1979, p.695.每一条批复都以“inscriptio”(前书)开始,交代颁布该条批复的发布者姓名和颁布的对象,而结尾部分“subscriptio”(后书)则是载明接受官员或者法官公布该批复的日期。这部法典所采用的按主题分卷、然后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的“体系”被接下来的好几部法典所采用,例如《摩西法和罗马法汇集》(Collatio)和《狄奥多西法典》。

第二部法律汇编是《赫尔莫杰尼安法典》(Codex Hermogenianus),作者极有可能是我们所熟悉的法学家赫尔莫杰尼安。这位法学家是古典法学的晚期追随者,著有《法学摘要》(Epitome iuris),其中的很多片段后来被收录到《学说汇纂》中。这部法典出版于365年,主要收录了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两位皇帝在位期间的批复,并且大部分都是戴克里先皇帝在293年至294年间的批复,因此这部法典很有可能只是一种对《格雷哥里安法典》的简单增补或者是附录。这部法典全书只有一卷,按照不同的主题分为不同的章,章下仍然按照年月次序进行排列。

很有意思的是,这两部法典中正式出版时都夹杂了很多法典编纂完成后才颁布的谕令。例如,《赫尔莫杰尼安法典》中收录的一条谕令(Cons.9,7)就是瓦伦西安一世皇帝在365年颁布的。所以有可能后面一些匿名的注释者对这两部法典进行了增补和插入。

无论如何,这两部民间法典的出发点都是面向实践和具体的司法行政。〔31〕Oliviero Diliberto,“L’età delle codificazioni. Le fonti del diritto nelL’età del Dominato(IV-VI sec. d. C.)”, in Storia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IV, Milano, 1999, pp. 459-478.也就是说,其目的实质上是制定一个便于检索的目录,使得律师和法官们能从庞杂混乱的法律渊源中摆脱出来。两位法学家使用“codex”一词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在外观上采用一种比卷轴书更加便捷的形式。因此,这两部法典不再是以卷轴书的方式面世,而是被书写在羊皮纸手卷之上并且像现代的书本一样进行装订。

作为立法作品,这两部法典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它们在这一时期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适用,东罗马帝国甚至在颁布《优士丁尼法典》时才正式地废除它们。而无论是在实践还是学术中,它们都备受重视,《西奈学说》(scholia sinaitica)和《早期法学家的见解集》(consultatio)中均多次提到这两部法典。这主要是因为,它们以全新的编纂模式为立法作品开辟了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对于受众来说,所有的皇帝谕令汇编于一部整体的作品中并且公之于众,意味着他们随时可以查阅重要的皇帝谕令。而在此之前,很多谕令需要进入皇帝档案馆进行查询,而且申请方式复杂并且几乎不可能。同时,以主题的方式进行排列,法律工作者能够快速、便捷地找到自己所要查询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对于政权当局来说,法典的出现不仅使得法典更容易得到传播,同时还满足了当权者集中立法权并借此维护自己统治的需求,因为自戴克里先皇帝以来,统治者就希望皇帝的立法作品能够成为唯一的官方法律渊源。

(二)《狄奥多西法典》的构造和内容特征

如前所述,《格雷哥里安法典》和《赫尔莫杰尼法典》虽然只是个别法学家的作品,但是它们被定义为“法典”,并被归为实在法的范畴。《狄奥多西法典》在此基础上编纂而成,因此无论是形式、内容还是风格,都承袭了前面两部民间法典。〔32〕Gaetano Scherillo, Il sistema del Codice Teodosiano, in Memoria di Aldo Albertoni, I, Padova,1935, pp.515-538.

《狄奥多西法典》共收集了3000多条谕令,流传至今有2516条。〔33〕本文所统计的《狄奥多西法典》片段,是指蒙森版《狄奥多西法典》所收录的谕令。部分谕令仅知目录或是在其他文本中被提及其存在性,但具体片段并没有流传下来,则不在上述表格谕令数的考察范围内。例如:The 1,17;1,18;1,19;3,19-2,29;5,4;5,5等,特此说明。Cfr. Th. Mommsen, Theodosiani libri XVI cum constitutionibus sirmondianis, Apud Weidmannos, 1971, Germany.整部法典划分为16卷,每卷无标题,卷下设章(titolo),每章都有一个标题(rubrica)来阐述其主题。章内片段按时间顺序编排,后法优于前法。原谕令中表述了多个主题的,分割为不同的片段分置于不同的主题之下。每条谕令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前书(inscriptio),交代颁布该条谕令的发布者姓名和颁布的对象;第二,谕令的正文部分,一般是就某一主题的具体规定;第三,后书(subscriptio),公布该谕令的日期。

法典的主题〔34〕Franco De Marini Avonzo, La politica legislative di Valentiniano III e Teodosio II, 1971, Giappichelli, Torino.和篇幅

从上表所列的内容和谕令数可知,《狄奥多西法典》覆盖了几乎公私法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私法、诉讼法、军事法、税法、行政法、宗教法等。笔者对已知的2516条谕令进行了逐条阅读,归纳出如下四个特征。

1.内容全面,但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从上述表格我们可以发现,作为古罗马第一部官方法典,《狄奥多西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非常广。但是无论从章节数还是片段数,在比例上公法部分都远多于私法部分。有学者甚至认为,立法者的初衷就是要制定一部“罗马公法典”〔35〕Nicola Palazzolo, Storia giuridica di roma in età imperiale, Margiacchi editrice, 1995, Perugia, p.263.,以立法为手段加强君主集权。

事实上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典中规定了很多新的立法内容,涉及许多在古典时期没有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例如,《狄奥多西法典》第7卷和第16卷分别规定了军事法和宗教法,而军人和神职人员团体是帝国后期最具代表性的两大社会群体。法典甚至以单独一卷(第16卷)的内容明确了帝国与基督教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36〕Lucio De Giovanni, Chiesa e stato nel codice Teodosiano, Tempi moderni, Napoli, 1980.在该卷中,共收录了201条谕令,占据整部法典条文的近百分之八,所占比例之重引人深思。这也是罗马法史中第一次明确地对这两类法律关系进行规定,很显然是立法者出于解决社会矛盾的需求在立法改革上作出的大胆尝试,是后古典时期复杂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真实写照。〔37〕Nicola Palazzolo, Storia giuridica di roma in età imperiale, Margiacchi editrice, 1995, Perugia, p.264.

2.结构不够完美、多处重复矛盾,编排体系逻辑也不够严密

严格地说,在法律科学的意义上,《狄奥多西法典》并不是一部高质量的作品,甚至在编排上缺少严密的逻辑且存在一些混乱。相同的主题内容比较分散,而且存在矛盾之处。例如:法典在第1卷和第6卷、第8卷中都论述了帝国官员;第2-5卷中看似是体系性的编排了私法的相关内容,但是第8卷中又出现了赠与。关于诉讼的内容,也零散地分布在第2、4、11卷中。

在主题编排上,该法典也没有按照有机的逻辑结构进行。意大利学者Gaetano Scherillo认为,在第2-4章论述一般私法内容的部分,沿用了《永久告示》中的体系顺序;而第5-15章,则比较随意,不过大体上类似于早先的一些《学说汇纂》、《问题集》和《答复集》中所采用的体系〔38〕Gaetano Scherillo, Il sistema del Codice Teodosiano, in Memoria di Aldo Albertoni, I, Padova,1935, p.515.。

意大利的德•乔万里教授则指出,这部法典还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错误和矛盾之处。例如:第16卷第1章的主题是“天主教信仰”(De Fide Catholica),整章都在论述应该忠诚于天主教,但是片段CTh.16,1,4 却作出了有利于威胁了早期教会的另一宗教阿里乌斯教徒的规定。又如:第16卷第5章规定的是“异教徒”(De Haeretics),但是片段CTh.16,5,46中的判罚不仅仅是针对异教徒,还涉及犹太教徒和非基督教徒。

3.法律渊源单一,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普适性以及浓厚的基督教色彩

从法源上来说,《狄奥多西法典》表现得非常单一。法典在第一卷中清晰、明了地规定了此部法典的渊源问题。CTh.1.1.5中提到,仅仅选择那些具有一般法律(leges generales)性质的谕令和告示(edicta),其中皇帝谕令是法典的核心规范。换句话说,普适性是这部法典中法律渊源的筛选标准之一,必须是可以在整个帝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而不是那些仅仅在一些特定的区域或者特定的情况下适用的规范。这一点我们从所有的谕令的接收者大多为帝国的官员这一现象上也可以看出。

同时,法学理论在此部法典的法律渊源中,充当的也仅仅是一个剩余且纯粹补全性的角色,实际上也只有四条谕提及了法学作品(CTh.1,4,1;1,4,2;9,43,1;4,4,3)。最具深远影响的是,法典完全排除了前两部私人法典的主要法律渊源,即那些皇帝作出的批复(rescripta)。由于后者通常是对具体的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解答,而法典中排除了这一具有明显私法特征的法律渊源,因此整部法典表现出更强的公法色彩。此种立法选择,直接导致了罗马私法无论是从法律适用还是法学理论的发展上,都因缺乏法源上的“正当性”而逐渐式微。

另外,法典中所收录的谕令颁布者仅限于自君士坦丁大帝以来、承认基督教为合法宗教的皇帝。根据统计,该法典收录的2516条谕令,均出自基督教皇帝之手。而其中仅有四条谕令援引或者提及非基督教皇帝所颁布的谕令。〔39〕Edoardo Volterra, Sul contenuto del Codice Teodosiano, in B.I.D.R, 1981, p. 97.法典第16卷开篇便是整卷谕令的定调,即狄奥多西一世于380年颁布的谕令,其中批准基督教作为国教:

(CTh.16,1,2)我们的愿望是所有生活在我们仁慈管理下的人民都信仰这样一种宗教,该宗教是由上帝派遣使徒圣彼得带给罗马人的,而他对于这一信仰直至今日依然清晰可见。显然,这种信仰受到的马修斯教皇和代表基督教最高威严的亚历山大主教彼得的支持;也就是说,根据基督教教义和福音书,我们应该相信三位一体的唯一真神,即圣父、圣子和圣神。

然而,无论是之前的《格雷哥里安法典》和《赫尔莫杰尼安法典》,还是之后颁布的《优士丁尼法典》,内容中都既包含了基督教皇帝的谕令,也包含了非基督教皇帝的谕令。《狄奥多西法典》从法律渊源上排除非基督教皇帝的谕令,显然是为了满足基督教文化成为社会主导的政治需求。

4.法典具有鲜明的特权等级色彩,是古罗马后古社会的真实写照

这部法典是东罗马帝国的皇帝单独组织编纂和颁布的,但是同时适用于帝国东西两部〔40〕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东部朝廷的“西部帝国”。参见康凯:《”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观念的形成》,载《世界历史》2014年第4期。。法典中规定了森严的社会等级结构,维护特权制度。公民被严格地分为不同的阶层和社团,一套严格的“种姓”体系被强制推行〔41〕[英]约翰•博德曼等编:《牛津古罗马史》,郭小凌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85页。。官僚制度下的官员等级不仅体现在服饰上的徽章上,而且帝国官员根据官职的不同还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权,对这种特权等级的侵犯将遭受严格的刑罚〔42〕G. Bassanelli Sommariva, CTH.9,5 Ad legem juliam maiestatis, in Bullettino dell’Istituto di Diritto Romano, 1984, pp.95-119.。(CTh.9,5)另外,法典第6卷还明确规定了军人团体在税收等各方面享有的特殊政策,第16卷也规定了教会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各种特权。这些强制性和集权化的规定实际上是帝国君主制度在面临各种社会时所做的垂死挣扎,立法者试图通过阶级固化来加强对臣民的控制,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

笔者并不否认,从文本上来看,《狄奥多西法典》确实没有显示出高超的立法技术。法典中缺乏严谨的内在逻辑和编排顺序,也出现了许多矛盾错误和纰漏。但是立法者将社会中出现的新的问题编入法典,在各种政治力量的利益冲突之下,竭力去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这种胆识和勇气是值得我们尊重的。〔43〕Lucio De Giovanni, Il libro XVI del Codice Teodosiano: alle origini della codificazione in tema di rapporto chiesa-stato, Napoli,1980, p.170.

三、“里程碑”还是“缝补之作”:几点客观的评价

著名的罗马法学家阿尔奇在其研究《狄奥多西法典》的专著中写道:“一栋建筑没有到达帕台农神庙和谐的高水准,并不意味着艺术史学家就应该忽视他的存在。”〔44〕Archi, Teodosio II e la sua codificazione, Napoli,1976, p.198.这位法学家呼吁,对《狄奥多西法典》进行过度地批判是错误的,作为法律史学者来说,无论是未实现的法典还是已经实现的法典,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它在历史变革中所展现出的积极效果。因为无论是在当时作为实在法,还是在现代作为法典编纂的参照,都是具有历史价值的。片面地对其进行负面评价是不合理的。〔45〕Gian Gualberto Archi,“Il problema delle fonti del diritto nel sistema romano del IV e V secolo”, in Studi sulle fonti del diritto nel tardo impero romano, Cagliari, 1990, pp. 208-209;Gian Gualberto Arichi,“I codici civili moderni e la tradizione romanistica”, in Scritti di diritto romano, IV, Giuffrè, 1995, pp.111-124.因此,笔者尝试着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对该法典作出客观的分析。

第一,《狄奥多西法典》将“codex”运用到官方的法律编纂中,在形式上完成了从法律到法典的飞跃,是法律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认为:“法律有实质与形体两种元素。一国的法律是否真正地具备国家利益、促进人民幸福的条规的问题就是该部法律实质问题,一国的法律是否真正地制作出简明、正确的条规,又是否以该国人民易知的权利义务所在的问题就是法律的形体问题。”〔46〕[日]穗积陈重:《法典论》,李求轶译,商务印刷馆2014年版,第5页。按照这一学者的分类,《狄奥多西法典》当属出于整理策略的法典编纂,其目的在于将复杂的法令归类整理,编辑成人们容易知道的一部法典。狄奥多西第一次官方地使用“法典”之身,将所有零散杂乱的法律渊源进行整理和分类,在法律编纂形式上完成了一种历史性的转变。

而从立法目的来说,狄奥多西皇帝两次法典编纂的主要目标都是编纂一部易于检索和传播的索引式法典。他的愿望是借助这种法典形式的法律汇编,让民众更加容易地知晓法律,让法律实践者更加便利地查阅法律。对于人民大众而言,一部法典的价值并不在于其分类匀称合理或者表达简明精炼,而在于它能否准确地告诉给我们可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知识〔47〕[英]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高敏、瞿慧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2页。;同时对于每个法官和律师而言,法典的价值则更多的是指导他们迅速准确地找到明晰、简短的裁判依据。虽然它并不像现代法典一样具有精密的逻辑和合理有机的结构,但是它的普适、简明已经足以让人们忽略第一次编纂法典所存在的错误和纰漏。从这点来看,狄奥多西二世是成功的。

第二,该法典以主题分类的方法把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规范组织到一起,告别了“决疑式”的古典法律编纂导向,完成了古罗马法律从“判例法”到“行政法”的历史转变。〔48〕Lucio De Giovanni, Istitutzioni scienza giuridica codici nel mondo tardoantico: Alle radici di una nuova storia, L’erma, 2007,Roma, p. 375.

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很多学者都认为由于立法委员会缺乏专业的法学人才,而导致了这部法典逻辑不够严谨、多处重复矛盾,代表着后古典法学的衰败,从而否定了这部法典的科学价值。但是,《狄奥多西法典》的编纂,并不是一种创设法的过程,而是按照立法者的意图,对已有的法律渊源进行收集、筛选并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的过程,并没有对法律进行实质上的创设和修改。因此,通过对狄奥多西法典中的制度进行分析,从而去批判此部法典的粗俗〔49〕肖俊:《狄奥多西法典与罗马晚期的法学困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是不太合理的。

毫无疑问,任何一部法典都是历史的延续,并且又同时反映出对历史的尊重。共和国晚期至帝国元首制时期法学的发展达到罗马法学的顶峰,培养了大量杰出的法学家,并且产生了许多经典的法学著作,为法典的创制和实施创造了条件。因此,《狄奥多西法典》以《格雷哥里安法典》和《赫尔莫杰里安法典》为蓝本,将“地方论”运用到法典的编纂中,汇集了古典法学家的智慧结晶。更重要的是,这部法典纳入了很多公法的内容,有力地推动了罗马公法领域的发展,为后世教会法的独立和编纂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是,该法典在法律渊源上的单一性也间接地影响了罗马私法的传承和发展,从而造成了后古典时期罗马私法不够发达的客观现实。

“法典”是皇权在法典产生时代的意识载体。如果说帝国早期的法典编纂是想改变法学家掌控法律的局面的话〔50〕徐国栋:《优士丁尼之前的法典编纂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第58页。,那么这一时期的法典编纂则主要表现出立法者想借用法律使东西罗马帝国达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君主统治的意图。狄奥多西在法典编纂过程中,将当时社会所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司法行政运转滞后、政治体制东西分体、法律渊源杂乱等问题通过垄断法律渊源的方式进行解决,体现了立法团体的伟大智慧。

第三,《狄奥多西法典》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作为生效法存续了将近3个多世纪。

《狄奥多西法典》颁布以后,对后来的立法作品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两部五世纪的作品收集了这部法典中的大部分片段。一部是西罗马帝国(很有可能在高卢编纂)的《某些早期法学家的见解》(consultatio veteris cuiusdam iuris consulti),其中收录了(某些早期法学家)对不同的法学论题的见解;另外一部则是东罗马帝国名为《西奈学说》(Scholia Sinaitica)的作品,其中保留了对乌尔比安的《萨宾评注》第35-38卷的评注。事实上,这两部“民间”法典都与《狄奥多西法典》非常相似。

另外,《狄奥多西法典》的编纂和其颁布以后多年的理论研究工作均为《优士丁尼法典》的编纂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从而为一部杰出法典的诞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一个世纪以后,优士丁尼皇帝认为编纂一部新的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以《狄奥多西法典》作为蓝本编纂了《优士丁尼法典》。该法典不仅沿用了《狄奥多西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即以皇帝谕令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且在体例结构和编纂模式上完全采纳了前者的编排方法:整部法典分为12卷,每卷无标题,卷下按照不同的主题分为不同的章,章内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而且每条谕令也跟《狄奥多西法典》一样在前后注明了颁布人、颁布对象和颁布时间。而且,《优士丁尼法典》第一章的前部分内容也专门规定了国家与宗教的关系,这种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政教关系的模式还一直延续到了现代法律体系中。

该法典的效力在罗马帝国东部一直持续到529年《优士丁尼法典》的颁布,而在所谓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它还作为罗马蛮族法的主要法律渊源继续发生效力。〔51〕Lucio De Giovanni, Istitutzioni scienza giuridica codici nel mondo tardoantico: Alle radici di una nuova storia, L’erma, 2007,Roma, p.370.直到公元8世纪,它仍然在很多方面影响着侵入至意大利的伦巴第人的法律。

第四,《狄奥多西法典》的颁布,颠转了政权与法学家在立法活动中的地位,推动了法学与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

《狄奥多西法典》法典中法源的局限性体现了这一时期法律规范渊源的严格等级特征,法律相对于法学作品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效力。而且,法典中还明确禁止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虽然这种禁止最终并没有得到预期的遵守,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学(iure)与法律(leges)之间消长辩证关系。

古典时期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使得法学家获得了法的创设者、解释者甚至是适用者的多重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因而在《十二表法》颁布之后的一千多年里,再也没有出现过系统的法律编纂。而《狄奥多西法典》将皇帝谕令确定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使得君主获得了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法律加入了行政性和官僚性要素,从而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效力。至此,古典法学时期法学家所占有的绝对权威地位已经丧失,皇帝谕令通过法源的合法性取代了法学家解答的传统优势地位。《狄奥多西法典》的颁布,彻底颠覆了前面几个世纪尤其是公元四世纪以来法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法典编纂是法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又会阻碍法学的发展。虽然狄奥多西二世皇帝在《狄奥多西新律》的开篇(Nov.Theod.1.pr-1)就抱怨,进行法典编纂的土壤并没有准备好,他本人其实对法典的结果也并不是十分满意。但是实际上的效果却是,作为后古典时期第一部官方法律汇编,它在实践中为立法者和适用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笔者认为,法学与法律之间的此消彼长始终是一种良性的互动。

四、结语

《狄奥多西法典》是罗马法学历史中第一部官方法典。实际上,法典通常集中承载着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价值需求与立法者对法律的政治期待,同时又即时地映射出这一时代的法学品性和文化特征。法律封圣而被纳入法典,法典落地又成为法学的素材。每部法典学理基础的差异注定每部法典将具有不同的品格,正如每部法典所使用的编纂技术各不相同又使得每部法典具有不同的外观,又如每部法典因为编纂者的区别而展现出不同的风情,还如创造者的意图各异而导致多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因此,正确的评价一部法典,如果不结合其制定背景和在历史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无法完成的。

《狄奥多西法典》的编纂,看似仅仅是1500多年以前的一段历史,但作为第一部官方编纂的法典,却展现了古代西方世界法典编纂活动中的一般规律,从而为我们的研究和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个中的立法原理也是我们当代法典编纂活动中不可忽略的历史财富。任何一部法典的产生往往都源起于社会体制结构的变化,而任何一部法典的生效又必然导致时代的更迭。《狄奥多西法典》在它的历史时代,是一座非常重要的桥梁,立法者通过它第一次有意识地将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规定进去,有效地把政治需求与宗教和国家政权组织联系起来;同时也是一种新的立法模式,立法者在法律渊源和立法内容上都表现出强烈的君主集权愿望,从编纂风格和体系上又都为法律的适用和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西方法律史中,这部法典实质上标志着古代世界的终结和新的历史的开始。

目 次

一、“难产的”法典:两次编纂的历史背景及过程

二、“第一部”官方法典:蓝本、结构与特征

三、“里程碑”还是“缝补之作”:几点客观的评价

四、结语

* 黄美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本文受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创新团队科研经费的支持,系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狄奥多西法典研究”(项目号17BFX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的写作得到罗马第一大学奥利维耶罗•迪利贝尔托(Oliviero Diliberto)教授的支持和指导,匿名评审专家也给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肖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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