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宁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温哥华被捕。此消息一出,国人愕然、震惊。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件的发酵,此案背后的消息逐步披露了出来:加拿大逮捕孟晚舟是基于美国的要求。这条爆炸性的新闻立刻引起了多国人民的讨论,也激起了国内网民的讨伐和愤慨:美国凭什么可以通过加拿大逮捕孟晚舟?在法律上有何依据?
这次在孟晚舟事件中出现的“长臂管辖”,就是美国“管天管地管空气”的不二法宝。长期以来,依靠这个“法宝”,美国肆意将国内法外溢,给美国看不顺眼的外国企业制造了无数麻烦。
“长臂管辖”源自美国的一个法律用语,指美国法院对外国或外州非居民被告所主张的特别管辖权的总称,即对根据普通法管辖规则无管辖权的人和公司行使的管辖权。国际法层面的“长臂管辖”则是指一国法庭对外国被告实施司法管辖权。
早在1945年,在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美国法院确立“长臂管辖”原则。但实际上,美国法典中并没有相关定义。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对人管辖权的判例,其虽偶有提及这一措辞,但并未认可过“长臂管辖”这种管辖权类型;其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也并非一种独立类型的管辖权。
“长臂管辖”的基本法理依据是“最低限度联系理论”和所谓“效果原则”。根据“最低限度联系理论”,如被告有意在某法庭所在地作出产生责任的行为,且该被告有权依据该地法律取得权利或利益,则该法院即对由该行为引起的诉讼拥有管辖权。根据所谓“效果原则”,只要某一发生在外国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效果”,则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住所,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行为人所在地法律,本国法庭即可就此种效果产生的诉讼原因行使管辖权。
实际上,许多国家为自己的法院规定了程度不同的“长臂管辖”,但都没有美国的长臂长。近年来,美国依据国内法实施“长臂管辖”的案例屡见不鲜,如2017年中华能源基金委员会主席、香港民政事务局前局长何志平在纽约被捕就是美国实施“长臂管辖”的典型案例。美国司法部公开信息显示,何志平被控行贿罪名,何本人及行贿对象均非美国公民,但资金转账使用了位于纽约的银行,美方据此主张管辖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长臂管辖”呈“越来越长”之势,已广泛运用到侵权、合同、网络甚至家庭关系等不同领域。而在此背后,美国所依托的正是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从国际司法实践看,“长臂管辖”可能造成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冲突的泛滥,这既有损国家司法主权,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国际争端。
如何遏制美国日益严重的“长臂管辖”?欧盟的对策是启动“阻断法案”。该法案的要义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欧盟企业和个人可以不遵守美国对他国的单边制裁。而有中国专家也提出,参考欧盟的应对,中国同样可以考虑设立“阻断法案”。
美国的“长臂管辖”呈“越来越长”之势,已广泛运用到侵权、合同、網络甚至家庭关系等不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