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红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毫无疑问是很重要的。不过,我们却经常听到人们有宪法就是一部“闲法”的评价。确实,从感性的层面来看,我们对宪法产生这种“体感”并不稀奇,因为宪法文本中的绝大部分条款所涉内容虽然都很“根本”,却都多少带有宣言性、政策性、纲领性、原则性的色彩,是一种远离日常生活的“宏大叙事”,在现实中,人们能用到宪法条文的时候并不多,远不如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这类法律的利用率高。然而,这种说法多少有些“冤枉”了宪法,因为它其实并没有“闲”着,它无时无刻不在运行,也无时无刻不在护持着我们,我们如同对待空气一样“慢待”宪法,自然感受不到它的存在。“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想让宪法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认真对待宪法。
说到宪法,人们会觉得这是一部“高大上”的法律,它规定的都是些大事,比如说国家机构的组成、权力、职能、任期等,全国人大怎么开会,会上议决哪些法律;国务院有哪些部委,各自分管国家哪一摊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是怎么组成的,他们的工作制度和职责是什么,这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几乎不搭界嘛!其实这些国家机构的活动与我们是息息相关的。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议决的那些法律,可能涉及从我们口袋里掏钱或掏多少钱的问题(税法),也可能涉及对我们人身自由的限制(刑事诉讼法),还可能讨论的是对我们财产的保障(物权等),所有这些,都在关联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怎么怎能说不重要呢?国务院所属机构在具体实施和执行法律过程中,会不会超越法律的职权,老百姓的受教育权、卫生健康、社保基金等,都归他们管,这些方面影响的可都是我们每个人的日常。人民法院裁判是否有權威,预示着老百姓诉权实现的充分程度,也衡量着一个社会的公平程度。这些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每天的“例行公事”中,都包含着是否依宪依法的问题;而普通公民对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是否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也事关宪法权利的落实。如果人们比较“懒”,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滥权、越权行为不闻不问,宪法自然就成了一部“闲法”,这时候我们除了检讨自己外,实在也怪不得别人。
宪法除规定国家机构的职权外,就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通俗地说,就是规定人们的人权。而且从根本上说,宪法产生和存在的价值,正在于保障人们的人权;宪法之所以要规定国家机构的职权,并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来加以约束,也是为了给这些权力的行使者套上制度的“笼子”,防止它们出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上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离开它们,人将不成其为人。所以,每个人都应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每个人也都应该采取行动对其加以维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保障基本权利而诞生的宪法,当然也不应该成为一部“闲法”。它的“闲”,原因还是在于我们的“懒”。
事实上,许多权利之所以能被写进宪法,正是源于人们的不苟且,源于人们的认真对待。比如我们宪法上有关于“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等。其实,有关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不独见于我国宪法,几乎所有立宪国家都可能做出这样的宣示。
最近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而在各种有关科学研究与伦理争论的背后,其实隐含着人们对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的关注,是对将人作为目的还是实验对象的问题的焦虑,而这一问题,恰恰触及的是宪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宪法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为己任,这就为科学研究领域划定了边界,它不允许将人物化为研究的客体,禁止人们以科学研究为名,从事人体试验、生物武器、毒品制造等行为。因此,“首例”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非但没有引起人们对“创新能力”的狂喜,却反而遭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批评。在这里,很多人虽没有意识到自己关注此事的宪法意义,但它确乎与宪法问题有严重关切,可以说我们在无意中很认真地对待了一次宪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