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近日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新在何处?从中央纪委办公厅随即印发的学习贯彻《规定》的通知中,可以得到解读。
《通知》指出,《规定》通篇体现了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原则。
首先,明确部委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不再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批,由党组讨论决定。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按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这有利于把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对违纪党员干部严肃执行纪律的主体责任真正压实给党组,实现权责统一。
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保障案件质量承担第一责任,纪检监察工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改进党的组织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党纪处分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对于此类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作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同时,为加强监督制约,《规定》也赋予地方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对垂直管理部门有关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并要求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