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微观博弈的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可行性分析

2018-01-05 11:20蔺琛
商业经济研究 2018年21期

蔺琛

内容摘要:本文以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存在的产销脱节问题为切入点,探讨如何将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作为解决该问题的工具。文章立足于博弈论的研究方法,从微观角度系统分析我国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与现代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的优劣,实证检验了将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应用于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最后,文章给出了推动我国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发展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微观博弈分析 供应链流通模式 传统流通模式

研究文献综述

学术界于20世纪90年代正式将农产品供应链视为独立概念。Ziggers(1999)通过长期观察与分析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业务衔接,发现农产品供应链形成的完善行为约束与质量管理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罗英姿(2003)认为,应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信息实时共享的农产品供应链组织联合体。Aramyan(2007)通过研究西红柿供应链发现,可以引入一定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来测定其绩效。陈功玉(2009)通过对比不同农产品供应链运作模式发现,各地区应基于自身农产品流通实际选择最适合的运作模式。

由于现有研究缺乏对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的系统分析,所以本文以微观博弈论为理论基础,多角度分析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较之传统流通模式的优势,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实务提供有益借鉴。

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與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的效益比较

首先,对模型进行以下基本假设:博弈双方分别为农业生产者(出于简化研究考虑,本文将其特定为农业合作社)与农产品零售商,其在博弈中处于平等地位,风险偏好均为中性;市场中流通的农产品只有一种,且生命周期很短,该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损耗率为λ,其中0<λ<1;农业生产者是由一定数量农户组成的联合体,生产者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成本为C1,销售价格为W(W>C1),农产品零售商在收购生产者的农产品之后,再以价格P销售给消费者,在此过程中,零售商需承担农产品处理成本C2;根据需求定理,消费者的需求量Q与P成函数关系,假设其需求价格弹性为1,则需求函数为Q=a-P,其中a是市场基准需求,a>C1+C2;零售商是理性经济人,会根据Q灵活调整向生产者的订货量Q2,最终销售给消费者的农产品数量为Q2=Q/(1-λ);生产者按照零售商下的订单安排生产,以保证Q1=Q2;双方每成功交易一次,均需要承担谈判成本C0;将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表述为N,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生产者最终均衡利润为πN1,零售商均衡利润为πN2;将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表述为H,在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生产者最终均衡利润为πH1,零售商最终均衡利润为πH2。

(一)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利润均衡分析

(三)效益对比分析

由此可见,流通损耗率越低的农产品,选择供应链流通模式越有利。现阶段随着冷链运输技术以及运输设备的不断升级,农产品流通损耗率较之过去已经明显降低,这也正是越来越多流通主体选择联合的最主要原因。

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与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的效率比较

(一)劳动效率对比

根据模型假设可知:供应链流通模式下的均衡交易量为;传统模式下的均衡交易量。很显然,前者是后者的两倍,自然也就能更加充分享受到规模效应,劳动效率自然也就更高。

(二)资源配置效率对比

较之传统流通模式,供应链流通模式对流通链条中各个环节的管理更加高效,能够协调成员充分发挥出自身优势,实现整体资源配置更优。具体而言:

第一,供应链流通模式既提高了消费者满意度,也为消费者创造了更大价值让渡空间。供应链各成员间信息快速传递,能够及时根据消费者需求变化对农产品生产与供应进行调整,从而增加消费者福利。与此同时,其通过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对产品品质的有效保证,令消费者的顾客总价值明显增加,但却降低了消费者总成本。根据上文分析可知,供应链流通模式下消费者最终支付的价格为,低于传统模式下的支付价格,在其他条件恒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总成本自然会有所降低。

第二,供应链流通模式下成员总收益更大。供应链流通模式的核心运行理念是:成员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由于成员间的衔接效率更高,所以整个供应链运行效率较之传统流通模式要高。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在能够将农产品流通损耗率降至一定水平的条件下,供应链模式总收益要大于传统模式,即Δπ>0。另外,供应链中各成员之间存在正的技术协同以及溢出效应,能够推动所有成员通过不断学习增强自身实力,进而提高整个供应链运行效率。不难发现,供应链流通模式能够有效改善各成员资源配置效率,令其更容易通过帕累托改进而获得更多收益。

(三)交易效率对比

较之传统流通模式,供应链流通模式下的信息共享效率更高。供应链中各成员之间信息共享,核心企业能够及时掌握最新市场需求变化信息,从而制定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计划。由于各成员都能够获得核心企业的需求计划信息,所以可以更加准确调整生产与经营计划,这无疑大大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交易效率。

具体而言:首先,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降低了农业生产的随意性,提高了生产者生产的计划性与合理性。不但能够有效避免出现“谷贱伤民”的尴尬局面,还能够提高销售过程的稳定性,从而降低各成员库存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其次,由于成员共享信息,所以整个供应链在运行过程中几乎不会产生任何谈判与搜寻成本。不但能够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还能有效提升交易效率,增加供应链运行总效益。

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与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的公平比较

本文提及的公平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指有多个参与者共同参与的经济活动,在权利机会、投入回报等方面是否实现了公正、平等、合理、平均。本文基于公平视角,对比两种模式在效益分配方面的公平性。

如前所述,零售商是理性经济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其做出的选择会将最终市场均衡价格推向P(或P*),然后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W向生产者购买农产品,每次交易量为Q1=Q2(或Q*1=Q*2)。实际上,这里有一个农产品市场价格不受外部因素影响,仅为内生变量的隐含假设。为了研究的全面性,本文将外生因素引入定价机制之中,分析当市场价格受到外部因素影响发生变化时,各流通主体会进行怎样的博弈,以及收益分配会如何变化。

使用“生产者+零售商”的博弈模型,并增加以下假设:零售商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通过分析预测未来农产品在市场中的销售价格将为P,根据利润函数计算结果,其以价格W与农产品生产者签订数量为Q的购买合同,当农产品价格为P时,零售商利润为π0;受到诸多外部因素影响,农产品销售价格会偏离P一定水平;农产品单位生产成本为C;任何一方违约,均需要支付金额为D的违约金;整个流通过程的其他因素保持不变。

(一)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下的利益分配

该模式下生产者与零售商之间是完全独立的,他们进行的都是简单、随机的交易,双方并不存在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再加上违约金D的约束力比较有限,所以假设零售商与生产者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价格W并不一定会执行,一旦农产品市场价格偏离了P,生产者与零售商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选择违约。所以,其交易价格通常根据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化而上下浮动。

当农产品市场价格P1

当农产品市场价格P2>P时,零售商如果交易成功,能够获得高于预期的利润。此时,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生产者会产生违约动机,他们或者是要求提高W,分享一部分额外利润,或者是选择违约,将农产品卖给未与其签约的零售商。不过遗憾的是,我国农业生产者掌握的农产品市场信息非常少,价格敏感性很低,再加上农产品易腐烂、难保存、易消耗等特性,使其在农产品市价升高的情况下,也只能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以价格W将农产品卖给零售商。双方均衡收益分别为:生产者=(W-C)*Q,零售商=π0+(P2-P)*Q。很显然,零售商独享了全部额外利润。

(二)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下的利益分配

供应链上所有成员共同组成命运共同体,其目标是整体利益最大化。主要由供应链运行机制决定,各成员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外,供应链内部有着严格的行为约束机制,选择违约的成员违约收益远低于违约成本D,所以不管农产品市价如何变化,生产者与零售商都会根据合同约定,以价格W完成交易,违约现象不会出现。

当农产品市场价格P1

当农产品市场价格P2>P时,零售商预期利润有所增加,Δπ=(P2-P)*Q。不过受到供应链管理机制的约束,零售商同样无法独享额外收益,而是在向生产者支付了价格为W的交易款之后,再以差价形式将一部分利润转移给生产者,以实现供应链内部收益共享。假设生产者在供应链中的收益共享因子为α(0<α<1),零售商在供应链中的收益共享因子即为(1-α)。此时,生产者收益=(W-C)*Q+(P2-P)*Q*α,零售商收益=π0+(P2-P)*Q*(1-α)。

(三)两种流通模式的公平对比

傳统模式与供应链模式利益分配情况如表1所示。不难发现,传统流通模式下,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零售商预期时,处于交易弱势地位的生产者要承担所有的预期利润损失;当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零售商预期时,处于交易强势地位的零售商则会将额外利润悉数收入囊中,生产者无法获得任何额外收益。这种模式下,零售商利润会始终≥π0,生产者收益则会始终≤(W-C)*Q,双方博弈总是以牺牲生产者利益结束。相对而言,供应链流通模式下,生产者与零售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处于交易弱势地位的生产者受到供应链约束机制的保护,在农产品市场价格降低于预期时,只需承担零售商的部分预期利润损失;在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预期时,则可以分享部分额外利润。很显然,较之传统流通模式,供应链流通模式的公平性更高。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农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在以下三个方面均优于传统模式:第一,流通效益。供应链流通模式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各成员行为选择一致性较之传统模式更高,因此,流通效益更大。第二,流通效率。供应链流通模式交易规模更大,更容易产生规模效应,流通主体的劳动效率更高。此外,供应链模式能够提高顾客满意度,为其创造更大价值让渡空间。成员之间的正向技术协同与溢出效应有助于提高整个供应链运行效率。第三,利益分配公平性。供应链模式有严格的约束机制,成员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使得生产者与零售商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对等地位,利益分配自然也更加公平。

结合我国农产品流通现状,本文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供应链流通模式发展:加大力度培育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具体包括成立农民合作组织、企业化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大型农产品零售终端、建设农产品集散基地等;创造良好的现代农产品物流发展环境,具体包括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物流管理技术、建设能够覆盖一定范围的物流中心、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等;提高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化管理程度,具体包括完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农产品信息共享信息平台、应用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系统等。

参考文献:

1.孙曦,杨为民.国外农产品物流运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J].物流技术,2016(13)

2.李欣.网络时代供应链管理模式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16)

3.王心一.VMI模式下供应商与其下游企业的博弈分析—基于Nash和Stackelberg博弈[J]. 科技创新导报,2014(6)

4.张梅,朱广文.农机和农艺技术结合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讨[J].农机化研究,2015(10)

5.古川.社区蔬菜直销模式的形成与运作机制研究—以北京绿富隆生产者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15(1)

6.田野,赵晓飞.我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