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角度分析个人信息保护

2018-01-05 11:03魏园园
现代农业研究 2018年9期
关键词:行政法个人信息

魏园园

【摘 要】 本文指出了当前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例如立法不足、缺乏统一的原则规范和相关的制度缺失。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一些设想,以便可以更好规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利用。

【关键词】 行政法;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Abstract] Therefore,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current deficiencies i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in China, such as insufficient legislation, lack of unified principles and norms and relevant systems. At the end of the paper, some ideas of 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re put forward, so as to better regulate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protect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from illegal use.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personal information; illegal crime

对于任何人而言,我们从出生到死亡的各项信息都会被各种文档所记录下来,这些信息一直都处于政府监管之下。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我们感受到大数据的价值,政府在进行政策制定时越依赖于大量个人信息收集,基于个人信息收集所得出的结果可以使决策更加科学。

1 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

当前,学术界对于个人信息范围并没有得到最终确认,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立法来分析个人信息范畴。在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主要是识别一个个人的关键信息,但是并不包含这个人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等等。在日本的个人信息法中,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可以识别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从以上两个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个人信息具有一个重要的表述特征,这个表述真就是可识别,通过这一可识别信息可以将一个人认出来。个人隐私主要是指通过法律加以保护的信息。当前,世界各国对于隐私保护范围规定并不相同,而且有很大不同性。在英美法系中,个人隐私偏向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而且适用范围非常广。在我国,对于隐私权界定有诸多不同学理解释,著名教授王利明指出隐私权主要是指自身生活领域内不为他人所知晓,并且禁止让他人知晓权利。尽管我国当前各个学者对于隐私权认知并不相同,但是学者们一致认为个人隐私是以私人事务密切相关的领域。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都受到法律正当保护,他们的范围大致相同,但是个人隐私是不愿意主动公开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介于可公开和可隐蔽之间。

2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限制公权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举依法治国的伟大旗帜,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公权力天然地具有扩张性,如果不加以限制必将对公民私权利造成侵害,违背权力配置本质。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统计登记等各项行为掌握公民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本应当造福社会,保障国家安全,但是如果没有将权力进行有效约制,政府部门很可能会利用手中信息去谋取非法利益。例如,在2015年,某地区出现的公安交警大队警察出售个人非法信息的案件。每当出现这样案件之时,政府在广大群众的就会降低,公众对于政府手中所掌握的个人信息非常不放心。

第二,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私权利。随着高新技术不断发展,国家权力在各行各业的渗透都非常深,而这些行业又掌握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很难凭借自身能力对这些机关进行有效监督,一旦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给公民个人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

3 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3.1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的不足

第一,立法数量不足,立法内容分散。当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虽然我国已经启动了相关立法工作,但是立法工作依旧没有完成。在现有法律法规规范中,很多法律规范的成绩非常低,内容相对分散。

第二,缺乏必要程序规范。当前,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并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自身工作要求。由于在收集储存时没有相关规范,这就导致个人信息存在泄露或者被他人利用的嫌疑。公权力可以对個人信息进行肆意滥用,甚至出现了某人户口被注销的离奇事件。近些年来,虽然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则加强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但是由于个人信息的资料非常多,立法规定相对粗糙,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完善。

3.2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的缺失

第一,规制在市场交易中利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每天都可以收到大量垃圾短信,买房、装修、买车、各种培训,疯狂的电话骚扰使我们感到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电视台曝光公司购买短信群发器向大量手机号码发送推销广告,这种特定的号码花费的价格并不高,但是却可以像无数个号码分别发送短信。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并不是说绝对禁止交易获得传播,但是个人信息的交易或者传播应当以不损害他人安定生活为前提。在信息化时代,信息可以产生价值,但是价值必须是合法条件下运行下的价值,不能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将个人的隐私信息出售给他人,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我国当前法律缺乏相关的规则规定。

第二,处罚和救济制度并不完善。当个人信息被泄露之时,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信息泄露主体都会进行投诉来维护自身权益。个人信息遭受来自公权力机关侵犯之时,很多人员发现无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当前有关救济的规定只存在于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中,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个人信息遭受公权力侵犯时只能依据侵害名誉权或者肖像权方式进行维权,处罚和救济制度并不完善。

4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4.1 立法上的完善

第一,明确信息管理者的义务。行政机关在收集个人信息之时应当告知被收集的主体个人信息将来的用处范围,在保管过程中应当做到保密义务,对于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安全防卫,防止黑客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第二,明确个人主体的权利。保护个人信息的最终目标就是保护个人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因此需要对个人信息主体所拥有的权利进行规定。本文认为,个人信息的权利应当包含有查询权、更正权。查询权主要是指信息主体可以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权主要是指如果发现个人信息出现过时或者不完整状况有权要求更正或者补充。除了以上权利之外,还应当包含有删除权、封锁权、保密权等等不同权利。在最新的欧盟立法中,欧盟立法首次将遗忘权纳入到了个人数据信息保护之中。遗忘权主要针对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所设置的权利,在我国以后的个人信息专项立法中,我国的立法也可以将遗忘权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

4.2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第一,建立个人信息许可制度。个人信息的流通也可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于严格的保护反而会使个人信息造成浪费。在当前国家发展战略下,为了不断规范个人信息交易市场,防止个人信息出现泄露的行为,行政机关必须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本文认为,我们可以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对于销售信息的情节进行资质确认,通过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准许进入信息销售活动。

第二,不斷完善个人信息的处罚和救济制度。在当前,我国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大多在3万元以下,具体数额根据案情的状况进行裁量。但是,其他国家在违法披露个人信息方面的处罚力度相当严格,不仅需要接受人身处罚还需要接受经济处罚,并且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相对于国外处罚力度,我国违法犯罪成本显然过低,因此国家机关应当加大对泄露销售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使得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其所获得的利润。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保障个人信息不受公权力机关的侵犯,我们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同时确定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不断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这样才能够从多个角度不断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出现公权力滥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出现。

参考文献:

[1] 谭 丽. 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 成功:中下, 2017 (20):00041-00041.

[2] 茹 莹. 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 广西民族 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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