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虐童、性侵未成年人:法律对你说“不”!

2018-01-05 23:35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小琳小倩强奸

2017年11月22日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虐童事件曝光、一名老师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后,虐童、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立即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实,对这类行为,法律一直是明确说“不”!

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李某在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26名4至11周岁的幼女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还多次对同一名幼女或同时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猥亵。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宿舍等处长期对26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最终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李某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符合其中第(1)、(4)、(5)项的情形,无疑死有余辜。

情节严重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责

【案例】 自从男友嫌弃自己在农村从事幼儿工作,并不顾自己的苦苦哀求决意分手后,洪某便将怨气发泄到了孩子身上。平时动不动爱说“老师丑,老师坏”的小甜自然首当其冲,不仅经常不分给食物,还经常被洪某打骂、体罚,更为严重的是,2017年4月4日,洪某明知小甜发高燒且越来越严重,却既不送往医院医治,也不向领导、小甜的家长报告。直到7小时后,小甜的家长来接放学的小甜时才得知病情。小甜虽经救治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留下了后遗症。洪某没有想到,自己也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点评】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幼儿进入幼儿园后,幼儿园及其教师便当然地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洪某作为直接责任人,经常打骂、体罚小甜,甚至明知小甜发高烧急需医治也拒不履行救助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无疑罪有应得。

学校应为教师殴打虐待幼儿买单

【案例】刘某是某村幼儿园教师,由于向5岁的小倩父母索要礼品未果,加之小倩生性顽皮,出于报复,刘某动不动便对小倩谩骂、殴打、体罚。2017年6月2日,刘某在上课期间飞脚将小倩踢伤后,因担心受到追究而逃之夭夭。而面对小倩父母要求赔偿4700余元医疗费用,幼儿园却一口拒绝:其并没有授意打骂小倩,损害是刘某个人造成的,故只能找刘某索要。但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倩父母要求幼儿园赔偿的诉讼请求。

【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正因为刘某系幼儿园教师,是在教学过程中致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倩,决定了幼儿园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教育机构,都必须对刘某的行为买单,而只能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刘某追偿。

遭遇虐待侵权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自2017年7月初,当幼儿园教师邱某偶尔发现学生小琳是自己情敌,甚至是夺走自己男友的肖某的女儿后,便执意要让小琳“代母还债”。于是乎,邱某常常动不动对小琳谩骂、殴打、体罚。慢慢地,小琳不仅不愿意上学,不时半夜惊醒,甚至还出现了精神疾病,并花去近万元医疗费用。肖某得知真相后,除要求邱某赔偿医疗费用外,还要求邱某赔偿精神损失。邱某在有关方面教育下,虽然承认了错误,愿意赔偿医疗费用,但却拒绝赔偿精神损失。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正因为邱某为了一己之私,虐待小琳,造成了小琳厌学,甚至出现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决定了邱某不仅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还必须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乃至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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