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哲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310008)
我国名优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挑战与对策
姚明哲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310008)
我国是茶叶的发源地,是世界上唯一生产绿、红、青、黑、白、黄六大茶类的国家。尤其是我国的名优茶,如西湖龙井、黄山毛峰、铁观音、普洱茶、安化黑茶等,它们或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或产自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或具特有的加工制作工艺,特色极其鲜明[1]。2016年全国名优茶产量107万吨,占全年茶叶总产的44%;产值1170亿元,占茶叶总产值的69.6%。2016年名优茶产量与上年相比仍增加8.1%,产值增加12.5%,增长率明显高于大宗茶[2]。与大宗茶相比,名优茶有明显的市场优势,特别在名优茶发展水平较高的浙江省,名优茶更是以全省46.9%的产量,产生了90.9%总产值[3]。
名优茶的发展和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品牌的竞争是市场的竞争,核心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主体类型之一,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国际上,地理标志保护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法国是地理标志产品管理的起源地之一,最突出的保护产品就是葡萄酒。法国干邑酒、香槟等葡萄酒近100多年来在世界上享有声誉、长盛不衰,主要得益于地理标志保护及原产地保护制度[4-5]。我国自1985年3月加入了《巴黎公约》后,开始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历程。为保护我国各类名优茶,延续我国茶叶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保持市场竞争力,有必要借鉴法国葡萄酒地理保护制度,加强对我国茶叶的地理标志保护。近年来,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已取得了可喜进展,本文试就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茶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建议,以期为我国做大做强茶产业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注册管理方式来实现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6]。一是依据《商标法》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2001年我国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二是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登记认定;三是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通过农业部登记。
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茶叶地理标志有479件(包括同一产品在不同部门注册登记的数量)。其中,在国家工商总局已注册茶类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约240件(数据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总量的7.1%,是居水果、蔬菜、家禽牲畜、粮油之后的一大品类;国家质检总局自2001年第一个茶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以来,共认定茶叶国家地理标志125件(数据来源: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网;农业部从2008年发布第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目前已认定茶叶农产品地理标志114件(数据来源: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件数在地理标志产品中最多,占总量的50.1%(图1)。
图1 三类地理标志茶叶产品所占比例
为了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有的茶叶同时在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三部门注册或登记,如福州茉莉花茶、平和白芽奇兰等;有的茶叶同时在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两部门注册登记,如龙井茶、安溪铁观音、福鼎白茶、霍山黄芽等;有的同时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两部门注册登记,如普陀佛茶、余姚瀑布仙茗等,有的则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两部门登记,如霍山黄大茶、泰顺三杯香。此外,太平猴魁、都匀毛尖茶和横县茉莉花茶还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进行保护。
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不仅可以在我国得到法律保护,而且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互认互保得到国际保护。霍山黄芽、江西狗牯脑、福鼎白茶、坦洋工夫、祁门红茶、婺源绿茶、横县茉莉花茶等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入选中欧100+100地理标志互认产品清单,将获得中欧双方保护,对提高我国茶叶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已登记注册的茶叶地理标志分布在全国20个省(市、区),其中福建、浙江、四川、湖北较多,分别为70、58、53、51件,四个省份的注册量接近我国茶叶地理标志注册总量的一半(48.4%)。其中,在工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以福建最多,有50件;在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家地理标志以浙江、四川为最多,均为15件;在农业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以湖北最多,有14件(图2)。
图2 不同地区茶叶地理标志认定情况
在已认定的三类茶叶地理标志中,均以绿茶类产品最多,其中地理标志商标161件,国家地理标志96件,农产品地理标志86件(图3)。绿茶类地理标志产品共有343件,占登记注册总量的72.2%;其次是红茶、乌龙茶,分别为48件和34件(图4)。在这些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中,均是各地的名优茶,既有传统历史名茶如西湖龙井、洞庭碧螺春、安溪铁观音、黄山毛峰、武夷岩茶、六安瓜片、坦洋工夫等,也有很多新创制的名优茶,如安吉白茶、开化龙顶、太湖翠竹、湄潭翠芽、恩施玉露、信阳红、遵义红等。
图3 不同茶类地理标志认定情况
图4 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中不同茶类的比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认识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和潜在价值,积极开展地理标志的申报工作,茶叶地理标志注册和登记数量快速增长。但在茶叶地理标志的申报、管理、运用方面,依然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由三个部门承担,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质检总局、农业部分别依据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管理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三种并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制[6,7]。由于三个主管部门在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保护标准方面存在交叉重叠,让申请人无所适从。在多部门多模式保护情况下,申请人为了获得最大保护,往往同时在两个部门注册,有的甚至在三个部门注册登记[8]。以浙江为例,在质检总局登记的15件茶叶地理标志中,有53.3%的产品同时在工商总局注册了地理标志商标;在农业部登记的8件茶叶地理标志中,有62.5%的产品同时在工商总局注册了地理标志商标。由于各部门在受理、审批、登记注册等环节上存在较大差异,无形中增加了相关权利人的负担和保护成本,同时也占用了更多行政资源[7,8]。同时由于主管部门确权制度相互独立,信息共享不充分,难免造成同一地理标志由不同主体申请的现象,造成权利冲突[6-8]。如“宜昌红茶”“信阳毛尖”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纠纷案,就是因权利主体不同导致的权利之争。
地理标志的最大特征就是其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与其地理来源相关的地理、人文因素紧密联系,这些特殊品质往往是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外的产品所难以具有的[8]。因此地理标志是商品质量保障的标志,是“高品质”的代名词。但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规范和产品标准质量参差不齐,有的执行的是国家标准,有的是地方标准,有的是行业标准,还有一些是企业标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重要的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确保其区别于一般产品的优良品质。但是,目前存在“重申请,轻管理”的现象,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往往非常重视地理标志的申请工作,但在获得地理标志认定后,放松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保障管理,盲目扩大产区数量,或者从其他区域购买原料,冒充原产地产品;缺乏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和质量追溯,难以对产业链中的生产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导致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声誉严重下降。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识,与普通商标一样,都是产品来源和质量的标识者,能够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供向导。但地理标志标识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标志繁多,如龙井茶的包装上可能同时存在西湖龙井、龙井茶、浙江绿茶等专用标识标志以及企业商标等,容易造成消费者认识混乱,无所适从。二是对合法使用者的引导不够,有些地理标志缺少宣传和推广,知名度低,企业不愿使用;或者企业过于依赖地理标志而忽略了自身品牌建设,造成有名茶无名牌的现象。三是对非法使用者的监管不够,造成本地乱用,或者退化为通用名称,特别是像龙井茶、铁观音这样的历史名茶。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区别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属于产地所有生产者集体享有的知识产权,属于典型的“俱乐部”产品,在标志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公地悲剧”或“搭便车”现象[7-10],如果缺乏对合法使用者的监管,缺乏对非法使用者的打击,将直接损害了地理标志制度的权威。
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主要是地方茶叶行业协会、学会、农技推广中心(站)、品牌促进会或专业合作社等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针对地理标志产品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申请,开展品牌宣传推广,制定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技术标准,对使用地理标志标识者开展培训和咨询服务,对产品生产流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等。然而,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中介服务组织发展还不成熟,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人才缺乏,技术力量不足,中介服务组织与各级政府部门、农技推广部门关系还不够顺畅等问题[8-10]。同时,在国家层面,还缺乏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对这些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约束和规制。中介组织自身的缺陷限制了其在茶叶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作用。
我国茶叶尤其是名优茶,其品质及相关特征往往与特定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或历史人文因素密切相关,具备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应用,在提高茶叶附加值,促进茶叶增效、茶民增收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对促进我国茶叶品牌建设,提升我国茶产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在目前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三套管理体系并存的情况下,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登记或注册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部门在地理标志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的优势。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立法层次较高,关注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侧重对私权的保护,但缺乏完善的检测体系;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依据的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保护力度较弱,但两个部门在标准化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测方面各具优势[6-8]。如质检部门在产品认证、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检测和控制方面优势明显,而农业部门在作物资源分布、产地环境、品种选择及种植技术标准化管理等方面则有较大优势。综上考虑,建议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应首先在工商总局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从法律层面给予保护,防止被抢注;同时根据产品特点和保护范围,在质检总局或农业部两者中的任一部门进行登记。若产品偏重于采用特殊加工工艺,对终端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高,且试图抢占国际市场的,可以选择在质检总局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总之,通过采取“注册地理商标+国家地理标志”或“注册地理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这种“1+1”的注册登记模式,可以实现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的双重保护。
针对目前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水平不一等问题,建议制定更加严格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对茶叶产地范围、生产环境条件、茶树品种、茶叶原材料、加工工艺与技术、品质特征、包装、标识标签等方面提出更具体可行的规范,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针对当前“重申请轻管理、重许可轻监督”现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强事前监督,支持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溯源制度和体系,建立政府监督机构+行业协会+生产者的监督体系,形成从“茶园到茶杯”的质量监管链条,在源头上减少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加大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的跟踪监控、动态管理,对使用规范、市场美誉度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地理标志,加以表彰和广泛推介;对产品质量衰退、名不副实的要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市场信誉度差,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地理标志使用资格,依法依规强制退出市场,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借鉴法国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大力推广地理标志产品文化。我国的茶文化博大精深,很多名茶都是地道的地理标志产品,甚至比地理标志制度最为成熟的法国还要悠久。但我们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特别强调质量因素或地理因素,忽视了如何更好地挖掘人文因素。首先,地理标识的权利拥有者,行业中介组织,要加大对地理标志标识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引导消费者认识产品质量特点,了解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以及与产品特点相关的地理和人文因素,扩大知名度,引导消费者认识、认可并最终消费地理标志产品。其次,标志使用企业要将地理标志标识放在产品包装显眼突出的位置,防止包装上的过多标识造成消费者的认识混乱。尤其重要的是,要加强标识使用管理和监督。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法使用者及违法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查处,加大处罚力度;行业中介组织要规范企业使用行为,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防止标志标识滥用,杜绝“公地悲剧”、搭便车现象,维护地理标志制度的权威。
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一般是地理标志的注册法人,作为知识产权权利方,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协商制定出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制度,约束组织内成员的行为,协同政府监管部门对产业链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同时,与单个企业相比,行业组织在市场调研、品牌推广、技术咨询和交易谈判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应借鉴欧盟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行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明确行业组织的职责,督促行业组织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加强人才团队建设,畅通与各级政府部门、农技推广部门关系,让行业组织真正发挥对地理标志使用企业的组织、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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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感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鲁成银研究员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热情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