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思考

2018-01-02 07:36钟子亮刘向荣范英杰
商场现代化 2017年23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建议

钟子亮+刘向荣+范英杰

摘 要:十九大明确提出“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将环境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治理。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经营活动,披露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状况发生影响的相关信息,是上市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不容乐观。本文以山东省上市公司为例,将山东省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作了比较详尽的调研,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山东省上市公司;建议

一、引言

在党的十九大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五位一体”的战略思想,“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将生态环境的治理放在了重要的位置上,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在取得经济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说明我国在经济腾飞的背后存在巨大的环境隐患(张淑惠、文雷、李金强,2015)。如何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和共赢,成为政府机构、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导致环境状况趋于恶化的主要因素,要消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状况的不利影响,促使其开展绿色生产和经营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首先要求其披露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状况发生影响的相关信息。因此,如何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把握披露的广度和深度,成为摆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面前的重要课题。

实际上,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会计研究,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引导学者们开始关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王堃霖、张方杰,2013)。欧美等发达国家首先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与实践,并将该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渗透到各行各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环境状况明显改善(Mark A.Cohen和V.Santhakumar,2007)。在我国,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较晚,制度没有健全,出现环境信息瞒报、漏报、错报现象屡屡发生,这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和深化。

鉴于此,本文以山东省上市公司为例,对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查,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二、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在众多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文章中,许多研究者提到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不健全,但对于不健全到什么程度,并未作详细描述。在这里,我们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部门颁布的关于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规梳理一下。

1989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约束的最早实践。

2002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2003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公告》要求一些被列入名单的重污染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2004年及以后年度,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而那些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则可以自愿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2006年2月,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两个企业会计准则中,加入了与环境会计相关的内容。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入环境会计的内容,但所涉及的内容较少。

2006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规定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事项的影响做出适当的处理,并进行恰当的列报。

2006年9月,深交所颁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这里的社会责任,包括公司对自然环境的社会责任和自愿承担的其他社会责任。

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但对于被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的企业,则要求其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发布,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须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的环境信息、公司可以自愿披露的环境信息,以及被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企业必须披露的信息范围。具体要求是:(1)上市公司应披露某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2)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应披露某些环保信息;(3)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某些环境信息。

2010年9月,环保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煤炭、钢铁、冶金、石化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2014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从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可以发现,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为自愿性披露,约束力不强,缺乏监督机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尚没有由会计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专门准则,能够从制度上加以约束和监督。

三、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endprint

下面以山东省上市公司为例,对其2015年末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加以分析,调研资料见表1。

说明:(1)资料来源于巨潮资讯网站及各上市公司网站;

(2)表格中的上市公司是指截至2015年底注册地在青岛市的上市公司。

现对表格中有关项目的名称作简要说明:表格中“环境报告(是)”意指公司通过编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信息,“环境报告(否)”意指公司未编制环境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是)”意指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社会责任报告(否)”意指公司未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或未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董事会报告(是)”意指公司通过编制董事会报告披露环境信息,“董事会报告(否)”意指公司未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或未编制董事會报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是)”意指公司通过编制年度报告(重要事项)披露环境信息,“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否)”意指公司未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环境信息;“公司网站(是)”意指公司在自己网站中的有关栏目以非正式形式[即非环境报告、非社会责任报告、非董事会报告、非年度报告(重要事项)]披露环境信息,“公司网站(否)”意指公司未在自己网站中以非正式形式披露环境信息。

下面将表1中整理的调研信息加以分析,分析情况见表2。

由表2分析可知,在山东省20家上市公司中,属于环保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的公司有2家,占比为20%;编制环境报告的公司有0家,占比为0%;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且在该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有7家,占比为35%,其中披露程度较为详细的有3家,占比为15%,披露程度为中等的有3家,占比为15%,披露程度简略的有1家,占比为5%;编制董事会报告且在该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的有0家,占比为0%;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环境信息的有9家,占比为45%,其中披露程度较为详细和中等的有0家,占比为0%,披露程度简略的有9家,占比为45%;在公司网站有关栏目中披露环境信息的有4家,占比为20%,其中披露程度较为详细的有1家,占比为5%,披露程度为中等的有1家,占比为5%,披露程度简略的有2家,占比为10%。

由以上分析可知,山东省20家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程度很低,采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披露形式的公司有9家,占比为45%,披露程度都很简略;没有达到会计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程度。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且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只有7家,占比仅为35%,且披露程度较为详细的只有3家,占比仅为15%;通过公司网站有关栏目披露环境信息的只有4家,占比仅为20%,且披露程度较为详细的只有1家,占比仅为5%;编制环境报告或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数量为0。即使以有关形式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披露的全都是正面信息,而没有披露负面信息,对存在的问题都加以回避。山东省的上市公司数量为20家,可谓不算少,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据此可以估计,全国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不容乐观。

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不佳的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

1.政府层面

由前面分析可知,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约束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不良后果的法规,但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法规很少。从几个有限的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可以发现,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为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仅限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而且没有规定明确的披露形式和实施细则。这样,就不能从源头上控制和遏制污染和破环环境的经济行为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专门的会计准则,而财会部门是企业对外披露经济信息的主要职能部门,可见,我国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蔡晓芹,2013)。这是当前上市公司不积极、不充分披露环境信息的最重要的原因。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应当修订现行法规,将有关法规中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规定改为强制性规定,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必须要编制环境报告,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包含环境信息的社会责任报告,要规定基本格式和项目,并提出具体要求。这样,才能让全社会监督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专门会计准则,使环境信息的披露有法可依,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

2.企业层面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一般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对其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是积极鼓励和大力提倡的,但从我国上市公司对于披露环境信息的态度来看,他们不知道披露环境信息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不披露任何环境信息,即使有些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披露环境信息,也是采取简单应付的态度,而且披露的只是正面信息,基本不披露负面信息,因为一旦披露存在的环境问题,就要面临环境治理的问题,会增加企业的费用开支,作为企业经营者会有意回避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管理当局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缺乏战略眼光和全局观念,有得过且过、明哲保身之嫌(晋自力,2013)。从长远来看,这样做对上市公司未必有利。因为这样做,不仅蒙敝了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而且也使企业管理层心中无数,不重视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一旦出现问题,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和负面影响,失去政府和社会的信任和支持,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管理层应当深刻反醒自己的社会责任意识,从战略高度从事决策和日常管理活动,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尽可能充分、细致地披露环境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取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和支持,促进企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社会层面endprint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程度不高,除了法规不健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外,与社会各界环境保护意识淡漠也不无关系。这里的社会各界,即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购货商、消费者、员工、厂区附近单位和居民等。这些利益相关者,往往缺乏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过分强调企业个体的经济利益,只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妨碍自己的当前利益,就不会对公司提出环境保护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这无疑放纵了企业在环境保护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消极观念,长此以往,必然会损害国家、企业及至利益相关者自身的利益。

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社会公众在环保方面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社会公众也应当从自身做起,樹立全局观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和信息披露提出严格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形成一定的压力,从而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自身的权益(刘海娟、李永强、吴屹菲,2015)。

参考文献:

[1]张淑惠,文雷,李金强.环境会计信息与资源配置效率--基于沪市A股的经验证据[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3).

[2]王堃霖,张方杰.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财会通讯,2013(33).

[3]Mark A.Cohen,V.Santhakumar.Information Disclosure as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A Theoretical Analysis[J].Environmental & Resource Economics,2007(3).

[4]蔡晓芹.河北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分析及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3(6).

[5]晋自力.环境信息披露的现实选择[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11).

[6]刘海娟,李永强,吴屹菲.我国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5(1).

作者简介:钟子亮(1962.06- ),男,汉族,籍贯:山东潍坊,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工作单位:青岛大学商学院;刘向荣(1967.09- ),女,汉族,籍贯:山东胶州,讲师,研究方向:会计,工作单位:青岛大学商学院;范英杰(1970.12- ),女,汉族,籍贯:黑龙江省哈尔滨,教授,研究方向:财务控制,工作单位:青岛大学商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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