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广
人们常说,人情大于王法;王法就是最大的人情。其中,隐含着情与法的矛盾纠结。这种纠结,由来已久,于今尤烈。
前一段時间,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经曝光,立即在网络、朋友圈、电视观众中间激起千重浪花,举国舆论一片哗然,大家近乎一致性地力挺“杀人凶手”于欢,一边倒地痛斥案件中的“受害者”,尤其是引发这出悲剧的始作俑者吴学占,更是被千夫所指。由于全媒体的集体性介入,“民心向背”直接影响到了审判结果,一审判决中于欢因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但是这个判决结论却引起了公众的口诛笔伐,甚至成为不少“阴谋论”的材料;二审宣判则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因此依法予以改判,于欢最终获刑五年,这个结果让大多数人感到满意,如释重负,公众舆论从此也就消停。
可见,在汹涌澎湃的人情面前,冰冷理性的法律也要被迫让步。
本来,情是情,法是法,二者不能混淆。本来,法制社会中,法律地位应该高于人情。一个人的行为无论多么值得同情,无论其违法动机多么容易被大众理解,无论其所作所为多么符合人情天理,但是,如果他确实犯了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最大的公平,就是为了符合所有人,至少是符合大多数人的“人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判决结果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广泛认同,并不符合大多数普通民众的“人情”预判。我们不禁要问,在一个耸人耳目的案件中,如果审判结果总是与人情,总是与人们所普遍接受、认可的道德、价值观念相冲突,那么,我们的法律的公正性究竟体现在哪里呢?程序也许正义,审判结果却无疑是有缺漏的,这样的法律体系至少是不健全的。
回溯历史,我们发现,这种“以情枉法”的现象不胜枚举。有时候,为人子女者,如果不能在父母受辱时挺身而出,血刃仇敌,甚至会成为终身不能卸却的耻辱包袱。也就是说,中国人一向就有鼓励违抗法律、血亲报仇的“人情”传统。正所谓杀父之仇、夺妻之恨,是人间最大的仇恨,此种仇恨,不得不报,誓与仇敌不共戴天。
如《周礼·秋官》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礼记·曲礼上》宣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春秋公羊传》更是直截了当地说:“子不复仇,非子也。”《孟子》亦云:“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者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
在传统儒家文化的理解中,当既有的法律判决无法保证公平和正义之处,正是个人以极端的方式实现正义审判之处,这种个人英雄主义的复仇行为,甚至流于极端化的恐怖暴力行为,往往会成为儒家文化所推崇的“义举”和“善行”,载之史册,光耀百代。
《后汉书·列女传》记载东汉时期酒泉郡禄福县(今甘肃肃州)人赵娥为父复仇的故事:赵娥父亲赵安,被同县的李寿杀害。赵娥的三个弟弟都曾立下大志,要为父亲报仇,可惜由于仇人李寿一向防备严密,总是随身跟随大批仆从,三人始终没能如愿,并在疫病流行时,先后染病,含恨死去。李寿知道后,大喜过望,与宗族亲友大摆宴席,举杯庆贺,声称赵家从此只剩一名赵娥,弱小女子也,不足为忧。李寿的飞扬跋扈,更加增加了赵娥的悲愤,复仇之志也更加旺盛。她弃家出走,每日苦练刺杀之技。果然,苦心人天不负!有一天,暮色苍茫时,得意忘形的李寿酒后乘车归家,赵娥身藏利刃,于都亭前奋力杀死李寿,并割下其头颅,然后从容不迫地找到地方长官,请罪,伏法。地方长官对赵娥的复仇之举,十分钦佩,不忍心给赵娥判罪,甘愿“解印绶纵之”,公开以情枉法,自己也准备弃官逃亡。根本原因,就在于赵娥忍辱负重、为父报仇的孝义之举,足以感天动地。但是,赵娥却说:“依法论罪,是君子常有的典范,我怎么敢贪生怕死,以枉王法呢。”她坚持要入狱,监狱的守尉也为她的义举所打动,私底下多次打开牢门,让赵娥自行逃走,赵娥始终不为所动。从历史学家的记载来看,他们所推赞的人物不仅有为父复仇的赵娥,连同循情枉法的地方长官和监狱守尉也一同备受推崇。
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中,这样的“烈女”和“孝子”代不绝书。
备受推赞的还有在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仗义执言的士大夫和文人群体。如《后汉书·申屠蟠传》记载:“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蟠时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外黄县令梁配,从善如流,采纳了申屠蟠的劝谏,为缑氏之女减刑,“乡人称义之”。按照当时的法律,外黄县令梁配有充分的理由“杀玉”,但他为世道人心考虑,枉法“减死”。我国历代法律,皆明文禁止仇杀,但此种复仇之举,却不绝于书,还受到了时人和后人的称许。
在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所引发的嚣嚣公议中,就有不少“公知”人物,频繁引用中国传统文化史上的类似案例,为杀人者摇旗呐喊,称许于欢是个“义士”、“孝子”。
有人说中国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家,对此我并不认同。因为儒家为了维系华夏民族的文化精神内核,持续构建了家国同体的人情社会体系,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中国人的“宗教”。家国同体,固然使华夏民族成为了一个“不畏义死,不荣幸生”的有情义有温度的民族,但我们也毋庸讳言,这种家国同体的情、法不分的社会体系,往往也会给公平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困扰。如“梁山泊好汉”们就是如此,于情,收获了人们的广泛同情和赞誉;于法,却是啸聚山林违法作乱。
20世纪30年代的河北保定,有个武功高强劫富济贫的飞贼李景华(外号“李三”),专偷富贵人家的金银财宝,然后分发给贫穷的老百姓,因此被人们称为“侠盗”,俨然成为评书、戏剧、小说中供老百姓们不断怀念、推崇的民间英雄。其实,这样的舆论环境不仅不利于对“李三”偷窃行为的惩罚,反而迫使判案的官员为了维护名声与政治稳定,而故意地反复地给李三减刑。这种舆论环境,同时也会助长“仇官”“仇法”心理。而盗贼因为偷窃得来的财物,迅速成长为新的富人,又会引起新一轮的偷窃。怨怨相报何时了?这种不顾未来可能的混乱,而力求暂时保住眼下的稳定无事的“短视行为”,无疑是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的。过分侧重于“情理”的不理性的舆论环境,长期地反复地阻碍着公平执法,这就成为了中国法制长期不健全的重要历史原因。
以至于到了近代,为报父仇刺杀孙传芳的奇女子施剑翘,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心中的“伟丈夫”,最终因为获得舆论的广泛支持而得到无罪释放。施剑翘从小就是父亲的掌上明珠,长期深居闺阁,小时候还缠过足,长大后毕业于天津师范学校。1925年秋天,施剑翘的父亲施从滨,被直系军阀孙传芳军队俘虏,枭首于蚌埠车站,示众三日。时年20岁的施剑翘立志为父报仇,写诗明志:“被俘牺牲无公理,暴尸悬首灭人情。痛亲谁识儿心苦,誓报父仇不顾身。”为了报仇,施剑翘通过外科手术,放开了裹着的双足,并勤练枪法,寻机复仇。在施剑翘的父亲遇难十周年这一天,她终于在天津日租界的观音寺内,用手枪射杀了前来听经的孙传芳。按照民国法律,施剑翘的行为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但是,施剑翘为父复仇的义举,却引发了舆论风潮,各种报章、杂志竞相报导,纷纷称赞她为“巾帼英雄”,一致要求政府法外开恩。最终,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下达了特赦令,将施剑翘特赦释放。此种“为孝屈法”“循情枉法”的判例,即使是在当时,也有不少人发出质疑、反对的声音。但因为其复仇的正当性与弱者反抗强权的正义性,大众的同情心一边倒,真正理性的声音完全被舆论边缘化了。
儒教在中国的重要程度使它不可避免地渗透到了法律条款中,但由于情理与法律有着难以避免的冲突,古代立法者往往会选择模糊化的处理方式,于是,“悖法行孝,君子无刑”,“畏法不复仇,君子所不齿”,“亲亲相隐”的传统被纳入法律之中,子女控告父母者,官府不仅不受理,反而还会问子女之罪,子女被称为“干名犯义”,但若父母诚然有罪,法律中的诛连原则与“父仇不可戴天”原则亦会使子女受刑。也就是说,作为子女,只能祈祷父母不要犯罪,否则自己只能毫无选择地被动地接受处罚。
那么当忠与孝产生冲突时,法律又会如何裁决呢?汉武帝时衡山王刘赐与淮南王刘安谋反,刘赐之子刘爽到武帝处告密,这本是为国着想应当得到嘉奖的守法行为,却因为“告王父不孝”这种道德评价凌驾于王法之上的评判标准,刘爽最终被处以弃市之刑。由此可见,“弃忠全孝”这一评判标准作为儒家的道德标准,早已打败了法家“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的国家主义观点,世俗人情成为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主人,这就使得执法者只能在本来就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法典里面对着无法开释的死结发愣。
同时,由于上述舆论环境的强大与法制本身的固有矛盾与缺憾,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也会成为执法结果公正与否的重要参数。法律的自相矛盾的条文,一定程度上给了执法者极大的自由空间,司法解释中有执法者随意解释法典的成分存在,此外,这种随意性还来自于执法者所受到的儒教薰陶下形成的忠孝当先,不应畏法不复仇的思想观念。而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人情社会,人际关系、亲属人情往往如蛛网般束缚着执法者。官本位的社会结构也会使得原本简单的案子与政治扯上关系,这就让执法者更加难以秉公执法了。不少法官的枉法循私的处理动机,往往即是来自于孝亲、仁义的道德信仰。
中国法制史上有一则著名的“海瑞定理”,明代著名清官海瑞说过一段流传深远的“名言”:“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与其屈”、“宁屈”的判案标准和执法出发点,并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是一种从儒家“道德”观念出发的致力于构建社会良好风俗的“枉法”行为。
政治派系斗争中的“人情”因素,往往也会影响到法律判案的公正性。如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本应是一则再简单不过的案子,却因杨乃武有新科举人身份引起浙江派与两湖派的斗争而复杂起来,这就为案件的公正判决增加了难度。又如刺马案因其背后牵涉到湘军元老、一品重臣与朝廷安危,判决因此一再拖延,最终以模糊化方式结案,这些都是由于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派系人情,而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公正性的行为。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正是因为情与法的复杂纠结,我国法制进程史才会长期受到舆论环境、儒教传统与执法者个人修养等因素的影响,正因为情与法的相生相克相互斗争才会上演那么多或者让人唏嘘,或者让人啼笑皆非的人间悲、喜剧,从中我们也可以感知到中国人的深长情义和人间温暖,也才会涌现出那么多的铁肩担道义浩气长存的民族脊梁。法治建设的道路依然曲折而漫长,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情与法的纠结仍然会长期存在,我们将秉持法律这一武器,最大限度地解开情与法的纠缠,在“四个全面”建设的新征程中,谱写更加绚烂的篇章。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