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侠
(渤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交织碰撞在一起,致使我国社会成员面临着信仰、信念和规范的重新思考与选择。在这新旧价值观念变迁之际,必然会出现社会信仰和规范的缺失。这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近年来频发的道德事件便是其表征。面对这一困境,学界围绕如何构建有效的社会信仰和规范体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主张引进或者重建宗教,有学者力荐恢复传统,亦有学者坚持发挥主流意识形态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笔者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宗教传统的现代国家而言,后者实乃是现实之举。但我们不禁被追问乃至自觉地去追问,主流意识形态是否能够作为价值理想发挥信仰和规范的功能?如果能够,又是如何发挥这些功能的?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又如何才能实现其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
“意识形态”是一个非常多义的概念。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在非常不同甚至相反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通过对“意识形态”各种用法的梳理,我们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其进行界定。
从内涵上看,“意识形态”有否定和肯定之分。否定性的 “意识形态”概念主要来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与他们同时代的青年黑格尔派及所谓的 “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者的思想称之为“意识形态”,认为它们用“幻想的联系”取代了“真实的联系”,把一定阶级的“特殊利益”说成了整个人类的“普遍利益”。所以,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而言,意识形态就是 “虚假的意识”或者“幻象”,这成了后来否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核。肯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主要来源于列宁。列宁并不否认意识形态与阶级利益之间的关系,但他认为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并不必然导致其与科学的对立。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的同时又可能是科学的。在此基础上,列宁提出了“科学的意识形态”的新概念,并阐述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是阶级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意识形态。
从外延上看,意识形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意识形态专指某一政党或者阶级的思想观念,而广义的意识形态则可以指任何一个社会群体 (包括集团、阶层、阶级、民族、国家)的思想观念,即某一社会群体对以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利益为核心的社会生活的观念把握及自觉的理论表达。
本文主张在肯定的、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意识形态。从这个意义上看,意识形态就是一定社会群体对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利益的自我意识及由此出发对其所面临的社会生活所作的以“是怎样”的事实判断为前提的“应怎样”的价值判断。因此,意识形态本质上就是一定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体系。作为价值观念体系,它不仅表达了该社会群体当下的价值诉求,而且隐含着其终极的价值关怀。这些价值追求在社会群体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又具体化为各种形象化的价值理想。当然,一定社会群体无论是对社会存在进行事实判断还是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价值判断都必然蕴涵着一定的思维方式,而作为其价值判断结果的价值观念又必然会形成各种社会规范而要求内化到该社会群体及其成员的行为当中。所以,意识形态就是一定社会群体以某种思维方式对其所面临的社会生活进行评价而形成的在逻辑上具有自洽性的价值观念体系和价值规范系统。具体来说,这套系统以该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为观念把握框架,以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利益及整个社会生活的认知为知识前提,以对自身的各种需要、利益及价值的评价为价值内核,这些价值内核内化到社会群体及其成员的行为当中又形成社会规范。
通过上述对意识形态本质的分析,我们可以把意识形态从结构上分为以下四个层面:
首先,作为观念把握框架的思维方式层面。任何一个主体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都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受到某种思维方式的规约。这种思维方式既提供给主体一种藉以把握和阐释世界的思维模式,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主体把握和阐释世界的结果。作为一定社会群体社会评价结果的意识形态必然也蕴涵着该社会群体特定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说,就是该社会群体以怎样的方式看待自身及其所面临的社会生活。思维方式不同,把握的视界就会不同,把握的结果自然也就不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主体借以把握和阐释世界的思维方式是先验的、先天就具有的。相反,“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相应的愿望、观念和范畴。”[1]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思维方式都是先前主体或主体先前实践活动的结果。正如詹明信所说,“理论自身是一种受社会内容决定的形式”[2]。所以,思维方式只是意识形态的逻辑前提,它并不具有“时间先在性”,而仅具有“逻辑先在性”。
其次,作为事实判断的认知层面。意识形态在本质上虽然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定社会群体进行社会评价的结果,但这种价值判断或社会评价却是以该社会群体对自身的地位、需要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条件及规律的事实判断或认知为前提的。这些与价值判断相关的事实判断形成了意识形态的认知层面。一定社会群体对自身的社会地位和需要认识得越清晰、对与之相关的社会条件及规律把握得越准确,其作出的价值判断才会越科学、越合理。所以说,“意识形态历史的真理性既不是它的本原(起源),也不是它的终点(结束),而是事实本身,是以意识形态问题式为背景而建立的各思想对象、思想论点和思想价值的中心结构,而问题式本身又随着与之相联系的、变化着的、受真实历史的制约的意识形态世界而演变。”[3]也就是说,一种科学的、合理的意识形态正是依靠科学的知识、依靠对社会群体的地位、需要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条件及规律的科学认知才得以形成和建立起来,它决非建立在幻想的联系或规律之上。当然,由于意识形态不仅要对现存的价值关系进行判断和选择,更要对未来的价值关系进行预测与构建,所以,意识形态不仅要反映社会群体当前的各种需要,而且要预测社会群体各种需要的发展趋势;不仅要反映当前的各种社会条件和状况,而且要根据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预测社会的发展趋势。正如巴乔芬所说,“一个真正科学的认识论,不仅回答关于事物本质的问题。它试图揭示事物发生的源头,以及把源头同其随后的发展结合起来。只有当知识包括了源头、发展和最终命运时,知识才真正转变为大写的理解(Understanding)。 ”[4]正是意识形态的这种超越性才使其得以作为价值理想而走向实践。
再次,作为价值判断的评价层面。这一层面是意识形态的核心层面,它构成了意识形态坚硬的内核。从根本上说,意识形态就是在对其主体的各种需要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合理的需要体系,再根据这个需要体系构建一个有序的价值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核心的活动就是对各种需要进行比较和权衡,对各种价值进行评估和选择,其结果是形成一个价值观念体系,这便是意识形态的评价层面。构成这一层面的价值观念既是对意识形态主体当下价值追求的表达,更是对其终极价值关怀的确认。所以说,意识形态是“以‘应然’来反对现实的‘已然’,要求人们通过实践努力改变现实的 ‘已然’,以趋于 ‘应然’。”[5]当然,意识形态的“应然”并不是其主体任意的“想要”,而是以意识形态的“实然”为基础的。它力图在对意识形态主体的地位、需要、利益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条件和规律进行认知的基础上,论证其所追求的价值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美国社会学家莱温(William C.Levin)认为,意识形态就是“用来解释世界如何运作以及被用来证明一群人追逐他们自己的利益有理的一系列观念。”[6]因此,意识形态的“应怎样”是以“是怎样”为前提的较好可能的“应怎样”。[7]也只有这样的“应然”才具有现实性,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最后,作为行为标准的规范层面。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是一套在逻辑上具有自洽性的价值观念体系。这一价值观念体系在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中又会转化为价值规范体系,进而具体化为引导社会群体及其成员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它确定了意识形态主体行为选择的界限,明确告诉其主体可以选择什么、不可以选择什么。换句话说,它可以为意识形态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合理性。当然,作为价值规范的意识形态对其主体行为选择的引导和约束主要是靠伦理道德等非强制性的力量来实现的。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非正式规范”或“软规范”。
虽然每一个有着共同需要、利益的社会群体都可能产生和拥有自己的意识形态,但在一个社会中却往往只有主流意识形态才可能作为该社会的价值理想而发挥社会信仰和规范的功能。
所谓信仰就是一定主体对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理想所抱有的一种坚定的信念。而所谓规范就是一定主体所坚持的价值观念体系。信仰和规范作为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和精神生活方式,是人的一种普遍的精神需要,而且是一种高级的精神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信仰什么(神、宗教教义、伟人、权力、金钱、道义、知识、科学和真理等)、坚持什么样的规范虽然各有不同,但对信仰和规范的追求和依赖却是共同的。因为人们正是根据自己所坚持的信仰和规范来衡量自己及他人行为的价值。有了信仰和规范,人们心里才有了支柱,有了标准,由此,其全部生活的意义才可能得到诠释,其才会有一种充实感、方向感和皈依感。所以,无论是对一个人还是对一个社会来说,信仰和规范都发挥着根本的引领和约束作用。信仰和规范一旦缺失,一个人或一个社会便会失去方向和约束,最终必然会影响该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所以,信仰和规范的缺失或危机,会比任何思考的失误所带来的痛苦与骚乱都更大更深。
从上述我们对意识形态本质及其内在结构要素的分析可以看出,意识形态从根本上就是一套价值观念体系和价值规范体系,而主流意识形态便是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体系和价值规范体系。它以其主体的根本地位和根本利益为依托,既彰显了其主体当下的价值目标,更凝炼了其主体终极的价值理想。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就是该社会的“乌托邦”①本文使用“乌托邦”概念的时候之所以加上了引号,是想表明本文所使用的“乌托邦”概念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即本文所理解的乌托邦不是指没有任何现实的实现途径和实现可能性的空想或幻想。,是该社会关于自身未来的一种信仰。而且这种乌托邦并不是脱离社会现实的某种狂妄或幻想,恰恰相反,它是以对意识形态主体的地位、需要、利益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现实的认知为前提和基础的。所以,它是一种现实的乌托邦,是一种可以“皈依”的信仰。支撑这种乌托邦和信仰的价值观念体系在社会群体及其成员的实践活动中又具体化为价值规范体系。它们共同为主流意识形态发挥信仰和规范功能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主流意识形态能够发挥其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从根本上说是由其本质内容和地位所决定的。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只有牢牢地保持着关于未来的价值理想,只有使乌托邦的改革栩栩如生,才能掌握作为历史的现在。反过来,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只有发挥出其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才能实现其自身。
总之,主流意识形态既是一定社会主体把握自身及世界的思维方式,又是该社会主体把握自身及世界所形成的思想观念;既是一定社会主体对自身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生活的事实判断,又是该社会主体对自身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生活的价值判断;既是一定社会主体以自身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也是引导该社会成员如何行为的价值规范;既是一定社会主体对自身及世界的理论把握,又是该社会主体对自身及世界的实践把握。它完整而系统地展现了一定社会主体关于自身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生活的理论认知、价值评价及实践规范。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往往能够为该社会成员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信仰和规范体系,该信仰和规范体系强烈影响着该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并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对人们行为选择的结果进行着引导和评判,从而高屋建瓴地规约着该社会发展的方向。
当然,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并不必然地就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信仰和规范功能。从意识形态的本质及内在结构要素来看,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要发挥其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其一,统摄意识形态整体的思维方式必须是科学的、先进的。如果某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所运用的思维方式都是不科学、不先进的,那么,它对该社会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就不可能会是科学、合理的。所以,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之思维方式是否科学、先进,是其能否发挥信仰和规范功能的首要条件。
其二,意识形态之认知层面必须是科学的。如果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对其社会成员的地位和需要缺乏清晰的把握,那么其对各种价值的判断就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与其社会成员地位和需要相关的社会条件及规律的认知是否科学,则直接决定着其所追求的价值理想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性。所以,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之认知层面是否科学,是其能否发挥信仰和规范功能的前提条件。
其三,主流意识形态之评价层面必须是科学、合理的。因为只有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才能表达主体的根本需要、根本利益和根本愿望。而只有与社会群体的根本需要、根本利益和根本愿望相一致的价值理想,才能为社会群体及其成员所信仰和遵从。因此,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对其主体的各种需要及价值的判断是否科学、合理,是其能否发挥信仰和规范功能的根本条件。
其四,主流意识形态之规范层面必须是有效的。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体系只有内化到该社会成员的行为当中形成社会规范体系,该社会规范体系又能够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有效地引导和规约该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它才能够真正实现其信仰和规范功能。因此,构成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体系是否能够转化为有效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其能否发挥信仰和规范功能的关键因素。
具体来说,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主要通过以下的方式与途径发挥其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
首先,它能够为其主体提供一套可以信仰的价值或意义系统。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以对其主体的地位、需要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条件和规律的认知为前提,为其主体构建了一套与其根本需要、根本利益相一致的价值或意义系统。这套价值或意义系统既为其主体当下的实践活动确定了价值目标,又为其未来的实践活动提供了价值理想。这些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为其主体绘制了一张得以追求和信仰的价值谱系。这一价值谱系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因为人们正是“通过它们来显示自己与世界的联系。”[8]这套价值或意义系统也为其主体提供了安身立命之根,从而保证了该社会群体稳定而持续的存在。因为如果人们“丧失意义就造成一种茫然困惑的局面。这种局面令人无法忍受,因而也就迫使人们尽快地去追求新的意义,以免剩下的一切都变成一种虚无主义或空虚感。”[9]
其次,它能够凝聚社会成员的力量,使其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马克思曾经说过,人“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0]。而人的激情和热情则主要来自于对未来美好的、可以追求的理想的向往,它构成了人前进的动力。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其成员能够拥有共同的理想和追求,那么,其每一个成员的力量就能够汇聚成一股合力,这股合力对该社会的进步将是不可低估的。而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作为该社会主体对其所面临的社会存在的一种理想前景的展望,恰恰体现了该社会主体对未来的共同的美好追求,表达了对该社会主体及其成员的共同的终极关怀。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实际上为该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共同的价值理想。所以,它能够排除各种异己意识形态对其成员的干扰,能够在其成员之间产生共鸣,激发其成员产生投身于群体生活的激情。一言以蔽之,在作为价值理想的主流意识形态的规引下,一个社会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前进动力,从而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
再次,它能够调整和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使其趋于稳定化和和谐化。社会心理是社会意识中较低的层面,一方面,它是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的原初形式,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另一方面,它又能够直接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迅速而灵活的特点。所以,一个社会如果忽视其成员的心理变化或者对其处理不当,那么,其成员之间就很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乃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而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意识形态作为该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体系和价值规范体系,一方面,既能够调整、扬弃、提升其成员的社会心理,使其趋于稳定化和理性化;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凝炼其成员的社会心理来规范其成员的社会行为,从而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及冲突,使其趋于和谐化和一致化。
最后,它能够优化社会发展目标,降低社会发展“成本”。从积极的意义上说,一个社会总的发展方向是可以确定的,但是,从微观的层面上看,它的具体发展目标却是多元化的,所以,社会发展目标的选择亦是多样性的,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优化社会发展目标、降低社会发展“成本”的问题。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对该社会主体的地位、需要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条件和规律“是怎样”进行认知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该社会主体“应怎样”的价值理想体系。这一价值理想体系既为该社会主体指明了终极的价值追求,也为其主体提供了具体化的价值目标。所以,作为价值理想的主流意识形态能够以高屋建瓴之势引领整个社会的发展,能够从众多的发展目标之中优选出最佳目标,从而减少甚至避免社会进步可能要付出的不必要的“代价”。
总之,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以对该社会主体的价值关怀引领着其对未来的追求,激发着其生活的热情和理想。它在承认社会差异的基础上,以共同的价值理想建立起了社会的统一,防止了社会的分化,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任何主流意识形态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都是伴随着意识形态的历史性发展而生成的,它的产生总有其社会现实根据,其语义和语境也具有历史性。因此,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必须在不同的历史境遇中不断地阐释其意识形态的价值理想,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实现其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
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也不例外。具体来说,我们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来调适、发展、内化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以使其发挥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
从理论上说,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要发挥其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不断地进行调适和发展:
第一,从思维方式层面来看,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要始终坚持辩证的思维方法。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也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其他一切思想的重要特征。但知道辩证法是一回事,能够真正运用辩证法看问题则往往是另一回事。以往的很多时候,我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问题都是有悖于辩证法的,从而造成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与现实的脱节、僵化和教条,这样建在空中的意识形态楼阁虽然看起来比较崇高、美好,但却难以在现实中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和规范。因此,我们既要以辩证的思维方式来对看待意识形态自身的发展,也要以辩证的思想方式来思考中国的现实问题。唯有如此,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才能不断地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才能真正成为人们现实的信仰和规范。
第二,从认知层面来看,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要不断地研究我国社会各个阶层、各种主体的地位、需要及其变化,要不断地研究我国社会条件的现状、变化及其发展趋势,要不断地研究世界形势的变化规律及趋势。今天,我们所面临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各种主体都相对独立地存在,并各自从自身的地位、需要、利益出发从事着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因此,我们要在科学把握各种主体的需要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抽象出各个主体的共同需要,将其作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要素。我们所面临的社会还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各个主体及其活动的条件都处在瞬息万变之中,因此,我们要学会在“变”中捕捉到“不变”,科学地把握满足各个主体的需要及其共同需要的社会条件,从而使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理想真正成为现实的理想。我们所面临的社会还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脱离其他主体而独立地存在和活动,因此,我们还要科学地把握整个世界的变化趋势和规律,从而使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与整个世界的发展相一致。
第三,从评价层面来看,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要处理好主体的各种需要、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出一套既科学又合理的价值和价值观念体系。不仅不同主体的需要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和对立,即使是同一个主体,其各种需要和价值之间亦存在差别和冲突,比如眼前的需要、价值与长远的需要、价值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经济方面的需要、价值与政治、道德方面的需要、价值之间的冲突和对立、局部的需要、价值与整体的需要、价值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等等。以往,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更加侧重于长远的需要与价值,更加侧重于政治、道德方面的需要与价值,更加侧重于整体的需要与价值,以致其因长期脱离人们的现实需要而远离于人们的现实生活。因此,要使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重新回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中来,就必须处理好眼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经济目标与政治、道德目标、局部目标与整体目标之间的关系,使其既要有领航的远大的价值理想,又要有铺路的近期的价值目标。
第四,从规范层面来看,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要真正内化为我国的制度精神和法律精神,真正内化为我国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处事规则。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如果不能内化为该国家的制度精神和法律精神,不能内化为该国家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处事规则,那么,它就像空气一样悬浮于该社会的上空,对于该社会的发展和运动来说就没有任何实践意义而言。同理,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只有内化为我国的制度精神和法律精神,内化为我国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处事规则,它才能真正成为我国社会成员的现实的信仰和规范。
综上可见,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要发挥其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从理论上就要以辩证的思维方式科学地认知我国社会成员的各种需要及其实现条件,合理地评价我国社会成员的各种需要、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价值体系及价值观念体系,并能够将这一价值和价值观念体系内化为我国社会制度的灵魂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从实践上说,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要发挥其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切实增强各级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使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不断地内化为学生群体的社会信仰和行为规范。广大学生群体是我国未来社会的主力军和生力军,其信仰直接决定着我国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因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能否内化为他们的信仰和行为规范直接关乎着其是否能够发挥信仰和规范功能。目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向学生群体的内化主要是通过各级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各个阶段的思想政治教育却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相距甚远。因此,我们必须想尽各种办法扭转我国各种思想政治教育的失效局面,力图使思想政治教育成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向学生群体内化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第二,大力推广、普及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通俗读物,使我国主流意识形态逐渐内化为普通社会成员的社会信仰和行为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所以,导致我国普通民众对其难以理解进而也不愿意去理解。这种主流意识形态与普通民众的分离和隔阂自然使其无法内化为普通民众的社会信仰和行为规范,同时也阻碍了其发挥信仰和规范的功能。因此,我们在使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从理论构建上更贴近现实的同时,在表达方式上也应该更加通俗化、生动化和形象化。我们要一改以往口号式的宣传方式,而代之以春风化雨般的传播模式,以更加通俗的读物、更加生动的形象和更加引人的故事来化普通民众之心,使其在不自觉之间理解、认同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
第三,积极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手段,不断提高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内化的强度和效率。近年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形式已成为人们最常用的交往和交流平台,也成为各种公共主体最常用的也是效率最高的信息发布和传播平台。因此,能不能有效利用这些新媒体形式已成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能否拥有社会大众的关键因素。而从这些新媒体目前的传播状况来看,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显然还没有完全适应这种崭新的传播样式,不仅传播的内容少,而且传播的形式也比较单一,仍没有改变其一贯的僵化、呆板、说教的风格。所以,我国的意识形态宣传机构必须积极、深入地研究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和传播规律,主动应对利用这些新媒体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切实使这些新媒体能为我所用,从而不断提高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向社会大众内化的强度和效率。
第四,以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仪式为抓手,不断巩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内化的牢固度和稳定度。一种社会信仰和规范不仅需要通过各种社会活动和仪式来加以确立,而且需要通过各种社会活动和仪式来得到不断地加强。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以宣传、传播、内化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活动和仪式,比如升旗仪式、国庆节等纪念活动等等,但相对于其他的社会信仰和规范来说,这些社会活动和仪式不仅在数量上是捉襟见肘的,而且在确定性上也是非常不稳定的,时有时无,可有可无。因此,我们可以在一些机构、一些场所确定一些比较固定的社会活动和仪式,通过这些社会活动和仪式来获得更多的信众,来不断地增强已有的信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综上可见,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要发挥其作为价值理想的信仰和规范功能在实践上就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以普及通俗读物为载体,以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为平台,以社会活动和社会仪式为抓手,来不断实现其向各种社会主体的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