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监管措施

2018-01-02 01:09方玲燕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众筹借贷资金

方玲燕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部分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例如网银、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另一部分则是民间金融的互联网化,例如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以及众筹等。

一、常见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依托网络技术平台,被用户熟悉接受后,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涉及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产品,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P2P模式网络借贷以及众筹模式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形式中最主要且最具风险的几种,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一)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作为交易支持和信用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家、消费者以及银行之间构建链接,从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为消费者及商家提供中介支付及一定程度的保障服务。

1.第三方支付存在操作风险。由于大量用户应用第三方支付,操作失误以及不当的操作流程都会因为频繁的用户操作而爆发出严重的操作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遍应用大量新技术和流程,导致部分用户很难全面充分掌握其中的方法与流程,使得用户面临经济损失;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平台上客户的各项敏感信息被泄露,严重时会导致用户出现巨大财务损失[1]。

2.第三方支付存在法律合规风险。反洗钱和沉淀资金使用是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三方支付主要处于中介和信用担保的位置,因为交易双方都需要在平台上注册账户,则势必会导致账户中存在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很可能存在挪用沉淀资金并且形成巨额利息的情况,沉淀资金的挪用合法性及利息的归属与分配都属于法律问题;在反洗钱方面,第三方平台的支付要求较低,存在隐藏性和匿名性的特点,导致资金能够在无监管状态下实现跨境、跨地区和跨银行的流动,交易资金真实来路与去向都难以区分,对资金的调查追踪都产生影响。

(二)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1.P2P网络借贷是借贷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直接投融资,形成借贷关系。网络平台在P2P借贷中主要负责信息的公示、配对、利率制定、信用审核、法律文件起草与生成、逾期贷款追偿等工作。相对其他互联网金融而言,P2P网络借贷具有较明显的风险,目前正处于鱼龙混杂的格局。因为进入门槛低,缺乏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导致第三方平台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身份、家庭、财务、还贷能力、资金用途、个人品格等基本信息,无法准确定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P2P网络借贷当前无法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读取或写入借款人信用状况,并且各平台也未能共享借款人信用数据,导致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进而爆发信用风险[2];净值标属于以投资代收款、账户余额作为担保的一定净值额度内发放借款需求的网络借贷标的,投资者能够凭借净值标重复借出借入。净值标的存在形成了一整条信用链,一旦其中的一个环节爆发问题,就会导致整个信用链风险的爆发;此外,P2P平台普遍对于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够彻底和详细,在其财务报告中未能反映出坏账率,导致借款人无法了解平台的真实运营情况。

2.P2P网络借贷存在流动性风险。保本保息承诺以及拆标是平台所面临的重要风险。由于借贷双方对于借贷款的期限、收益等存在差异,平台为了提高成交量,采取拆标的方式,对期限、金额进行错配,提高了资金链要求标准;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能够吸引更多投资人、规避自身在行业内信用度较低的问题,会选择引入担保机制或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一旦爆发信用风险,则由平台先将自有资金进行垫付。但是由于平台的拆标和保本保息承诺,导致平台在资金垫付方面面临巨大压力,一旦出现挤兑或大金额提现的情况,自有资金就无法垫付,最终爆发流动性风险。

3.P2P网络借贷存在技术风险。P2P网络借贷实质上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其也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建立,所以在P2P网络借贷也同样面临着信息安全问题。系统运行稳定情况、防反病毒、备份数据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平台的稳定运行。但是当前P2P网络借贷的准入标准较低,进入该领域的平台并非都具备自主开发相关系统的能力,导致安全性和成熟度较低,存在较多的安全漏洞,而且部分管理人员不懂得如何开展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导致平台很可能爆发技术风险。

4.P2P网络借贷存在法律合规风险。在我国,网络融资面临的风险一直非常突出,违规违法操作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也频繁发生。这也是这个行业引发争议的焦点所在。相关的法律缺失,监管机构不明确,加上行业规范尚未建立,制度风险仍然存在。因为国家没有针对P2P网络借贷的专项法律法规,导致其处于法律边缘地带,其所从事的业务中,只有信息撮合和信用评级业务属于经营范围内业务,风险准备金、担保以及债权转让等都超出其营业范围,属于合规风险;部分平台设立虚假贷款方,将借款人资金集中后挪用他处,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尽管部分平台存在第三方资金存管,但是并未监管平台设立的第三方存管中间账户,所以能够随意支配中间账户资金,存在资金风险;由于无法对借贷双方信息进行准确识别,更无法掌握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所以很容易爆发洗钱风险[3]。

(三)众筹存在的风险

项目发起人借助互联网众筹平台从社会公众处为其新项目募集资金,并且借助服务、作品、实物、股权等形式回报项目投资者的行为属于众筹。对于众筹而言,法律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是其最易爆发的风险类型。

1.众筹存在信用风险。无论何种众筹形式,都存在信用风险,具体由项目发起人信用问题以及众筹平台自身的信用问题所决定。项目发起人方面,主要存在于身份造假、项目不兑现两个方面,该情况主要是当前法律未能对项目发起人资格及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明确所导致;众筹平台信用风险则集中在资金管理与项目审核方面。当前尚没有第三方存管、监管机构等对资金流转进行管理,众筹平台自身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募集金额和披露信息,所以一旦众筹平台自身存在信用问题,则直接影响投资人利益。

2.众筹存在法律合规风险。当前缺乏高度匹配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这一全新的融资模式进行管理约束,所以其较易爆发诈骗、洗钱、突破公开发行证券限制、非法集资、项目侵权等问题。由于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缺乏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很容易成为洗钱和诈骗的工具;而且,因为当前未能从法律角度明确区分非法集资和众筹的区别,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以及监管欠缺的前提下,很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众筹平台容易爆发突破发行债券法律限制风险主要是因为当前有法律明文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而众筹平台的销售本身就具有对象不确定的特点,而且销售的人数普遍不低于200人;众筹项目中,很多都是尚处于半成品状态,并未申请专利,所以无法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在筹资过程中由于将外观、性能、设计理念等发布于平台之上,很容易被第三方盗取仿制,并且先于众筹项目销售。

二、针对存在风险的监管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措施

当前尚没有对应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市场风险进行直接控制与防范,所以只有从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开展对市场风险的防范,才能够达到较好的效果。

1.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提高防范市场风险的意识。在做好营销相关工作的同时,还需要提高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意识,构建较好的防范市场风险的企业环境。

2.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及时分析市场风险信息,并且注重对市场风险数据的积累。由于市场风险无时无刻不在,所以对于每一个金融机构而言,其每天都面临着诸多风险,鉴于风险并非个例,每个金融机构都会面临各种市场风险,所以作为互联网金融,应当积极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科学的分析市场风险,并且积极借鉴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遭遇的市场风险,引以为戒,及时采取规避措施。

3.由于市场价格出现非有利变动时很容易爆发市场风险,可见市场风险的爆发基本上都是建立在资金之上。所以互联网金融应当注重对资金的管理,采取合理的管理方式,将资金的投向与用途进行分散,尽量让市场风险得以分散,以此来实现规避市场风险和降低市场风险影响的目的。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监管措施

与信用风险对立的是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能够很好的规避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信用风险。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一直较为缓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快速发展,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高。对此应当积极建设社会征信体系,涵盖所有个人和社会的信用体系,具体可以积极构建商业信用数据库,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信用等级评级与认证等服务。社会征信体系的构建,政府方面,可以基于央行自90年代开始建立的全国性的征信数据库,结合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所积累的客户基础数据,通过企业数据共享的方式,构建征信系统。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应当基于当前的社会征信体系数据库构建自身的征信数据库,为未来业务的开展提供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措施

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可以采取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资金监管制度等方式进行监管控制。除要求互联网金融严格执行会计相关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之外,还需要加强对交易双方的专项资金管理,避免专项资金被不相关方挪用。众筹平台需要持续关注众筹人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避免非法集资的情况出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加强对股东的管理,避免其由投资者转变为借款人,而且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持续关注项目的开展情况,并且要持续、定期的披露项目进展情况,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保证项目真实的责任。此外,相关部门要参照传统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结合不同模式确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资产充足率、杠杆率等设定不同的监管比例[4]。对于流动性比率而言,互联网传播速度款,所以应当提高监管频率,降低流动资金基数;对于资产负债率而言,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存在不久,且缺乏国家担保,所以应当较银行调低资产负债比率;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容易进行跨地业务,所以需要提高其资产充足率,通过对此类比率进行持续监管,降低风险爆发几率。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无法应对相关风险,所以需要提高风险准备金水平;P2P网络借贷等平台也需要根据自身是否是纯担保纯交易的中介信息平台确定最终的风险准备金等级;众筹平台的风险准备金的确定应当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而且独立管理不同项目的风险准备金,避免风险准备金被其他项目挪用或借用。

(四)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的监管措施

加强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规避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的有效措施。首先需要构建保密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较强的开放性,所以在内部对于职务的委派应当基于不相容原则进行,并且按照对应信息的实际机密程度确定保密等级和信息的流通群体,为客户信息提供保障,同时确保企业运营机密不会外泄;其次是建立健全完善的授权机制,对此可以基于传统金融企业审查授权业务办理的方式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授权体系,确保不会出现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的情况;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设立资金存管制度,避免自有资金与投资者资金混为一体,以此来确保不会发生企业挪用投资人资金和企业自融的情况。

(五)针对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的监管措施

通过构建防火墙制度以及网络系统日常维护制度能够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技术风险。构建防火墙制度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定期进行病毒查杀、确定控制权限、确定可能出现的网络技术陷阱的防范与应急措施。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必须要建立能够应对黑客攻击、电力中断等状态下的硬件保护和恢复、数据保护与恢复等制度;构建网络系统日常维护制度则是要定期对自身的系统进行更新和维护,对硬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对用户数据信息等进行定期备份。

(六)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合规风险的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法律合规风险的存在,本身就是钻法律的漏洞,所以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是应对此类问题的最佳处理措施。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极强、创新速度过快的情况,当前的成文法无法长期有效约束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所以可以应用判例法,允许司法机构和监管机构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判决与监管进行灵活的调整,而不是完全按照法律文本进行监管,使监管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并且大大减少法律漏洞,更加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和需求[5]。

三、结语

信息化时代,各个行业的发展速度都在快速提升,互联网金融这一结合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的新兴行业的出现,使得人们的生活习惯得到了大幅的改变,引起了金融行业的巨大改变,显著地改变了金融业的传统模式,使得寻常百姓也开始深入接触金融行业相关内容。并且,互联网金融存在普惠性的特点,其能够使得民间资本得到大幅度的释放,有效的促进当前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上世纪50年代网上银行的雏形开始出现,当前已经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移动化应用,并且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显著地推进了该行业的发展,所以在此情形下,政府的相关监管机构已经无法有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监管,究其原因,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约束。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成长阶段,在此初级阶段势必无法彻底落实风险监管工作,而且由于该行业存在的诸多特点及极强的创新性,导致相关的研究探索进展较慢,甚至长期处于瓶颈阶段。但是我们坚信,只有积极探索研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相关内容,未来就一定能够找到最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实际情况的风险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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