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推动女性党员政治参与的制度研究

2018-01-01 14:51:16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配额制参政配额

卞 卡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 200233)

当代女性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和能力日益提高,政党在生存和发展的进程中,如何保障政党内女性党员政治参与的权利、争取女性群体对政党的支持和认可也就越发显得重要。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国外政党十分注重保障女性党员在政治参与方面的权利,采取多种制度措施保障女性党员在政治参与中的权利,提升女性党员在政治选举名额中占据的比例,通过获得女性群体对女性党员的支持,帮助政党成功赢得政治选举,提高党内议员在议会中的比例。这些推动女性党员政治参与的制度措施已经成为了国外政党推进党内男女平等,发展党内性别民主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性别配额制度的实施状况

目前,世界上促进女性参政使用最为广泛的制度就是性别配额制,即在政治选举中设定好女性候选人在总候选人中所占比例要求的制度措施。性别配额制有很多实施方式。

首先,可以按照政党内女性参与选举的阶段来划分性别配额制的实施方式。第一种是在提名竞争参选议员的候选人的阶段时,必须满足女性参与议员竞争的最低比例。如瑞典社会民主党规定本党议会提名名单中女性候选人必须达到50%的比例,冰岛社会民主党规定本党议会提名名单中女性候选人必须达到40%的比例。[1]第二种是在确定议员候选人的阶段时,必须有最低比例的女性成为议员候选人。如意大利民主社会主义党规定,男性或女性党员的比例不能超过本党党员总数的66%。比利时的社会主义党(法语区)就规定在本党中男性或女性党员所占比例都不能够超过总党员人数的80%,后来将这一比例减少为50-55%,在男性往往在党员竞选中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况下,这一比例的缩减其实对女性党员的政治参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

其次,还可以根据性别配额的自愿性或强制性来划分性别配额制的实施方式。自愿性的配额制度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就由西欧左翼党采用,在目前西方政党中较为普及。还有很多国外政党的性别配额制是强制执行的,这些政党在党章制定和政党选举的全部过程当中规定了性别配额的要求,并且很多国家还制定了政党性别配额相关的法律对政党加以规定,并要求政党强制执行。

性别配额制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增强党内女性党员参政的积极性,提高党内女性成员的比例;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党外女性选民对政党的支持程度。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的立法机构采取了不同形式的性别配额制,例如通过立法规定性别配额、政党自愿采取性别配额等方式为女性保留席位,进而保障女性的政治参与。

虽然实施配额制是促进女性参与政治、进入政治机构决策层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是当今世界上性别配额制的具体实施情况仍然不容乐观。除了性别配额法律从通过到真正落实所用的年限较长之外,性别配额制的落实情况也远低于法律规定的配额。目前世界上已通过性别配额法律的74个国家里,截至2016年有48个国家尚未在实际的政治参与中落实性别配额,仅有的落实了性别配额的26个国家为女性保留的配额也远低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性别配额。这无疑阻碍了男女平等的发展和政党性别政治的推动,急需我们针对世界各国政党所实施的保障女性党员政治参与的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女性党员参政的保障制度

在各国的保障女性参与政治的实践过程中,30%的女性配额被大多数国家认定为是女性能够发挥自身力量、促进政治改变的最低比例(或者说是临界比例),也就是说,在决策机构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最少要达到30%才能够维护女性的利益,发出女性群体自己的呼声,表达出政治观点,进而对政治决策产生影响,提升女性意见和建议被政治决策部门采纳的可能性。因此,联合国提倡立法和决策机构中保障女性的比例至少达到30%。

(一)法律保障女性参政比例

世界各国为了保障女性能够顺利进入到政治领域的决策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采用立法或政策措施,规定了女性成员应当在议会、政府、政党内占据的比例,以保障性别配额制的实施。

早在1994年,比利时议会就批准了配额法,并于同年10月第一次应用于省级和地方选举,1999年第一次应用于联邦议会选举。该法律规定,政党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上,单一性别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限制,以便促进男女候选人的平衡分配。配额的最低比例为 1:3,2002年法律又将最低比例提高到40%。[3]该法律对于促使政党在政治竞选中提出更多女性候选人产生积极影响。

芬兰《公平法》中,明确规定了在政府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其他政治实体中女性占40%比重的最低配额要求。

西班牙2007年颁布的《男女平等组织法》第14条规定在参加选举的候选名单和决策机构的构成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要均衡,即每个性别的人数在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超过60%或不少于40%。

除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促进女性政治参与方面的法律制定上不甘落后。在阿拉伯国家中,突尼斯于2011年率先通过性别均衡法律。卢旺达《宪法》第9条第4款规定,应当确保女性在决策机构占至少30%的职位。塞内加尔的《性别平等法》规定女性在政治选举中应当达到该政党的50%。阿尔及利亚的《宪法配额制》要求各党派根据选区的大小规定女性候选人的最低数量,如果达不到则限期改正,否则将拒绝该党注册参选。

(二)党章保障党内性别平等

党章作为政党最基本的纲领,是其党内成员的准则和规范,对于党员的行为和活动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约束力,在党内有着最高权威的法律效力。[4]国外很多政党在其党章内明确提出性别平等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对于政党内女性党员与男性党员平等参与政治的保障。法国共和党(原名人民运动联盟)在其党章中明确提出,应当保证构成党内的各种政治倾向的自由表达,确保在党的生活中和进入选举职务时,尊重男女对等的原则。[5]法国社会党的党章和内部章程对党内领导机构及其党员队伍建设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国社会党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党内的基本原则是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平等,党内的成员、领导干部和候选人都是男女平等的,党内的部门严格保障在政治选举时,实施性别平等的原则,提交性别平等的候选人名单。社会党的 《原则宣言》表示法国社会党是力求男女平等、政治参与性别平等的女性主义政党。《道德规范》亦明确表明:“女党员和男党员都可以担任党内职务和参加竞选,没有性别、年龄和出身歧视。”[6]

三、女性党员参政的监管制度

虽然现在女性党员受到各种性别平等参与政治的制度保障,但在男女议员参与选举竞争的时候,政党往往会在满足性别配额制度规定的女性参与议员竞争的最低比例的同时,有策略的阻碍女性候选人成功竞选,导致女性候选人在一些政党所提交的选举名单中占据的比例即使达到联合国提倡的30%的配额,也无法赢得竞选胜利。譬如部分政党把女性候选人放在几乎没有机会当选的政党选举名单的最后位次;或者是提名“假”的候选人,即把无意参选或争胜的女性党员放入候选名单[7];或者是在提交竞选名单之后,设法让女性候选人自愿退出竞选以有利于男性候选人参与竞选;或者是明面上在选举名单中提名足够配额的女性,之后在向男性候选人提供政治竞选所必要的财政资源的同时,却不向女性候选人供给此类资源,削弱她们的竞选优势和成功概率,阻碍她们成功获选。面对上述种种阻碍,国外政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监管保障方式以使性别配额制度能够得到切实而顺利的实施。

(一)通过权威机构进行监管

在通过法律强制规定性别配额制的国家中,相应的制度监管职能主要由国家选举管理机构以及法院承担,这两个机构运用自身对配额制的解释权和对不遵守配额制的政党的惩罚权来监管政党实行配额制;对于实行自愿性别配额制度的国家,在监管政党执行情况中,政党中央则发挥着积极的监管作用。法国早在1995年即成立了由议员、非政府组织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并由总理直接负责的 “对等观察中心”,其主要任务是对法国的女性现状进行考察和研究分析,并向政府提出性别平等的议案,以促进政治上男女参与人数均衡目标的实现。

(二)通过位置要求确保配额

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对男女性别在政党选举名单中的位置进行明确的要求,进而以便于对女性党员的政治参与情况进行有依据的监管。有的国家提出性别高位配额的要求,即要求政党提交的议员候选人名单中,必须由一名男性党员和一名女性党员组成政党选举名单中最前面位次的两位议员候选人。[8]比利时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名单排前两位的候选人不能是同一性别。还有的国家则对于参选人员的性别排列有高低顺序要求,实行拉链制,要求男女候选人在参选名单中交替性别排列,如法国选举法规定,政党的选举名单须由男女候选人交替出现。

四、促进女性党员参政的其他制度

(一)制定政治经济惩罚机制

国外对于不能保障女性参政的政党,有着相应的政治惩罚和经济惩罚,从而防止部分政党试图破坏最低女性政治参与配额的要求。政治惩罚有如比利时在选举法中的规定,如果政党无法在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中保障女性候选人的最低性别配额,那么国家就会直接拒绝登记该政党的候选人,禁止该政党参与选举。经济惩罚有如法国《选举法》和《性别平等法》的规定,如果政党的女性候选人在政党内未达到参选人总数的49%-51%,政府就会大幅削减对该政党的补助款。在法国,政党从政府获得的财政收入补助主要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该政党在选举中所获得的选票占总选票数量的比例计算,第二部分是根据该政党获得的议席数量的比例计算。如果政党所提名的名单中,男性候选人与女性候选人所占比例的差额超过2%时,政党获得的第一部分经费中会被扣除相当于性别比例之差一半的比例数的资金。[9]

(二)废除削弱女性参政制度

部分国家的政党在选举之前,就十分关注对党内女性政治人才的培养,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制度措施,并且对于以往不合情、不合理的制度勇于去反对它、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废除它。如韩国在第17届国会中,各政党的女性议员就联合起来,通过院内游说和院外施加压力多重手段废除了长久以来支配韩国的以男性为家长的户主制度,使女性在户籍上不再从属于男性,从根本上改变了家庭中男女的不平等地位。[10]继这一事件促进韩国的广大女性走出家门,参加政治活动,提升了女性党员在政党政治中的比例和地位。

五、启发与思考

男女性在政治参与方面有着不同的发力点,相比较于男性,女性议员更倾向于向决策机构提交维护女性权利和利益的提案,譬如提交有关于如何保障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女性在职场上的权益、女性受教育的权利等方面的提案。因此,女性议员可以极大的推动国家完善性别平等方面的政策。目前看来,世界各国已经采取了相当多的措施去改善男女参政的结构比例,推动女性参政,帮助女性进入权力和政治决策的主流平台,提高女性的参政质量和政治影响力。

本文介绍的这些制度措施,对女性参政水平的推动还远远不够达到男女平等参与政治的局面。虽然国外采取了多种制度措施来保障各政党内女性党员的政治参与,然而女性党员在参政的过程中依然会遇到许多难题。譬如女性参政需要得到社会文化价值认同、政治资源等方面的支撑,而目前看来,女性在这方面的参政阻力远大于男性。在参与政治的时候,在社会传统要求和舆论氛围之下,女性不可避免的要比男性承担起更多的家庭责任和事务,这使得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承担的事务更多、更加辛苦,并且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女性政治参与的时间和水平。目前来说,上述女性政治参与的难题是本文所提及的国外制度暂时无法解决的,这些难题也是值得我们接下来关注和解决的难题。女性参政必将成为当代政治的主流,世界各国通过制度因素推动女性参政的道路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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