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纠纷法律解决机制构建

2018-01-01 14:51杨芳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程序

杨芳龄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问题的提出

(一)酷骑单车事件

自2017年8月始,陆续有酷骑共享单车用户反映充值的押金迟迟不能退回,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的1-7个工作日退还押金的承诺不能兑现。对此,酷骑公司虽作出回应,但尚未提出实质性的有效解决措施。该事件持续发酵,至10月底,郑州、北京、合肥、南京等众多大中城市的酷骑分公司陆续出现人去楼空的现象。虽在此期间,酷骑方面告知用户可自行前往北京与成都两地办理押金退还事宜。但全国酷骑单车用户众多,确有条件现场退款的少之又少。截止目前,该事件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日渐发展,由此事件为代表的涉网纠纷日益增多,势必需要一套完善的快速解决网络纠纷的法律机制来解决该类问题。

(二)构建互联网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方便了人民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如今,出门在外,一部手机基本可以轻松解决衣食住行的问题。有交易难免存在纠纷,在日常生活上,常见的网络纠纷主要包括网上购物而引起的卖家与买家间的纠纷、金融投资纠纷以及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纠纷。以上纠纷的共同点主要有:其一,涉及金额较小;其二,矛盾争议点较为清晰;其三,各类纠纷数量均较多。

此外,纠纷中所形成的证据一般也是以电子形式得以保存的,通过网络审查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可以节约成本,省去将电子证据转化为纸质证据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二是可以使审查者快速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准确裁判;三是可以充分利用电子技术,易辨证据真伪,遏制不法者弄虚作假的情况。同时,针对不同的矛盾,通过网络程序,可以设定不同的解决方式。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较为明显的案件,可以引入类似督促程序的快速解决机制。对于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则通过网上具体审查的方式加以处理。

同时,建立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实现“免除诉累、节省法院人力物力和提高办案效率”。[1]目前,我国法官队伍人数严重不足,无论是基层还是中高级法院,法官们都是在负荷工作。如果可以建立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纠纷网上解决机制,由专门的人员解决互联网纠纷,可以大大地减少法官的工作量,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对于网络纠纷中的消费者来说,当面临吃亏上当或是不公平交易时,往往是有苦难言,求助无门,无论是通过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都会面临高额的维权成本,大部分消费者只能是“打碎牙齿往肚里吞”。而对于服务的提供方来说,面对某些不负责任的消费者在网上肆意发表一些恶意诋毁商家的评论的行为,亦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作出赔偿。但若是存在一套互联网纠纷网上解决机制,一方面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减少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也可促使在网上交易的各方参与者对自己的行为更加谨慎,进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相似案件的发生。

2.可行性分析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习近平同志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要认清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2]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浙江省委书记车俊共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该法院是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也是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3]互联网法院的有益尝试,是我国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顺应“诉讼爆炸”、涉网纠纷频发的时代现状作出的回应。国家政策的鼓励为涉网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要的和有力的经济和技术支持。此外,在涉网纠纷较多的大环境下,依托于杭州各类众多网络公司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已经开始运行。该平台有效地利用了杭州电子发展高水平的优势,为完善的互联网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二、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运行经验及不足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运行经验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自成立以来至今,通过该平台处理的案件总共有2755件 (截止2017年12月3日),其中已判决案件11件,原告撤诉案件133件,调解结案11件,未交费撤诉案件542件,转线下539件,待判决案件10件。至目前,还未有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4]

在管辖上,杭州互联网法院打破了以往传统的管辖模式,充分发挥网络与技术优势,采用集中管辖的方式,不区分地域,将所有的互联网纠纷都集中到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此举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是适应涉网纠纷多发性和小额性的必举之措。

在受案范围上,主要包括网络购物、服务、小额借贷、著作权纠纷、域名纠纷合同以及产品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和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不难看出,其受案范围是比较全面的,但凡是涉及到网络纠纷的案件,互联网法院都可以管辖。

从互联网诉讼平台的运行来看,整个诉讼程序每个步骤都很清晰,环环相扣,较线下诉讼而言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时间,也更加便捷高效。

在具体案件的受理审查上,平台的业务流程区分原被告,对每个步骤都进行了清晰的引导。首先,就原告而言,分为三步:第一步,发起诉讼,在这个步骤中,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填写起诉状,经用户授权后,系统调取涉案的电子商务、交易、物流、小额贷款、知识产权等信息;第二步,进入调解,起诉后的15天内,调解员将通过在线、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是起诉后的必经方式;第三步,法院立案,调解如果不成功,起诉状将正式提交给法院立案庭,立案通过后,需要原告方在线缴纳诉讼费。对于被告而言,也需进行三步:先是收到电子送达信息后,登录平台,输入查询码,查看被诉信息,接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案后,填写应诉信息,确认电子送达。之后进入分案程序,原被告分别举证,进行庭审排期,编写争议焦点,然后进行在线庭审,编写判决书后结案。[5]结案的方式总共分为四种:分别是调解成功撤诉结案、不予立案、未缴费结案和判决结案。

(二)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不足之处

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的成功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解决互联网诉讼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该平台在运行中仍存在些许不足之处,亟待改进。例如,平台上受理的案件有两千多件,但审理结案的仅有11件,且大部分是6月份就已受理的案件,有600多件案件尚在立案审核中,而已立案但仍未进入分案程序的案件有近600件,其中有不少是在9月之前就已经立案的。互联网法院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足不出户解决纠纷,但对于提供服务的一方而言,如果纠纷迟迟不能解决,并且越积越多,会使得判决对其行为的规范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实现。由于陷于太多纠纷,也可能使得提供服务方的商誉受到一些影响而其自身无力反驳。对于消费者而言,将一些原本可能不会选择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纠纷诉至法院,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时间等成本比较低,但若纠纷得不到快速地解决,则与消费者的初衷相悖,无法充分发挥该解决机制的效用。互联网诉讼平台设立之初,由于缺少经验和技术、人才等,以及当事人对操作不甚清楚,确实会导致审理的时间较长,但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构建一套快速高效解决纠纷的机制,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因而,对于一些标的额较小的互联网案件,建议引入新型电子督促程序,以帮助涉网纠纷的快速解决和处理。

三、新型电子督促程序的制度设计

(一)新型电子督促程序与传统督促程序电子化的区别

2015年,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将传统督促程序内嵌于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使督促程序的适用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具体操作流程为:当事人登录网上法庭,在线上申请支付令,法官在线受理后,当事人在线缴费。审判法官在线进行书面审理,符合条件的,在线生成支付令,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被申请人可以在线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法官在线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的,支付令将生效,申请人可在线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6]将督促程序从线下转向线上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而言,督促程序的适用率仍然不高,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线下发生的督促程序转入了普通程序。笔者认为,针对线上发生的案件,可以吸取传统督促程序的一些经验,制定一套专门针对线上纠纷的快速解决机制,这样更能便利当事人起诉、取证,提高法院办案效率。

(二)新型电子督促程序的构建措施

1.受案范围和管辖

互联网纠纷包括互联网经济纠纷和其他涉网纠纷。互联网经济纠纷主要涵盖互联网金融纠纷、小额借贷、网络购物等。笔者认为互联网经济纠纷应当适用电子督促程序。这类纠纷的特点是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争议不大,处理周期比较短。对于提供服务的一方来说,以淘宝交易为例,就一般的买卖纠纷而言,淘宝上的卖家更注重的好评率和交易量,在发生退货退款纠纷时,信用较好的用户可以享受极速退款的服务,目的即为了减少纠纷,提高用户满意度。对于这类纠纷,要更加注重调解的作用。这类纠纷的标的额往往不会太大,大多因为买卖双方在沟通中出现问题或是买方对卖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而诉诸法院。此时,如果中立的第三方及时了解双方需求进而参与其中调和矛盾,可快速解决纠纷。并且,淘宝平台有一套自己预先处理纠纷的机制和专门的法律队伍,法院在处理问题时与专业人士沟通,可以更有效的处理问题。此外,该类经济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都比较简单明了,可以由司法辅助人员单独进行调解及后续的处理,而不必一定由法官加以审查,这也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途径。

而其他互联网纠纷包括产品责任纠纷、著作权纠纷和其他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的纠纷等。对于该类纠纷,法院主要的任务在于认定事实和厘清法律关系。该类案件由于涉及较多的证据认定及计算机技术的运用,除了法官外,还需要有专门的配套鉴定技术和专业人才的协助,其审理周期一般较长,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笔者不建议运用电子督促程序处理。

在管辖上,就目前而言,涉网纠纷案件还适宜适用于普遍管辖,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涉网纠纷有时会涉及到技术运用,目前还没有条件在所有基层法院配备相关技术。第二,涉网纠纷虽然数量与日俱增,但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互联网运用较为普遍的发达地区。第三,互联网法院还在试点中,待到更为成熟形成完备的体系时再逐步推广更符合经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电子督促程序可以借助于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展开试点,之后逐步推广到省会城市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依托于网络快速传输的特点,即使不在本地级市县提起诉讼,也可以使证据材料等快速传送,不会耽误案件进程,并可以满足现实各方面客观需求。

2.程序流程构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传统督促程序的审查时间分为两部分:第一次是对启动督促程序的受理审查,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次是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申请,于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不成立的申请则裁定予以驳回。整个督促程序从申请到发出支付令总耗时需得20日,时间过长。

笔者认为,电子督促程序的整个时间流程可以缩短一些。首先,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后,直接提交所有事实证据材料,省去对受理申请的审查程序,直接进入到对支付令的审查,在进入到支付令程序之前,在申请页面上可以设置“是否接受调解”的选项。上文已述,互联网经济纠纷案件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一方对另一方处理问题的态度不满意而发生,就问题本身而言可能并不复杂,因此有必要在处理前先行自愿调解。对于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审查者可以通过视频连线或者电话方式,了解双方当事人的需求,从中协调,快速解决纠纷,而不必直接通过支付令解决问题,也避免之后出现难以执行的情形。调解的时间,笔者建议为3日。同时,法院处理互联网经济纠纷,可以采取排号的形式,让当事人对自己案件进程以及可能何时处理到自己的案件有个心理预估,在法院处理到具体案件时,可以及时联系到当事人。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或未能调解的案件,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明确、争议不大的经济纠纷,法院应当向被告方发出电子支付令,这个时间为5日。对支付令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对于有异议的当事人,须得在3日内提出异议,并提出意见和证据材料目录,异议成立的,电子督促程序终结,进入到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针对传统督促程序惯常容易出现的问题,即被告滥用异议权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笔者认为,一是应当要求被告限时提出异议同时提出异议原因和证据材料目录,使被告慎重使用异议权,拒绝胡搅蛮缠;二是如果被告在普通程序中不能提供所列证据材料,有滥用异议权的行为时,将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并需要补偿因此给原告方所带来的损失,以此遏制滥用异议权的行为。

3.诉讼标的额和诉讼费用的确定

笔者认为,适用电子督促程序处理的互联网经济纠纷案件的标的额应当确定在100万元以内。[7]电子督促程序设立之初,实践经验较少,加之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十分完善的诚信机制和失信惩治机制,为了防止电子督促程序的滥用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可以先设立一定的门槛,待逐渐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放开对金额的限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4条和第36条规定,申请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申请费由债务人承担,当事人提出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由申请人承担申请费用,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比照财产案件的三分之一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普通案件的不超过1万元的受理费用是50元,超过1万元以上的皆是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电子督促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所耗费的时间金钱成本更低。因此,笔者认为,电子督促程序的诉讼费用可以控制为普通支付令案件的二分之一,即一般财产案件的六分之一。对于申请费用的负担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作出如下规定: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时,由申请人承担申请费用,在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若债务人败诉,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所有的申请费用。

4.互联网案件诚信机制的构建

利用网络的便捷性,针对互联网纠纷的诚信机制应当尽快建构起来。网络交易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往往是固定的互联网纠纷案件当事方,因此,对于这方当事人在电子督促程序中多次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时,可以通过互联网定期公布,让公众对该类企业公司的信用情况有正确的认知,督促他们履行判决。对于多次利用诉讼胡搅蛮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个人,也当予以公布,使各大平台商家得以警惕,遏制这类当事人的“碰瓷”行为。

回到本文首部提到的酷骑共享单车押金难退事件,该事件中的消费者可以在线申请电子支付令,并提交相关电子证据。针对目前没有任何行政或经济监察部门介入,也无法和酷骑公司取得有效联系或是有条件现场退取押金的情况,网上申请支付令,让法院去调查酷骑剩余资产并给予退赔,是消费者可以采取的成本最低也可能是最有效的维权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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