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的历史考察

2018-01-01 14:22唐建兵李玉宏
鞍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唐建兵 李玉宏

(1.淮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2.淮北师范大学 数学科学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那么,何谓法治呢?诚如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所言,法治是个人做法律非禁之事、政府行法律许可之权。简言之,即依据法律的治理。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急剧转型,公民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法治”议题渐而进入学界视野,引起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浓厚的研究兴趣。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和鲜明价值旨向,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法治建设规律性问题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了新的更高水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科学地回答了“法治建设为了谁、法治推进依靠谁”这一根本问题。随后,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被载入十九大政治报告,中国也由此进入“法治中国建设”的崭新阶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追溯历史,从中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答案。

一、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认识和追求(1917—1921)

“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始终代表着整个运动的利益”[1],明确揭示了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共产党人的使命。倾听人民“呼声”、尊重人民意愿并满足人民诉求,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自创党之时就始终坚持的根本宗旨和最高价值指向。这不仅表现在党章和议决案等重要文献刊载的具体内容中,也表现在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以法治精神号召和鼓舞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论探索和生动实践中。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五四运动前新文化运动的精神领袖,以陈独秀、李大钊为代表;二是五四运动的左翼骨干,以毛泽东、杨匏安、周恩来、蔡和森为代表;三是原同盟会会员、辛亥革命时期的活动家,以董必武、林伯渠、吴玉章为代表。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在投身民主革命的运动实践中,基于“中国向何处去”等关乎中国前途问题的冥苦思索,对政治、法律等问题也作了认真的探讨和分析,陈独秀、李大钊可视为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法治思想内容零散琐碎、繁多庞杂,但也不乏真知灼见,而以五四运动为界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五四运动前,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经新文化运动的洗礼,更多地受到近代西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纷纷挣脱传统思想和封建旧俗的“羁绊”,认为国家主权归“全国国民所共有,居于至高至尊的地位,再没有别的什么能加乎其上,上自君主,下至走卒,有一个侵犯这一主权,都是大逆不道的[2]”,绝不能为少数特权阶级、利益集团或一党一派所得而私,“政治者,一群民彝之结晶[3]” “立宪之国家,宪法为人民所制定,君主为人民所拥戴[4]”等观点也是“主权在民”政治主张和法律原则的直接表达和重要体现;强调法律至上和程序正义,“主张建立西式的法治国家,用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5]”;极力推崇法治,积极推动宪政,主张宪法应当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利益和福祉的实现,“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2]。”这些思想观点尽管对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和专制社会法律制度进行了最尖锐的批判,反对特权专制而主张“民彝”为尊,反对封建纲常伦理而倡导平等自由,但是由于受到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影响较深,过分宣扬个性解放、强调自由价值,注重个体权利,且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严重割裂”,模仿借鉴偏多、结合现实不足,其法治思想基本上隶属于西方资产阶级法系范畴。在“忠告革命”“呼声革命”等和平手段改造中国的运动屡屡碰壁之后,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才深刻认识到以欧美国家宪政为蓝本的宪政法治是严重脱离中国实际的,难免走入“死胡同”,只有通过阶级专政的方法即暴力革命才能实现“人民至上”的法治理想,继而更多地把目光投向了马克思主义。

以五四运动为重要开端,中国人接受马克思主义的环境条件逐渐趋于成熟。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在接触、阅读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自觉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并皈依马克思主义立场,开始由激进民主主义者转向马克思主义者。在此期间,他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有了相对全面而深刻的认识,渐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学的基本问题,自觉地投入到反对北洋军阀法制思想的斗争中,将学术研究与革命斗争较好地结合起来[6]”。在阐明、剖析法律本质属性、主旨功能的基础上,以实现人民做主、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积极研究法制建设的可行性方案。陈独秀认为,民治就是主权在民,要把国民意愿和要求上升为国家法律,“打破治者与被治者的阶级,人民自身同时是治者又是被治者[2]”;李大钊强调的平民主义即“人民的统治”,其目的“全不在统治而在属于人民、为人民、由于人民的执行[7]。”显然,“民治主义”“平民主义”都是执行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与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是高度契合的。不仅如此,早期马克思主义者还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立足社会现实和劳苦大众状况,积极探索保障劳动人民民主、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的法制建设方案。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法治思想是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学说的扬弃和超越,蕴涵着“人民至上”的法治理念,尽管比较粗浅、相对零乱,基于当时中国政治环境也没有真正付诸实践,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法治道路的探索和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探索的开端(1921—1949)

我们党是一个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党规制度建设的政党,自建党之时就确立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自觉践行“以民为本、民利至上”的价值理念,进行着法治问题的初步探索和积极实践。

(一)党的性质、宗旨和纲领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就党的组织章程、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党员发展等作了具体规定,认定历史赋予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8];通过的《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也对党领导组织工人运动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和方式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镌刻着苏俄十月革命的印痕,“站在完全独立的立场上,只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其他党派建立任何关系”[9]等提法也显得有些幼稚,但却涉及到了党规法纪的某些内容。“二大”在法治建设方面有了明显进步,所提出的最低革命纲领与人民主人翁地位、民生福祉是紧紧相连的,“二大”宣言第七款还将“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内容载入其间,表明我们党对人民地位和权益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以“二大”宣言为指导,自觉站在产业工人的立场上,发布的《劳动法案大纲》明确指出,工人有集会、结社、罢工等权利。同时,还就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险及女工童工权益等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这个法案回应了广大工人群众的期待和诉求,得到了他们的响应和拥护。在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组织领导下,唐山、武汉、上海等多地工会举行了争取劳动立法运动,并通电全国,强烈要求《劳动法案大纲》入宪,以保障和维护劳苦大众的正当权益。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制体系在28年的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制体系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零散庞杂到相对系统的过程。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正确分析当时革命形势,围绕着创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奋斗目标,结合工农运动实际和劳苦大众的生活状况,制定了若干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法规和条例禁令,开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的最早尝试。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在领导武装斗争和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各级苏维埃政权,并吸收大量的工农积极分子直接参与管理活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成立后,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工农劳动群众享有广泛的政治民主权利,政治经济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宪法性文件,在中国法制建设史上有里程碑意义。此后,围绕工农群众最关心的土地产权、婚姻自由等系列问题,土地法、 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也陆续颁布。这些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探索性、先验性价值,为日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抗日战争时期,外部环境相对稳定、革命政权稳中向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政权致力于人民当家作主,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根本法,围绕惩治汉奸、减租减息、劳动保护、婚姻继承、司法审判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革命法规,使根据地人民权益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权根据革命形势发展需要,通过立改废释等工作,革命法规变得更加充实、更为完善,促使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制体系逐步形成。事实表明,即便环境条件异常艰苦,我们党及其领导下的民主政权依然重视人民法制建设。各地民主政权在党中央政策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利益的政策法令。尽管它们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是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10]”

纵观这一时期的法规制度建设,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立足中国实际,注重相关领域立法,着力创制并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如下特点:就立法来看,始终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并以人民利益至上为价值取向;就法律内容来看,零散而不成系统,有的方面存在相互抵牾之处;就法律时效看,具有探索性、暂时性和应急性,有些规范性文件甚至未能付诸实践。但亦不否认,我们党28年的法规制度建设实践进一步凸显了人民主体地位,密切了党同人民的联系,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

三、新中国成立后党对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1949—2012)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新生政权的巩固,我们党的社会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之相适应,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需要进行适度调整。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顺应人民的新期待,党和国家对法律的关注逐步由静态的创制、健全层面上升到动态的实施、运行层面,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征程。

(一)1949年至1978年,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认识和初步设计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治基本理念、前提条件和实施途径的经典性论述来看,建设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蕴涵其间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观点为指导,吸收借鉴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结合巩固和建设新生政权的实际,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治理论观点,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建国近30年的法制建设是中国近代法制现代化的延续,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原则,主要从制定人民的法律法规和组建人民的司法机构两个方面展开。第一,废除剥削社会法制体系,创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1949年2月,党中央就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简称《指示》),明确宣布废除掩盖阶级本质、保护特权阶级权益的《六法全书》;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又作出了“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1]”通过“废旧立新”的法制实践运动,人民主体地位受到应有的尊重,人民期待诉求也得到有效表达。在党的领导下,全体人民经数年的努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法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建立起来。第二,积极推动司法领域的除旧布新。伴着废除剥削阶级法制的步伐,新生政权又在司法领域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改革运动。一方面彻底改造和整顿旧社会遗留的各级司法机关,并就司法机关人事重新布局,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以保持和提高人民司法机关在政治上、思想上的纯洁性,另一方面及时肃清旧的法制观念和司法作风,培养适应新生政权法治工作需要的政法干部。第三,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以《指示》为重要依据,创办新法学研究院,对旧的司法人员、职业律师进行思想改造;创建新型的法律教育体系,发挥政法宣传教育功能,传播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强化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制的认同,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然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培育、形成、成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得起多方面检验,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在“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下,加之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本身认识的缺陷和不足,最终使其偏离正常轨道,滑向“文化大革命”的法律虚无主义泥潭,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制理念惨遭抛弃,公民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被非法剥夺,人权遭受践踏、司法陷入停顿,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次遭遇搁浅的命运。

(二)1978年至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新把向定航,迎来新的希望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继此之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2]”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重要发展机遇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在此意义上说,法制领域的拨乱反正首先要迈出重新制定宪法的关键一步。1982年11月,颁布实施现行的宪法尊重法律发展规律,体现现代立宪精神,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反映了人民根本利益。30余年来,党和国家坚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尊重民意、体察民情,顺应社会形势,并不断从改革发展中发掘动力源泉,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立法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务委员会以现行宪法为依据,审议通过了400余件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出台了800余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和部门规章则高达4万余件,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骨干,由多个层面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的目标在各领域各方面基本实现。执法方面,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执法程序趋于规范,执法力度不断增强,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逐渐减少,执法有效性和公信力明显提升。司法方面,司法机关得到恢复和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腐败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司法不公现象初步遏制。守法方面,党员干部和普通民众的“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有所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良好的法治氛围逐步形成。不仅如此,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上,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载入到宪法当中。以此为端,我国正式迈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紧接其后,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会会、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对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这预示着依法治国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但是,也应当看到,法治理论探索和实践的诸多环节由于缺乏科学论证和严密的调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不接地气”、不能充分反映民意的现象,乃至超出了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严重损害宪法法律权威和人民根本权益。因此,顺应人民期盼、回应人民诉求,必须从“法制”转向“法治”,实现“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靓丽转身。

四、十八大以来党对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的完善和深化

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矛盾风险前所未有,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也更加强烈,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应对新挑战、抵御新风险、化解新矛盾,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更高要求,增强人民共享法治建设成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也必须突破“中国法治理念的孕育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深化。

(一)尊重人民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13]。”这一科学论述坚持和发展了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根本政治主张,是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直接体现。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会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引上了新的长征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征程中,以人民为中心一直是永恒不变的逻辑[14]。”尊重人民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法治实践的首创精神,增强人民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正是法治领域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必然要求。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强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非单纯的法律体系构建,而是注重与人民意愿、情感上的密切联系,法治建设理念与人民价值观念、期盼诉求相互衔接。因此,在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进程中,必须主动倾听人民心声,使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尊重人民意愿。2015年3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这表明,倾听人民心声、尊重人民意愿已是立法基本要求。况且,“体现人民意志”也是贯穿依法治国实践的一条红线,是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基本遵循。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筑运行中,国家通过设定书面征求意见、民意调查、征集提案、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列席旁听、咨询协商、公众征询和信息举报等公众参与程序,倾听人民呼声诉求,回应人民关注期待,并经法定程序把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人民意愿与依法治国实践活动的有机结合。人民通过合法形式和制度化渠道参与依法治国实践活动,将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策意见诉诸于法定机构而获得法律上的认可,意愿诉求就会变得十分明确而具体,才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引导人民意愿。人民意愿诉求得到法律确认,等于是提前预设了矛盾冲突、纠纷争议等权益争端的解决规则和程序。它一方面为实现人民意愿诉求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合理引导人民意愿的正向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引导人民意愿主要表现在:首先,国家法定机构在倾听民声、获悉民情的基础上,借鉴既得经验并结合事实判断,会事先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纠纷争议处理的准则,人民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自己的意愿诉求纳入法治体系当中,选择适宜的解决规则和机制。其次,就人民权益争端的处理程序和解决机制,法律法规都有相对明确的时限和较为固定的程式,所涉利害关系人可以预先判断,并据此进行相应安排。再次,人民权益争端依据法律规则做出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都有强制约束力,必须遵守和执行。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实现人民意愿。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而良法是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前提。有了良法,也就具备了实现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的良好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筑实践中,将便于倾听人民呼声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完善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人民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沟通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让法治体系与人民实现“零距离”的互动沟通,支持并引导人民全方位、全过程参与依法治国的实践活动,进一步凸显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增强人民参与法律运行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豪感。

(二)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

“一部法律文件是否合理、恰当,取决于其对人民权益的保护程度;一个法律制裁是否公正合理,必须由人民群众来直接感知;一部法律制度是否权威、有效,源于人民群众是否自觉维护[16]。”也就是说,推动法治的目的不是钳制人们的行为,而在于让人民从中获益。站在此角度而言,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就是要时刻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和人民的殷切期盼,更加有效地维护好人民根本利益,让人民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服务人民的能力和水平,把党的根本宗旨变为切实的行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坚定人民立场,坚持人民至上、民生为要最高价值指向,主动回应人民期待和诉求,把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要法律法规快速提上议事日程。立法方面,突出问题导向,回应人民关切,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譬如,《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立足于解决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民告官”案件于法有据,“告官不见官”的历史彻底走向终结;《预算法》修正案推行预算审查、监督问责,增强预算刚性约束,用阳光财政管住政府账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不回避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大执法惩处力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用“重典”守住青山绿水、保障“舌尖安全”。五年余的时间里,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方面的工作真可谓功之卓兮,俯首即拾。此外,坚持和实现人民根本权益还体现在执法、司法的具体实践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秉承司法无私、廉洁公正,人民根本权益就有可靠保障,反之亦然。因此,执法办案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牢地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坚持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准则,坚决克服懒政、怠政行为,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司法工作中,在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司法责任、健全司法体制的任何一个环节上,都切实关注民生福祉和人民感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7]。

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为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目标而拼搏进取、砥砺前行。丰富发展、完善深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既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治保障,又是实现“五位一体”总布局的内在要求。弹指一挥间,我们党已经走过近百年的辉煌历程,在法治建设方面也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坚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必将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13.

[2] 陈独秀文章选集(上)[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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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曹志为.毛泽东[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37.

[5] 屈向东.从自由主义到社会主义——五四时期陈独秀人权思想的嬗变[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25.

[6] 于靖雅.陈独秀法学思想探微[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5(1)5: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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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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