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监狱服刑人狱内手机诈骗案分析

2018-01-01 14:10王志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王东狱警服刑

王志亮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2015年1月20日,澎湃新闻以“黑龙江在押犯用微信诈骗多名女性,胁迫警察妻子入狱发生性关系”为题,独家报道了黑龙江讷河监狱服刑人王东利用手机微信诈骗多名女性的事件。事件曝光后,不仅澎湃新闻以专题形式继续追踪,而且各大网络媒体、报纸以及电视等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例如,2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播出的《边服刑边犯罪的“在押犯”!》,25日红网的《“文明”的讷河监狱是如何走向溃败的》、《新京报》的《拒绝提供监控视频讷河监狱理由太牵强》,27日凤凰网刊登长篇报道《“囚犯猎艳”监狱追踪:监狱长被暂停职务 涉事人员被调查》,28日《人民日报》的《看看讷河监狱的“刀把子”》、第一视频网的《“监狱猎艳”再起波澜,背后大老虎或浮出水面》,29日 《新华每日电讯》的《关注讷河监狱乱象莫被情色遮蔽真问题》等等。可见,讷河监狱一度被推向媒体的风口浪尖,舆情最高时信息总量多达21609条,其中微博11378条、新闻6711篇、贴文1564篇、微信文章423篇。[1]该信息量表明了全社会对这起恶性事件的高度关注,从中可以看出这起事件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讷河监狱事件回放

(一)服刑人王东简介

讷河监狱服刑人王东,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捕前居住在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2005年9月7日,王东因抢劫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8月11日,因诈骗罪被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9月25日,因绑架罪被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12月7日,王东被收押进黑龙江省讷河监狱,在五监区服刑。

这个三进宫的“85后”亲身经历体验了监狱里的服刑生活,对监狱执行刑罚习以为常,对监狱规章制度早已了如指掌。因而,他能够寻找各种理由规避监狱制度的约束,起初以“腿有残疾”为由不参加劳动,随后凭借“良好”的人际关系依旧享有特殊待遇,还可以随意获取违禁品,喝酒撸串、赌博网聊,服刑生活犹如狱外甚是惬意。总之,这一切给人感觉,他仿佛不是在监狱服刑而是在宾馆度假。

(二)服刑人王东狱内手机诈骗过程

1.第一阶段手机骗财。早在2013年1月,王东就从即将出监的犯人张某手中得到1部手机。2013年12月15日,王东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监狱工作人员蔡某(女性)为好友,随后聊天中成功骗得蔡某信任。在其服刑犯的身份暴露后,王东依然纠缠,分别以修理手机、为获取减刑疏通关系、还赌债等名目,向蔡某借钱,谎称以家中车房作抵押,并发誓于2014年7月15日之前还款,骗得蔡某现金总计8万多元。在监狱清监时,王东的第一部手机被发现并没收,此时王东理应悬崖勒马就此止步。

2.第二阶段手机骗财骗色。在享受了暗藏手机带来的“好处”之后,怎能没有手机呢?2014年4月,王东又费尽心思从即将出监的犯人孟某手中得到1部手机,以其惯用手法,巧借恋爱之名先后与社会无业人员何某、李某、张某、王某(均为女性)等人聊天。在聊天中,何某、李某分别将其裸照发给监狱服刑罪犯王东,并与其进行裸聊。王东获取二人的裸照后,开始对二人进行要挟,要求何某、李某到监狱看望他。

何某共到监狱会见王东四次,分别是2014年6月25日、7月18日、8月28日和10月29日。何某第一次到监狱会见王东时,找到监狱原看守大队大队长并送给其1000元钱,故而得到了会见便利。随后,在监狱会见室民警未对何某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就办理了“表兄妹”关系的会见证。当时,在五监区民警带领下来,“腿有残疾”达到两腿不能走路程度的王东由同监服刑犯背到共餐室。起初,何某与王东在餐桌旁对面而坐;随后,趁民警不注意,何某便坐到王东身旁,约十分钟左右被值班民警呵斥分开就坐。何某声称这段时间与王东发生性关系,并且双方通讯记录显示确有其事;而王东本人案发后对此予以否认,五监区带犯民警、原看守大队大队长、负责监控的民警也均表示没有发现王东与何某共餐时发生性关系,通过技术手段也未能发现2014年6月期间的监控数据。因此,王东和何某共餐时是否发生性关系成为悬念,只有当事人心中清楚。2014年10月29日,何某第四次会见王东时,民警只凭身份证和何某口述又办了一个“会见证”,关系一栏写着“夫妻”,后来原证被民警收回销毁。

李某到监狱会见王东两次,分别是2014年6月30日和2014年8月8日。2014年6月30日,李某找到原五监区民警并送给其500元钱,该民警带着李某到接见室为其办理了会见证。2014年8月8日,李某第二次会见王东时,给王东带了3部手机。共餐期间,李某在桌子底下偷着给王东一部小米2S手机。在民警未进行认真搜身的情况下,王东顺利地将这部手机带入监内。另外两部手机由李某放到监狱门口孔某开的一个菜店里,当天由讷河监狱的某狱警取走,进入监区交给五监区服刑人员张某,由张某转交给王东,该狱警得到好处费200元。

张某(女性)到监狱会见王东两次,分别是2014年8月30日和2014年9月2日,违规会见的手法也与前者相同。此外,王东还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李某4万,张某7万6千,共计11万6千元,所骗钱款汇入到王东姐姐和姐夫掌管的账户上。知情人士透露,这些钱会由王东所在监区的狱警带给王东,按数额收取好处费。

由于李某的丈夫系当地的一名公安警察,但不属于监狱警察,王东还多次打电话威胁、骚扰,要求李某的丈夫为其做事。李某丈夫不堪其骚扰,于2014年11月向讷河监狱及检察系统举报,由此案发。

(三)案件处理

2014年11月11日,齐嫩地区检察院派出调查组对讷河监狱服刑人王东涉嫌敲诈勒索进行立案调查。11月28日调查终结,对讷河监狱下达了《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纠正监管违法检察建议书》。据此,讷河监狱对服刑人王东涉嫌诈骗一案进行侦查并终结,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当事人的检举以及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媒体曝光,案情逐日发酵,社会舆论哄然,引起黑龙江省司法厅及其监狱管理局高度重视。

黑龙江省司法厅与其下属部门监狱管理局迅速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进驻讷河监狱,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对涉案民警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从快从速、严肃查处。讷河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高庆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党委副书记、政委杨福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纪委书记王革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政治处主任陈宝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工会主席陈喜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狱政科科长刘阳、五监区监区长怀庆、五监区副监区长郭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五监区一分监区监区长王猛、看守大队大队长刘艳东和会见室民警廖忠宝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五监区民警朱登涛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开除公职,看守大队看守员李海军、五监区民警张喜平被开除公职。

2015年1月27日,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讷河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监区长王猛、副监区长朱登涛立案侦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看守大队巡逻队看守员李海军立案侦查,并对3人采取强制措施。1月28日,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讷河监狱看守大队大队长刘艳东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3月2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东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015年4月1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4月27日,对被告人王东公开宣判:被告人王东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原判未执行刑期为3年零4个月零4天,并处罚金两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东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王东已经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案件处理到此结束,但案件的发生值得全社会深思。该案件之所以能够掀起如此大的舆论风波,成为各大网站热搜榜首如此之久,除了具备“裸聊”、“约炮”以及“骗财骗色”这些舆论热点因素之外,发生在监狱高墙之内涉及服刑人、监狱警察、社会人员才是引发舆情高涨的重要因素。人们会问,这所“现代化文明监狱”①讷河监狱的前身为“老莱监狱”,1998年被命名为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为黑龙江省省直监狱系统第一所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2003年,该监狱还被司法部授予集体一等功。2013年,“老莱监狱”改名为“讷河监狱”。,何以发生这样的恶性事件?面对媒体的揭露曝光、社会的质疑,需要客观真实地分析该案件的发生原因,以便“亡羊补牢”尽可能杜绝以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这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二、讷河监狱服刑人手机诈骗案成因分析

(一)服刑人方面的主观因素

本案件行为人王东,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85后,无业游民,浪荡社会,第一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入狱,第二次犯罪时22周岁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入狱;第三次犯罪时25周岁因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入狱。以上表明三次锒铛入狱时间间隔均不满两年,这意味着出狱两年就再次犯罪,不仅属于犯罪学范畴的典型两次累犯,而且属于刑法学范畴的典型两次累犯②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5条第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此前,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包括“不满18周岁的人”。,可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诚然,该案犯再犯罪的原因成分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个人的主观内在因素恐怕更为突出,表现为服刑期间主观恶性仍然巨大、阳奉阴违对抗行刑改造、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人生目标缺乏。从监狱学理论和监狱行刑实践来看,只要是累犯就意味着服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而且本案属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其主观恶性之大可想而知。狱内猎艳诈骗的诸多细节,反映出王东极其高超的“忽悠”技能,能够准确把握被骗对象的心理状况,实施骗财骗色的计谋并且得逞,可见高墙电网内的服刑生活并未消减其主观恶性,更未能阻止其犯罪行为的实施。

(二)被害人方面的主观因素

本案件王东能够实施狱内犯罪,本案件的被害人——与罪犯王东保持情人关系的女性自身的“被害人责任”③被害人责任,又称被害人过错或被害人的有罪性,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被害人责任和被害人学上的被害人责任。本文此处旨在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成因,故所指被害人学上的被害人责任,即被害人所具有的导致自身被害的过错。不容忽视。本案这些“被骗财骗色的”被害人显然并不是传统犯罪学所定性定位的 “完全无辜的受害者”,她们本身有过错,正是这些过错才导致了她们被害。那么,这些被害人有什么过错呢?可以以被害人是否知道王东系监狱服刑犯人的这个身份为时间节点来分析被害人的过错。

未知王东系监狱服刑犯,被害人与罪犯王东网聊一段时间便委以信任、确立情人关系、有金钱往来,进而被害人与之进行“裸聊”。被害人的这些行为,虽不足以构成导致犯罪被害的过错,但足见其戒备心理之低。而且,作为已婚人士,她们这样的不良行为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背,应当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否定性评价。发送裸照,进行裸聊,使监狱服刑犯有机可乘,这里被害人的行为从强度水平看尚处于“促进”狱内诈骗犯罪的层面,从对狱内诈骗犯罪所起的作用看属于“配合型行为”,被害人和加害人行为的相互作用进一步共同导致了狱内诈骗犯罪结果发生。

当被害人得知王东系监狱服刑犯之后,在意识上不可能没有认识到被害的危险,在意志上仍然故意与王东保持监狱大强内外的联系,以实际行动继续与之保持情人关系。更进一步讲,她们以自己的心理过错和行动过错,继续错上加错,明知王东借钱用于偿还赌资、为减刑疏通关系仍然出借;明知不具备会见王东的资格,不惜多次花费金钱“打点关系”违规会见;明知服刑人持有手机不符合规定,居然帮助王东传递手机。被害人的这些过错行为,在强度水平上已经到达了“合作犯罪”的层级,在对狱内诈骗犯罪所起的作用上属于“同意型过错”,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人的加害行为是一种合作关系,共同违反了监狱行刑管理秩序。值得庆幸的是,本案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选择了检举告发,这与狱内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就此直接导致了监狱服刑人王东狱内诈骗犯罪的败露。

本案“被骗财骗色”被害人的过错令人唏嘘,作为一个生活在法治社会的现代人,即使没有法律常识,也应当知道监狱服刑犯恣意使用手机是不合理的,面对一个监狱服刑犯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不检举反而成为罪恶的帮凶,共同对抗监狱监管秩序,致使其自身被害加重,并使亲友卷入其中。本案中,被害人的过错属于本案的第二位的对象因素,如果没有这些人的参与配合,王东狱内骗财骗色的行径无法得逞。

(三)狱警方面的主观因素

王东的狱内犯罪与狱警的玩忽职守是分不开的。在王东编织的“人脉网”中,狱警是重要的一环。本案中,相关狱警接受贿赂违规办理会见手续、传递手机等违禁品,而且故意放纵,致使本案既遂。如果这些狱警能够依法监管、不徇私情、不接受贿赂,不为王东的骗财骗色行为开启绿灯,不为狱外人员违规会见大开方便之门,本案也不可能得逞。

这些狱警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司法部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规定,也违反了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前者主要是违禁品问题,涉及手机和钱财,后者主要是违规会见问题,均系玩忽职守。监狱违禁品是根据监狱法律规章制度禁止服刑人拥有使用的物品,根据监狱行刑实践来看,监狱查获的违禁品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有凶器、现金、白酒、手机、收音机等。违禁品主要是由《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违规会见问题主要是由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的,《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第二部分“狱政管理”的第16条规定:依法审批罪犯的会见,严格审核会见人身份,禁止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人进行会见,会见一般每月一次,会见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确需增加会见次数、人数的,应当报监狱长批准。

总之,本案中从监狱长到监区狱警,均有违法乱纪、恣意妄为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他们被金钱收买,严重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为监狱服刑人狱内再犯罪提供了便利,破坏了监狱行刑监管秩序。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诸多警察受到各种处分均是咎由自取。

(四)监狱方面的客观因素

本案中,监狱服刑人王东利用手机骗财骗色的诈骗犯罪行为是从狱内走向狱外、从狱外走向狱内的,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因为最终得益于监狱屏蔽设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如果讷河监狱的屏蔽设施真正发挥作用,丧失通讯联网功能的手机根本无法充当聊天工具,更不能与狱外人员“裸聊”、实施诈骗,充其量只是一个小型玩具而已——在狱内玩游戏,根本就不可能成为监狱服刑人发出联系信息翻越高墙的作案工具。案件曝光后,讷河监狱更多的恶性事件被媒体深扒揭示出来,比如“组织狱内服刑人打网游创收”、“狱内服刑人赌博、欠赌债自杀”、“狱内服刑犯因网聊失恋自杀”等等[2]。

这一桩桩一件件事例看似属于题外话,其实不然,笔者也无意深究这些陈年旧事,只是结合此次事件,却也客观地反映了讷河监狱行刑监管方面混乱、多重保障失灵的现象。其背后的真正原因是监狱财政保障不充足,才使得监狱警察利用职权违法搞创收,信号屏蔽设施得不到及时修理更换。

三、本案启示

(一)亡羊补牢、尤为未晚

基于上述原因成分因素分析,笔者认为,本案犯罪行为人王东主观恶性大是主要原因毋庸置疑,监狱和狱警方面的原因也是不容小觑,被害人虽有过错,倘若监狱监管设施及其运作到位、狱警依法严明监管,被害人与加害人就算形成“共同体”也难以有机可乘。讷河监狱事件发生后,司法部全面加强监管,并在全国监狱场所部署开展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缴和“严明纪律严格履职”专项教育活动。

按照司法部要求,全国监狱场所要严格落实会见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控制会见人员身份、会见人数和会见时间,严禁罪犯与家属同居;严格落实监所大门管理制度,对所有进出监狱人员的人身、物品一律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监狱物流区建设和管理,严格检查罪犯往来信件、包裹,严防夹带现金、不良信息及其他违禁品。严格落实违禁品、违规品查缴制度和危险品管理制度,重点查缴手机、现金、毒品等违禁品。同时,全国监狱场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警戒设施管理。加强围墙、大门、会见室建设,对门禁系统、安检系统升级改造。会见原则上采取隔玻璃墙电话交流的方式进行,对会见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包括集监所管理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控制平台,加快配备监所手机信号侦测、报警、追踪系统和手机信号自动屏蔽系统,严防因罪犯持有手机引发安全事故。[3]

经过司法部如此程度的大规模、大力度整顿,全国监狱场所的各项硬件设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安保系统升级,全国监狱警察遵纪守法行刑的法纪意识大大增强。然而,笔者认为,在监狱系统内加强监狱警察队伍建设,在监狱系统外完善监督机制才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长久之计。

(二)加强狱警队伍建设、提高狱警待遇

狱警是监狱行刑管理的主体,承担着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重任。因此,无论是对服刑犯的教育改造还是对监狱的安全稳定,监狱警察队伍的职业素养十分重要作用。监狱警察承担着对服刑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长期知识单向输出会导致监狱警察知识储备的消耗。因此,无论是通过公务员招录入职的受过系统教育的司法干警院校的年轻监狱警察,还是早期其他方式招录的资深监狱警察,都需要进行定期的职业培训,不仅需要进一步熟悉业务,而且要不断学习新的理念知识。监狱往往地处偏远,高强度、高负荷的工作状态无疑给监狱警察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职业倦怠已经不是某地某个监狱警察的个体心理问题,而已成为监狱系统普遍的行业问题。因此,监狱内部的心理咨询单位更应关注监狱警察的心理问题,以便保证监狱警察拥有健康的心理状态。

讷河监狱事件反映出的更多的是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问题。在对监狱警察进行职业培训时,职业道德问题理应作为培训内容之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是监狱行刑工作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应建立积极激励机制,“积极激励”遵纪守法认真负责的监狱警察,为监狱警察的工作注入活力。另一方面,应加强责任追究力度的“消极激励”,依法处罚违法犯罪的任何人。正如司法部提出的,责任追究做到“六个一律”: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服刑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附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当然,加强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提升职业道德水准,强化积极和消极激励机制,都必须以提高监狱警察待遇为前提基础,否则任何工作就是空中楼阁没有基础。提高狱警待遇,给道德提升奠基物质保障的基础,如果收入不能与工作付出维持合理的关联比例,那么轻则工作懈怠,重则可能权钱交易、滋生腐败,所谓“高薪养廉”正是出于这个本意。

(三)完善监狱监督制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

当前,我国监狱监督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上没有系统完善的制度规定,相关条文散见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在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方面时仅仅一笔带过,而且这些条文许多系重复规定。[4]就监狱执行刑罚的监督而言,法定的监督主体只有人民检察院,监督主体单薄,关于监督内容、监督职权、监督程序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办监狱警察的职务犯罪和纠正违法情况的两种监督均属于事后监督,监督效果也不如事前监督。更为重要的是,监督手段之一的纠正违法也只是监督建议权,缺乏强制力。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监所检察部门,在大型监狱或监狱集中的地区设立检察院的派出单位,在监狱设立派出检察室,对少数小型监狱或偏远地区的监狱实行巡回检察。如此深入的纵向机构设置,在纠正超期羁押,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查办职务犯罪,保护被监禁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不可否认,近年媒体报道的一系列监狱恶性事件,监狱检察机构至少有监督不力之嫌。从广义上讲,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监督,而在实践中这种监督常常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而监狱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往往无所作为,可依赖度极低。

完善监狱监督制度,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完善现有的监狱行刑的检察制度,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权、监督范围、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同时增加监督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应赋予新闻媒体一定的舆论监督权,增加监督主体,便于扩大监督力量。新闻媒体触角敏锐,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力大,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同时监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检察机关则可以从新闻媒体获取更多信息线索,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媒体监督和检查监督两者良性互动。新闻媒体的监督权行使限缩在不影响监狱和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主要有采访监狱服刑罪犯、监狱领导以及上级主管机关,追踪报道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结果,对检察院的监狱行刑监督工作进行公开报道等等。与新闻媒体的有效互动也是塑造监狱良好形象的途径之一,面对一些突发事件,监狱如果对媒体封锁消息、拒绝采访,反而会失去舆论主导权,使一些不实的、断章取义的报道横行,恶化事件的影响。

细数近年来频遭曝光的监狱恶性事件,均不同层面的反映了监狱硬件设施不足、管理制度混乱、狱警队伍松散等方面的问题。如同对讷河监狱的应对一样,监狱每出现一起恶性事件,司法部随即在全国进行有针对性的整顿,但仍有监狱出问题。原因何在?需要反思,监狱加强管理、升级硬件设施、完善监管制度就能保证监狱绝对安全吗?实践证明,监狱安全问题是监狱的永恒问题,必须客观合理科学地看待监狱安全问题,因为监狱关押的是已然犯罪且未然犯罪具有高危风险的人群,做个形象比喻,就像是“羊”看管“狼群”一般,监狱出问题是必然的,包括越狱、聚众斗殴、行凶伤害、劫持人质、纵火、自杀以及其他破坏活动,只不过有个数量多少和种类问题。监狱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任务之艰巨,要求国家对监狱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制度,标本兼治,纯化监狱职能。在实践中,监狱更应致力于树立依法行刑的公正形象,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狱安全的要求是绝对的,但在实践中却是相对的总会偶尔零星发生一些问题,当然监狱应尽一切努力防备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不证自明,监狱之所以会发生安全事故,是因为监狱始终伴随着安全风险因素,监狱安全风险的最大来源就是服刑罪犯,只要监狱关押服刑罪犯,监狱安全风险就有可能转化为实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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