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江,王秀青
约从明末清初开始,水族即主要在今贵州省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后文简称三都县)和荔波县境内定居下来了①,因此两县境内多见近代即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水族坟墓。这些坟墓的碑刻中多有标明墓主姓名、生平等的文字资料,笔者将其称为墓葬碑刻资料,我们至今已经抄录近28万字。
在对墓葬碑刻资料进行初步的整理与分析时,笔者发现近代许多水族男性都娶有一位甚至多位妾。本文主要使用笔者自己所抄录的墓葬碑刻资料,结合使用访谈资料和族谱等资料,试图描述并讨论近代水族男子娶妾的若干方面。
历史上的水族的墓葬经历过不同形式的演进②,不同时代的墓葬碑刻是否标示妾以及如何标示妾,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部分碑刻资料中可以考见妾,还可以考见男子娶妾的数量等具体的情况。
根据笔者多年的实地考察,水族最早的一座有文字的坟墓修建于乾隆五十三年③。到了嘉庆朝,墓葬上刻有相关的文字则变得普遍多见,清中叶至民国时期墓葬必有各种相关的文字成为了惯例。
在时代相对较早的墓葬碑刻中,相关的文字较为简单,更加少有关于妾的内容。自清中叶开始,不但相关文字变得丰富起来,而且还通常都会表明有无妾以及有几位妾。概括地说,不同墓葬碑刻资料中妾的具体表达的方式不一,最为常见的方式有如下三种。第一种如见于荔波县水尧乡水扒村一座坟墓的部分墓志④:“忆壮时游荡兮若风波,田地将倾扫兮无奈何。中年余钱彀兮希后嗣,预备刊石碑兮哭胜歌。无□□嗟伯□□⑤,同□于我度春秋。姻缘愧配妻和妾,举目偷安几□□。”⑥由这段碑刻资料可知,该墓主有妻、有妾但没有说明有几位妾。在第二种表达中,则会具体说明有几位妾,如见于三都县周覃镇板引寨的“皇清例赠儒业郎故显考韦公讳文炳字星如老大人之佳城”的部分墓志:“且德配四室,俱贤孝能”。由此可知,该墓主有一妻和三妾。同类的如见于三都县三洞乡板闷村“潘公讳启忠字子恕大人墓”的部分墓志:“翁原配潘氏,慎有贤名,妾四人,先翁殁者二人”。大致上从清末开始,则出现了第三种表达方式,即除了标明妻妾数量之外,还会写明她们各自的姓氏以及嫁入的先后顺序等,如见于三都县恒丰乡塘党寨的“韦公学霖之墓”的部分墓志:“一娶韦氏,生女桂英;二娶覃氏,生男国仁,三娶吴氏,生男国义、国智、国和,和女淑英、木英、秀英,男女各三;四娶李氏……”三种表示方法虽然有详简的不同,但都可以据之进行相关研究。
通过调查和访谈发现,近代水族人的村落通常规模较小,一处村落一般只有40户左右的人家。一般来说,村落中只有少数人家会娶妾。对于清代的情况,我们没有确凿的资料可以用来分析。民国时期娶妾的男子,绝大多数都是出自解放后被划为地主、富农、中农等的相对富有的家庭。猜测起来,清代的情况应该也大体如此。因此,整体上说,近代水族人娶妾可能的确只见于少数富有或者相对富有的家庭,可能的确只是少数人的行为。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这些富有或者相对富有的家庭中,娶妾却相当盛行,一人娶几个妾或者一家几代连续娶多位妾的情况都不是很少见⑦。依据墓葬碑刻资料可知,近代水族娶妾者所娶的妾的数量不一,最少者为一位而最多者为六位,清代的潘阿包就娶了六位妾。他的坟墓位于今三都县杨拱乡的子合寨境内,其宏大的规模至今明显地透露出他的富有。根据其墓葬碑刻资料以及访谈子合寨以及周围村寨的村民可知,潘阿包生于乾隆已丑年即1769年,死于道光初年(但具体卒年则不详),道光八年时其后人为之立碑⑧。他共计娶了一妻六妾,我们在其坟墓周围找到了这几位妻、妾的坟墓,试举其一位妾的坟墓碑刻文字为例(原文为自右至左顺序分行竖排。后同):
阳命生于嘉庆乙丑(1805年)吉月吉日,殁于同治伍年(1866年)吉月
清故显妣韦氏老孺人之墓
阳孝男杨廷华,孙杨王弟、王珍
大清同治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依据墓葬碑刻资料和笔者的调查,虽然一夫多妾在当时的富人中颇为流行,但像潘阿包这样可谓妻妾成群的还是相当少见。如根据碑刻资料可知,近代水族人以娶两至三位的最为多见,这也与访谈资料以及其他材料所见的相合。如荔波县永康乡的TJ村存有《蒙氏族谱》,内中较为详细地记录了蒙YX一支的婚姻情况⑨,第七世蒙XR的妻、妾情况为:妻:蒙氏,本乡西鸟寨人,生于光绪元年七月二十一日(1875年),殁于1953年,享年78岁……妾:常氏,茂兰镇水庆村人,生于同治十年九月初五(1871年),殁的年月不详……妾:石氏,三都九阡系大人,生于1868年,殁于1961年,享年92岁。第七世蒙XJ的妻、妾情况为:妻:潘氏,三都县九阡水堡村人,生于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一八八二年),殁的年月不详……妾:潘氏,三都九阡板南村人,生于1885年,殁于1958年……妾:潘氏,三都县九阡水龙村人,生于1889年,殁于1957年腊月二十七日。
蒙XJ与蒙XR两位的的诸多后人至今仍然生活在该村,我们通过访谈这些后人发现,他们也自认这两位先人确实各自都娶了两位妾。时至今日,他们对于这两位先人及其妻妾似乎还相当了解。
我们访谈时发现,水族人普遍认为“旧时代的老祖宗”娶妾主要为传宗接代,即娶妾是妻子没有生育儿子的结果。而从墓葬碑刻资料来看,大部分的男子都是妻子不育或者只生育了女儿而娶妾的,这说明生子以承祧确实是最主要的原因。但是,墓葬碑刻资料同样也扎实地证明,传承香火并不是娶妾的唯一的原因。
在贵州省榕江县的高兴乡,现存有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由多位水族头人共同议立的一块名为“万古不朽”的榔约碑,其中的一条条款为“女嫁人。无子嗣,可准许娶妾;有子倘娶妾,岳丈罚牛一只”。由此可知,为了生育儿子而娶妾是当时的社会许可的,即时人认为娶妾的目的或者原因,就是生子以传宗接代。水族与汉族一样,历来实行男性继嗣的传承制度,至今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因此,如果妻子没有生育儿子,社会普遍接受娶妾以生子。
而由墓葬碑刻资料来看,近代许多水族人确实都是因为这个原因而娶妾的。例如,三都县三洞乡达便村“民国上上寿显妣潘母老孺人之佳城”上有如下碑刻文字所示:
……孺人系潘公CS结发夫人也。温柔成性,幼事父母以孝闻。及归朝盛公,勤俭益励,家产渐兴,生子二女三。JP熊罗三梦,娶媳四弄瓦。□□宗复谋娶⑩。而CS公即(疑为辞)世,孺人既矢志抚舟,尤胼胝掺作以致富。又再娶韦氏,媳妇姒相得,无一掉□……
潘JP娶了妻子后只生育了四个女儿,按照当时的情况来说显然无从传后。其母于是出面,为他娶了妾即韦氏,目的显然是为了生得孙子以继承宗祧。在三都县廷牌镇的引虽村“莫公讳SP之坟”的碑刻资料中,有如下文字:
……其始也,初婚蒙氏,嫡配和谐。而未梦熊之兆,乃培金抚玉,以为宅中之荣。其继也,再配蒙媛,纳宠有庆。人有是心,天有同愿,所以梦熊者四……
莫SP娶了蒙氏为妻,虽然婚后夫妻和谐,但这位妻子却始终没有能够生育出儿子。莫SP于是再娶了另一位蒙姓女子为妾,结果这个妾如愿为他生了四个儿子。这必定是让他欣喜异常,“人有是心,天有同愿”云云,尤其可见他就是时人对于求子以传后的执着心态。而在时代稍后的“韦公GZ寿藏”中所见的文字,更明白地揭示了近代水族人对于无后的恐惧以及求子的热望:
……韦公GZ,字柄臣,黔南三都三区三村人也……公生七月失恃,为祖母潘氏所依,朝夕乞乳抚养,因自成人。及之九岁入学,房屋田地均无,家极贫困,半耕半读。三年操劳忍苦,极于勤俭,白手成家。……当时公以家务繁忙,始娶张氏内助,生长女韦卖,不幸张氏又亡。继接王氏,生二女韦袅、三女韦努。恨覆履家族伯叔之迹而无后,召弟GC几经讨论,恐我死后而不蔽眼,再娶蒙氏,三年生四女韦女。公元一九五零年,全民翻身解放。公恨无后之□,则抚宗族韦桃星之四子学仁。土改之时,全家人口有九,房屋田地只能自给。蒙氏幸生男学智。公的一世安矣……
韦GZ的三位叔伯都没有男丁,导致他们最终相继绝后。他本人娶妻张氏后也只生育了女儿,张氏亡后续弦王氏又只为他生了女儿。无子可能重蹈叔伯们绝后的覆辙,这让他忧虑重重即所谓的“死而不闭眼”。与亲人几度商量后,他娶了一位妾即蒙氏。但婚后三年,蒙氏也只给他生了一个女儿。这时已经是解放初期,按照新的婚姻制度他不可能再娶妾了。万般无奈之下,韦GZ只好采取水族人传统的方法,过继了同宗之子即学仁以图继承香火。所幸蒙氏后来终于给生了一个儿子,“一世安矣”确实是他的心声。
韦GZ的个案清楚地显示出了传统的水族人生子以传后的压力,很好地解释了当时一些人娶妾的原因。不过,由相同的碑刻资料同样可以确切地知道,近代水族确实有一部分男子是在生育了儿子甚至生育几个儿子之后才娶一位甚至几位妾的,这显然与议榔中的“无子嗣,可准许娶妾”无关。实际上,这个条文本身可能即足以证明,早在立这块议榔碑刻的时候已经有不少人生了儿子之后仍然娶妾,否则,就没必要议定“有子倘娶妾,岳丈罚牛一只”云云。
有些男子生育了儿子之后仍然娶妾,但确实有某种非常特别的、甚至能够获得同情的理由。在荔波县茂兰镇水庆村的上寨“故上上寿显考常公讳FY老大人正魂之墓 故上上寿显妣常母姚氏老孺人之墓”的碑文中,有如下文字:
……尝思播殖百彀以贻孙子,孰不期绵绵瓜瓞,丕振箕裘哉。盖自我先公生于是,居于是,衣于是,食于是,历代懿铄,子既生子,孙又生孙,承先□之大德,荷先祖之鸿恩,及我一身,卸世甚晚,不知先公之墓何在,高尊祖之坟何居,捐埃未报,磬发难言矣。我父生我长我,只冀繁殖,永绍香烟,嗟嗟!天为之耶?运处之耶?银严慈早没,遗银孤幼。其时号啼,勤劳枉报。迨渐长以成人,自立配婚,生一男子。愚鲁成性,竞同废人,其惨酷不堪言矣!再三思,维复娶姚氏□邕。多年未见发生。再娶蒙氏进门,数载亦无生育。何天不祚吾门哉!将见伯道之风光,香烟俨若几希矣!想银永世忠直,谅无罪过,终身朴实,胜有何愆?叠遭匪害,财物一空。黄金青铁,括囊如洗。夫而后披星戴月,亩亩躬耕,俾赖神人以伦,得保身家。虽不敢言富,略有余裕。衣足以衣,食可以饱。以为子孙计。恨无人得其所承……问诸已而有惭,□诸人而怀愧……
常FY早年艰辛,成年后“自立婚配”生了一个儿子。但不幸的是此子“愚鲁成性,竞同废人”,显然不能够传承家业。实际上,常FY虽然有儿子但等于无子。为了“永绍香烟”,他先后又娶了两位妾即姚氏和蒙氏。但不料两位妾都没有生育,致使他“恨无人得其所承”并因此而“问诸已而有惭,□诸人而怀愧”。猜测起来,时人对于他娶妾应该没有多少非议甚至可能还有某种同情、理解。
有些人生育了儿子之后仍然娶妾,则是为了生育更多的儿子。他们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自己的香火得以顺利传承,但也确实可能杂有一己享受女色的目的。我们通过访谈发现近代水族地区婴幼儿的死亡率极高,几乎每个村落中都有数家因为儿子夭折而造成绝后的情况。在许多种水书中,都有颇多的关于孩子夭折甚至因此而导致绝户的条目,说明这种情况不仅相当严重,而且可能历史很长[1]36-37。由碑刻资料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有些人家虽然生育了一个或两个儿子但最终仍然无子传承香火的情况,如“蒙奶讳岩英之墓”的碑刻文字:
……蒙公长女,年方十六,出嫁拉交。双方不睦,分手扬镳。而立之年,归佐姑父。富恩为室,立业兴家,节衣缩食,命运多劫。生儿育女,三女二男,讵料不幸,两男夭折。痛失骨肉,寸断愁肠。吾还幼小,姑父、姑母,抱吾寄养,关怀备至,视如亲子……
蒙氏仅十六岁即出嫁,但不幸离异。到了“而立之年”即三十岁时再婚嫁作他人妾,最终生育了三女、两男。不料这两个儿子竟然双双夭折。这时她可能因为已经无从生育了或者其他的缘故,最终只得通过抱养解决其夫家的香火传承。两个儿子尚无法保证自己的骨肉传承自己的家业,那些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几乎必然娶妾以生育更多的儿子。
以上两种情况的娶妾虽然确实可能有出于一己享受女色的考虑,但仍然可以看作是为了传后,即也可以看作是某种形式的娶妾是“妻子没有生育儿子”的结果。由于妻子没有生育儿子或者没有生育足够数量的儿子,为了确保家族延续该家最终娶妾。但是,墓葬碑刻资料所见的另外一些人生育了儿子后再娶妾,则显然不是为了传承家业的目的,而只能够是为了一己享受。
见于今三都县塘州乡中化村的王QG的坟墓,堪称长篇的墓志依然完整保存,其中较为详细地列举了他本人及其后人的生育情况与婚姻状况:
……(王启贵)配潘氏孺人,颇能内助,所由转贫为富,孺人实与有力焉。后中年复娶侧室二,皆氏韦。只长韦生女一,适潘。少韦无出。惟孺人固早生子,三子、一女于二韦未聘之先。女适潘姓。
其主器□成,负豪气,年五十参已卒。媳韦氏,生嫡孙男二、女三。其承重者,即独山模范高等毕业生CF也。次CH,亦由三合县高等毕业。其两女俱已适清门,余一尚待字。
公次子JC,则又师范改良所毕业。媳潘氏,早卒,遗一子CG,不禄。继刘氏,又潘氏。刘子一,潘子三。长CR,系潘所生,已毕业于私立高等学校,乃吾徒也。其余CX、CW与刘子CB炳,均幼而未受学。
至其季DC,尤致厚温恭,勤俭不侈。娶媳三,皆氏潘,尚熊未征祥,蛇偏叶吉。然先花后实,正未有艾。
公曾孙三、女一,BR已能舞勺,次BY、BL,悉CF子也。数年□,孺人及少韦,俱先公相继而逝,而今独长韦尚在……
王QG的长子没有娶妾。其次子婚后与其妻子生育了儿子,但不幸妻子与儿子均早逝。因此,后来这位次子又娶了一妻一妾。由碑文来看,这位次子的妾先生育,应该属于再娶妻后但妻子婚后多年没有生育,所以他娶了妾以期生子而传后。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或许也算是可以的。但王QG本人却是在生了三个儿子后的中年,又先后娶了两位韦姓女子为妾。在这两位妾中,一位生育了一个女儿,一位则无出。但无论如何,他娶妾显然与传宗接代云云毫无关联。
在墓葬碑刻资料中,类似的情况还可以见到一些,说明上述情况并非仅见的个案,这与笔者访谈所得足以互相印证。如笔者在荔波县水尧乡BY村调查时发现,该村在民国时期有一户相当富裕的人家,解放后该家被定为地主家庭。民国期间该家的男主人19岁娶了一位水族女子为妻,其妻子在婚后顺利地先后生育了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该男子到了中年时成为了当地的首富,大兴土木修建了一座碉堡式样的坚固而又精美的豪宅,还先后从当地的汉、苗和瑶三个民族中各娶了一位女子为妾,所以他计有一妻三妾。访谈时其后人都说,当地共计有四个民族,他这样做等于从每个民族各娶了一名女性为妻或者妾。在他们看来,其主要目的就是享受女色。
笔者主要依据自己实地抄录的墓葬碑刻资料并结合访谈、族谱等相关资料,对近代即清中叶至民国时期的水族男子娶妾进行了初步的描述与分析。近代水族男子娶妾的以娶两至三位妾为常见,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生育儿子以传承香火,但确实有以一己享受为主要目的。
但是,对于近代水族的妻、妾,我们仍然多有未知的。例如,为什会出现如此大数量的妻、妾不育?娶妾后家庭内的夫妻关系、夫妾关系、妻妾关系如何?妾在当时的社会中的地位又如何?等等。这些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搜集、分析资料,以期增加我们对于水族的历史文化的认识。
注释:
① 对于水族迁入现居住地的时代,学界尚无一致的认识,我们认为是在明清之际迁入的。详参考:张振江、姚福祥的《水书与水族社会》,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相关各条。
② 详参考:张振江主编《三都三洞水族》,第十五章,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杨俊的《水族墓葬石雕》,第15至22页,四川美术出版社,2010年版。
③ 该坟墓位于三都县三洞乡境内,至今基本保存完好,文字仍然清晰可识。
④ 历史上的汉族有墓志和墓表文之分,水族的墓志实际上相当于墓表文。由于水族人普遍称之为墓志,故此处从之称为墓志。
⑤ “□”表示此字已经漫不可识。
⑥ 标点以及后文出现的公元纪年等均为我们所加,原墓葬碑刻资料中没有。
⑦ 贫困家庭的水族男性如果妻子没有生育儿子但又无力娶妾,则通常采取过继自己的兄或者弟的一个儿子的办法解决继承以及身后事诸多问题。在水族地区,这是至今通行的习俗。
⑧ 依照水族的传统习俗,可以在下葬时立碑,也可以在之后的若干年、数十年甚至数百年之后立碑。因此,无法根据这块碑确定其确切的卒年。此外,水族人身后何时下葬需要根据水书确定,即不是身亡后即下葬。
⑨ 为保护当事人,本文后文的村落名、人名等均用汉语拼音首字母的代称形式。
⑩ 碑刻中的文字堙灭不可识者以“□”表示,下同。又,碑文中时有错字、别字,本文照录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