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丰
严监管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胡文丰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和监管,其经营存在多种风险。以P2P网贷平台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P2P行业的行业现状和监管困境,比较英美两国的监管经验,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P2P监管的建议,包括构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双层架构、完善平台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制度。
P2P网贷;风险防范;法律监管;信息披露
P2P(Peer- to- Peer或 Person- to- Person)网贷即“个人对个人、点对点”之间的资金借贷,是指借贷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流通的借贷模式。P2P网络贷款将民间借贷投放至互联网平台,是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的定位是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借贷双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的金融信息公司。该类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我国首家P2P网贷平台“宜信”成立于2006年、成型于2009年,2012年开始快速发展。网贷平台早期基本上由民间资本运作,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更多背景雄厚的资本进入并逐渐形成了银行系平台、风投系平台、上市系平台、国资系平台,等等。一方面,网贷平台的设立门槛要求较低。有些平台自身规模实力和运营能力薄弱且业务扩张过快,引发了一系列恶性市场退出事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很多平台诞生之初就存在资产自融、资产端造假等问题,假借网贷之名制造“庞氏骗局”,欺骗消费者,给互联网金融市场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监管部门自2015年来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十三五期间,政府将逐步扩大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覆盖范围,探索将影子银行、资管产品、互联网金融等更多金融活动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实现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对所有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全覆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网贷收益率持续下降,存在风险的问题平台数量也在增加,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维持逐级减少。[1]以2018年6月为例,P2P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1757.23亿元,环比5月下降3.80%,同比下降了28.42%。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842家,相比5月底减少了30家。[2]行业的成交量下降,集中度将进一步上升,我国网贷行业正式步入清理整顿阶段,P2P网贷行业发展将趋向规范化和理性化。一些运营不规范的平台将会面临严峻的考验,行业平台优胜劣汰、并购、转型会继续加速。
现行的关于P2P网贷监管的制度框架基本完成,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规定了借款人的借款数额上限,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借款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不超过100万元,明确了P2P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平台属性。同时,建立了四方参与的行政监管体系,并设置了备案管理的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发布,将备案作为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使之成为银行存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的前置条件,明确监管范围,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对新设机构和已存续平台实施不一样的备案流程,要求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为行业的合规、可持续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各国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都设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在P2P网贷平台成立初期,英、美、法等众多发达国家在管理上更加注重约束平台的行为,通过成立特定的监管部门来落实监管责任,从而对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规范。
在英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主体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FCA的职责是促进行业平台之间和谐有效的竞争,防止部分平台垄断行业,遏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出现,保证该群体得到公平的交易机会。[3]在行业相对成熟时期,英国推出了全球第一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定《FCA对互联网众筹与其他媒体对未实现证券化的促进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标志着P2P网贷行业正式进入法律法规明文规范时代。英国政府将网络借贷行业纳入消费者信用贷款管理范畴,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业规范机制和行业协会标准,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推动英国的网贷行业有序发展。信息披露方面,《消费者信贷法》要求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详细列明借贷双方约定的具体利率和借贷期限。英国政府下属的公平交易署(Office if Fair Trading—OFT)则通过制约征信机构进行行业准入管理。[4]征信管控方面,政府通过间接控制征信机构的方式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征信进行有效的监督。行业自律方面,P2P网贷行业设立的行业自律组织P2P金融协会(Peer to 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通过细化《监管办法》的宏观规定,总结了10条《P2P 金融协会运营原则》(Peer-to-PeerFinance Association Operating Principles)成为法律规范的有效补充。
美国目前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制约和规范网贷平台行为。这并不代表美国的网贷行业处于无监管状态。相反,政府对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管采用了重叠监管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债券交易委员会SEC为主体核心,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司法部AG、各种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等部门)相互配合。平台受联邦法律监管的同时,还需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伞形监管”。横向监管方面,美国采取“功能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从证券监管、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进行有效监管。监管重心主要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将网络借贷视为证券行业进行监管。通过《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监督和约束,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使用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相关法规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其二是监管重心倾向于保护消费者信息和交易安全。通过要求监管对象披露重要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2010 年7月,美国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制定并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这标志着美国网贷监管模式走向统一。
在回顾和了解了英美等国P2P网贷行业法律监管的发展历程及其监管模式之后,通过对比各国的监管内容,不难发现其有几个突出特点。
1.引入沙盒监管制度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多地区和国家都根据金融科技的特点及时探索新的监管形式,其中就包括建立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监管沙盒”的概念最早由英国提出。2016年5月9日,FCA正式启动“监管沙盒”,以实验测试的方式创造一个“安全区域”(Safe Place),适当放松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规制要求,激发创新活力。英国作为监管沙盒方面的领军力量,FCA推出的沙盒制度针对现有监管框架内尚需观察的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由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适度降低准入标准和放宽监管要求,利用模拟的市场环境开展业务测试。经测试后,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获得牌照。美国的金融科技体系中也运用了部分的沙盒监管制度。2018年4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宣布,该机构正在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合作开发美国首个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适当“降低”某些监管要求,允许金融科技创企在政府指导之下对产品进行测试。英国、美国等国的“沙盒监管”设计共性在于重视事前监管和信息反馈机制。重视事前监管,兼顾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FCA指出“监管沙盒”能够减少金融科技企业的融资障碍,缩减其进入市场的时间,减少其合规成本。重视信息反馈机制,适时调整规则。
2.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FCA在日常监管的过程中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处于监管的核心地位。具体的监管措施规定在《监管办法》的11条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其中要求网贷平台建立公平合理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积极地处理客户提出的投诉问题。同时,还规定了消费者撤销权制度。即投资者有权在与平台签订出借资金合同后的7天内无条件解除合同,但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和撤销前提。投资者可以转让借贷权益的二级市场借贷合同不在撤销权范围中,投资者也就不再享有毁约权利。在FCA 发布的P2P沙箱测试设置的默认标准也包括了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条款:沙箱测试仅允许在小规模消费者中展开;要求消费者自愿参与测试并保留消费者申诉、索赔、知情同意等权利,同时享受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和金融申诉服务(FOS)的保护。CFTC 明确测试的基本要求是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包括测试机构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项目持续时间和所面临的风险等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查询、信息反馈和投诉,并要制定风险化解计划和客户退出计划。在美国,以SEC为核心的多头监管机构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提出了要求。
3.个人征信体系较为完善
为了使网贷行业的信贷活动规范有序,美国、英国、法国都首先主导设立征信体系。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稳定发展和风险防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自身也形成信息交互共享机制,使得个人和企业在进行网络贷款时有更多的信息支撑,信用风险相对降低。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以政府征信系统为依托,通过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级公司的评分体系,对借款人进行多方面的风险评估,有效提升了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美国征信市场依靠益百利(Experian)、艾克飞(Equifax)、全联(Trans Union)三大征信主体与信用评分系统(FICO)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5]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具有市场化的特点。个人信用被视为一种商品,任何使用者利用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时都需支付费用。因此这样的个人信用信息制度不受政府控制且独立于商业银行。其依托大数据资源,对于平台借款人进行身份验证和还款能力评估,效率高效且准确。[6]也正是因为成立了个人信用评分制度、个人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等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美国得以推动以P2P 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有序发展。
4.信息披露制度十分严格
发达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严格规定了P2P 网贷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国监管部门对于借贷双方的信息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网络借贷行为必须公正透明。美国的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主要监管目标之一就是信息披露。SEC要求P2P网贷平台强化平台对借款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实责任,要在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前提下对于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全面客观的披露。同时,要求平台对其推出的产品的收益能力和风险信息进行客观陈述,并持续更新,从而形成一种“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7]证券交易委员会需要对P2P网络平台的成立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发行说明书等资料进行深入的核查,以确保平台公布的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如果平台通过隐瞒手段导致信息失真,从而导致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P2P 网贷行业逐步合法化、透明化,也间接提升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能力。英国政府对网贷行业的借贷类众筹平台做出了较为细致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平台定期向FCA提供平台产品财务报告、客户资金报告、上一季度贷款信息和客户投诉报告等资料。同时,要求平台在与客户进行交易之前要向客户全面客观披露产品信息,做到信息准确、无误导。这样一来,提高了行业的信息透明度,也降低了网贷行业的风险。
5.市场退出制度完善
由于P2P网贷平台性质特殊,其市场退出机制显得尤为关键。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秩序,因此设置严格的市场退出制度,明确市场退出的各项指标,对破产平台妥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英国FCA和P2PFA均强调在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破产时,投资者对尚未到期的接触资金,仍有继续管理的义务。P2PFA在《协会原则》中指出,公司要提前做好相关的破产程序安排,保证公司在遭遇风险暂停运营时,相关的合同能够被合理地管理,并做好相关的破产安排。一系列程序涉及在破产安排期间,需要有充足的人力保障应付与客户和经营者的沟通,需要通过一定的审批步骤实施还款程序,合理处置破产持续中的办公费用和杂项费用,在妥善推动破产程序的同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美国两大主流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也都有较为完善的破产计划,一旦平台遇到破产危机,会有第三方机构来接管平台运营[7],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继续提供服务,保证公司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有序的管理,妥善保护好各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出借人尚未回收和到期的款项。
银保监会作为宏观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负责法规出台、细则制定和解释工作,同时也负责发布P2P行业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文件。未来需要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席会议机制等。同时,为应对P2P 行业中层出不穷的风险问题,银保监会需要积极开展地方政府监管行为的指导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因地制宜,从长远上实现P2P行业的有序运行与和谐发展。
在政府加强监管的同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自律规章,帮助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约束。这样的监督机制比政府监管更加灵活,更熟悉地方金融市场规律,具有一定的引导性作用。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正式成立。其作为国家级的行业协会,吸引了一大批网贷平台入驻。但行业协会自律章程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有待提高,章程的具体细则需要通过深入协商和探讨。以期鼓励更多信誉良好的P2P 贷款平台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细则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对协会成员的设立资格和运营规范性进行把关,把风险严重、管理不规范的平台拒之门外,从源头上管控;其次,行业协会可以设置信息共享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披露,公布必要的财务数据和平台运营情况,对用户投资信息进行合理的共享,增加行业透明度的同时,起到共同防范风险的作用;最后是发起并制定更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运营规范细则,依照该规范对成员经营的合规性负责,依靠协会内部制裁规范惩戒不合规平台的非法运营,以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创新活力有所提高但仍有较大欠缺。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科技风险问题也较为突出,我国可以考虑借鉴英国的经验,创立“虚拟监管沙盒”进行互动式、动态化的监管,创新我国的金融“试点改革”形式,推动中国版的“监管沙盒”,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规制提供良好的试验环境。“监管沙盒”作为一种新工具,是监管者测试与了解创新、评估风险、决定其是否大面积推广并判定现有监管规则是否需要调整的技术性工具。目前我国的大型综合金融科技公司很难从法律上进行统一界定,政策监管缺失或者盲目地强化监管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在沙盒的承载主体选择方面,也可考虑由较强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例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建立监管沙盒,利用行业数据创建一个虚拟环境,邀请相关企业、金融消费者和专家进入,供申请使用沙盒的企业对新的解决方案进行测试,为企业提供完善的产品和服务依据,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
P2P网贷平台因业务的无形性和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导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在英美等国的P2P网贷监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始终处于重要位置。目前,《暂行办法》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平台提出了相关要求,并列出了负面清单,着重强调了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规定尚未全面详述我国的P2P网贷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通过借鉴英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优秀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1)要求网贷平台积极向消费者说明阐述网贷合同的内容,包括产品信息、收益标准、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尽到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在提供的网贷合同中,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也不得进行捆绑销售。(2)建立公正透明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和处理体系,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当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先进行协商和解,如果仍不能解决问题,可诉诸其寻求保护,保证出借人、借款人有渠道进行投诉求偿。另一方面,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在线争议解决、监管部门现场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同时,在现行各级消费者协会设立专门的金融分会,针对性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通过开展日常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引导他们合理合法维权。(3)构建网贷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指定特定部门和相关人员,拨付固定经费,建立具有P2P网络借贷行业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细化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在保障出借人、借款人的财产权、知情权等权利的前提下,确保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不受侵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4)政府监管部门和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协会可以通过开展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安全知识普及讲座,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构建P2P网贷反欺诈机制。[8]
目前,我国P2P 网贷行业信息透明度较低。监管机构可强制要求网贷行业进行信息披露并做到风险提示。2018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明确了数据治理架构。其中要求提高数据管理和数据质量质效,全面实现数据价值的主要要求,同时要加强监管监督。强调了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应用数据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应遵循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与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对借款人和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均强调动态披露信息。但信息披露的细节和具体操作尚未完善,各地区金融办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制定实施细则,逐步将其纳入日常业务管理:第一,平台“身份证明”披露。平台应主动在P2P管理部门建立完整的身份档案,提供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也包括平台股权结构、高管人员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等运营信息。网贷平台应当定期更新信息并及时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将更新的公示内容放置于营业机构场所显目处供社会大众查阅。具体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充分衡量成本与收益,避免给平台带来过度的成本负担。第二,产品信息披露。通过建立P2P 网络借贷产品登记制度,为P2P网络借贷产品进行规范化登记,并为不同产品设置对应的产品代码,形成全国统一的产品信息库,便于信息查询和产品对比。此举可以有效前置风险,实现“信息可追溯”,让产品“身份信息”、产品销售过程完全透明公开,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三,平台业务信息披露。平台应细化信息披露规则,通过明确信息公开标准,设立经营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通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平台年度报告、经营状况、产品信息、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等,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平台透明度。
国外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背后有较为成熟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撑。基于此,我国可以通过借鉴经验,建立和完善行业征信体系,依托征信系统开展风险评估。第一,明确征信数据的共享方式和渠道。和美国商业化征信模式不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即央行管理着大量的个人信用数据,但是其具有内部性和非公开性。P2P行业并不接触并利用相关的个人信用数据。网贷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匮乏,只能依靠自身建立独立的征信体系,这为完善我国的征信制度提高了难度。我们在学习美国经验、推动个人征信市场化商业化的同时, 也可以尝试和央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P2P借贷行业内横向信息的整合。在进行信息收集的时候,要合理处理共享资源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明确信息收集的方式、内容和违规收集的法律责任以及具体的救济方式,在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价、发布、保存等各个阶段都强调和注重保障被征信人合法权利。第二,鼓励平台构建内部信用评分体系。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P2P网贷平台自身可以制定统一的内部信用评价标准,对出借人进行分层分级评估。可以借鉴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经验,以个人的收入、家庭支出、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率、教育背景、社会人际关系等一系列指标为主要内容,参考借贷人的个人信用资质报告和历史交易记录,利用一定的信用评分模型,计算出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实现对借贷人的信用风险的识别和定价。与此同时,平台可以组建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对不同的出借人群进行风险甄别,根据投资人投资经验、财务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提供其能够承担对应风险的金融产品。通过构建内部信用评级制度,能够有效推进不同的金融行业间、不同的征信系统间信息和制度的融合和对接,并最终形成信息共享多元化、信用评级高标准化的征信体系。
从根本上控制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最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对其实施准入制度。银保监会需要从平台实缴注册资本、高管从业资质、平台运营机制、组织管理架构等方面入手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资格。第一,设定最低注册资金。良好的资金储备是提升平台抗风险能力的有力保障。通过确立平台的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来保障平台具有一定的资金储备。第二,对高管提出相应的资质要求。高管人员应有一定的专业理论背景和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第三,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要求。不同的投资者投资特征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也不同,所以平台可以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对其投资的资产总额作出限制,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对不同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教育,有效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当然,目前出台相关的准入细则尚有困难,可参照英国经验,在行业协会的自治章程里提出准入要求,要求协会会员平台积极实施。
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存在经营不善、虚假交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置一个合理的退出机制也尤为重要。在制定平台市场退出制度时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第一,平台可以借鉴美国Prosper和Lending Club公司的经验,提前做好破产预备方案,在设立时就制定好借贷破产管理计划,预先对破产平台的后续处理工作做出妥善的安排。方案应规定接管人或者接管第三方的人员选择、未到期借贷合同的处理、投资者的权益保障等内容。监管机构需要对破产计划进行内容审查,在机构处进行备案,并要求在平台网站上予以公示。第二,在启动退出机制时,要明确处置原则和主体。监管部门根据平台面临的不同程度的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和司法处置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确实难以改善经营状况的平台,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破产申请。可以恢复正常运营的平台,可借鉴商业银行接管的做法,由第三方机构接管,通过一段时间的接管,如果能够继续经营,则终止接管。如果接管期满,仍未能恢复正常运营能力,则进入合并或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平台经营状况迅速恶化、出现资不抵债和跑路风险的情形,监管部门则可以依职权直接做出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勒令其进行市场退出,防止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年(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数据监测报告[R].[2018-01-20].http://www.100e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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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翁英超.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研究[J].福建法学,2015(2):23-27.
(责任编辑 杨卫宏)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for P2P Network Loan Platfor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trict Supervision
HU Wen-feng
In recent years, P2P network loan platform is developing rapidly in China. Due to the lack of special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there exist many risks in its operation. Taking the P2P network loan platform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ifficulties in the supervision of P2P industry in China, analyzes the regulatory experience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constructing and perfecting the supervision on P2P platform in China, including building up a two-tier framework combining government regulation with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perfecting the access and exit mechanism for the platform, optimizing the relevant system to protec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s well as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establishing a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and credit rating system.
P2P network loan; risk prevention; legal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2018-07-01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7YJC820053)
胡文丰(1995- ),女,浙江瑞安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10.13685/j.cnki.abc. 000358
2018-09-18 10:51:46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34.1242.z.20180917.1456.010.html
D922.282
A
1671-9255(2018)03-00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