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惩治恐怖主义立法初探—以中国反恐立法为视角

2017-12-31 00:00:00孙瑞雪
大东方 2017年8期

摘要:9·11事件使得恐怖主义成为一个大家不再陌生的词,从而更应该加强反恐的国际合作。本文通过恐怖主义概述、我国学者对恐怖主义的概述,结合国际公约有关反恐的措施来完善我国应对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的建议。

关键词:恐怖主义;严重破坏性;反恐;措施

一、恐怖主义概述

对于“恐怖主义”,目前世界上尚无统一定义,但恐怖主义所包含的要素恐怖活动、恐怖行为、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行为及恐怖主义犯罪是沒有争议的。[王逸舟:《恐怖主义溯源》( 修订版)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 页;]

二、我国关于恐怖主义概述

目前我国学者关于恐怖活动的界定,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其二,恐怖活动就是指对国家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社会团体成员或其他公民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非法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用以威胁、恐吓政府、公众或上述两者的某一部分以达到政治或社会目的的行为。其三,恐怖活动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主要是政治目的,而对个人或团体采取非常规性的暴力或准暴力行为。其四,恐怖主义是暴力实施者基于政治目的对非武装人员(包括军队非战斗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目的是以特殊的手段把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逼迫其做原本不会做的事情。上述定义尽管各有侧重,但均认为恐怖活动是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活动。

三、恐怖主义定义

恐怖主义一般是指由于民族、种族、宗教等社会问题引发的,由国家、社会组织等主体实施的,为了实现该主体反政府的最终政治目标,针对非军事目标进行的严重破坏行为。

四、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

面对恐怖主义的日益肆虐,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打击恐怖主义,如签署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日内瓦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打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五、我国如何应对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

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对待恐怖主义问题上,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是:反对并谴责违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反对由国家政权直接进行侵犯别国主权、武装侵略和占领别国领土、颠覆别国合法政府、屠杀和驱赶别国人民的大规模恐怖活动;也历来反对将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作为政治斗争的方式和段;反对利用恐怖主义来反对民族解放运动、人民革命运动以及对别国进行侵略[杨洁勉、赵念渝:《国际恐怖主义与当代国际关系》,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1)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并加强国际合作。现有的国际反恐公约几乎覆盖了反恐的所有领域,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及促进反恐国际合作奠定了国际法基础。中国目前已经加入了绝大部分公约,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积极参与联合国创制反恐怖主义法的进程,努力推动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严格遵守这些国际反恐公约的规定;

(2)积极倡导并扩展国际多边反恐合作机制。中国继2001 年上海合作组织签署《上海公约》后,又陆续签订多项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积极参与并倡导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地区论坛和亚欧会议框架内的国际反恐怖交流与合作,会对打击恐怖主义产生积极影响。

(3)进一步加强国内反恐法实施。中国今年新制订了《反恐怖主义法》,用法律的形式表明中国反恐的决心。这不仅仅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国际责任。除了进一步实施新制定的反恐法,更应尽快配套出台各项措施,包括司法解释等。

通过上述研究,笔者认为反击恐怖主义首先要改变以暴治暴的压制思想,立足于治本,从改变国际社会不平等的现状入手,消除霸权、强权、干涉主义,并通过治标与治本的代价之比较,直观地指出治标只能劳民伤财、甚至侵害到公民的基本人权,而治本才是真正的出路所在。同时明确要消除恐怖主义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愿望,恐怖主义的存在如同犯罪,是历史性的、客观的,而限制恐怖主义的发生及其危害的程度与范围,才是现实、可行的。我们从法律视角看待反恐问题时,就必须摆脱某一部门法的束缚,而是预防、处置、制裁、恢复四者并重,树立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大局观。路漫漫其修远兮,随着反恐怖主义实践的发展,我国的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之路也必定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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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瑞雪(1989.09--);性别:女,籍贯:河南省濮阳市,学历:硕士,就读于天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