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权利作了重大修改, 赋予其一系列权利。为充分保障律师权利在实现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以及公正执法等方面的价值,当前公安机关亟需转变讯问思维,强化证据意识。
关键词:侦查 律师权利 辩护
一、问题的提出
刑诉理论认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之间地位平等,在刑事追诉中,“控辩裁”三方通常被形容为三角形的结构关系,这一关系中,三方应势均力敌,任何一方的塌陷都将导致结构性的矛盾。为此,新修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充分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直接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拓宽了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增强了辩护权与侦查权之间的对抗性,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二、新刑诉法中公案侦查程序中的律师权利
(1)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身份定位
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行使辩护权,强化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能,将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的直接交锋提前至侦查阶段,不仅对侦查活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有利于更加全面、及时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可以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案情,使侦查过程更加透明。
(2)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主要扩展
①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变化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权是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的核心要素,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侦查权的合理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看守所对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的律师, 必须在48 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其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
②律师知情权的变化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新刑诉法第36 条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这种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其次,辩护律师享有就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情况得到通知的权利。新刑诉法第 160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利于加强律师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提高律师办案的能动性。
③律师享有提出意见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辩护权,因此,其可依其享有的辩护权就案件有关情况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一是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意见的权利。新刑诉法第8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对于审查批准逮捕问题要求提出意见的,检察机关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意味着辩护律师就批捕的有关问题,有权要求检察机关听取自己的意见或者提交书面意见;二是侦查终结前提出意见的权利。新刑诉法第159 条的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当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也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附卷。
④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
新刑诉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其他新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权、与在押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保密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等,对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三、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应对策略
为充分保障律师权利在实现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以及公正执法等方面的价值,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必须充分理解这种变化对我们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与考验,并予以有效应对:
(1)转变侦查理念,强化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
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侦查理念中始终是坚持惩罚犯罪优先,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新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其成为新刑诉法的灵魂和标准。作为被追诉者的犯罪嫌疑人,其权利理应是尊重和保障的重点。面对新刑诉法,公安侦查人员应当切实转变侦查理念,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进一步强化人权意识, 既要坚持及时惩罚犯罪, 依法维护公民 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又要注意真正把犯罪嫌疑人作為诉讼主体对待。公安机关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此外,现实中刑讯逼供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 在一些侦查人员头脑里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还根深蒂固,而刑讯逼供的恶果之一就是冤假错案,因此,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转变讯问思维强化证据意识,夯实既保障律师权利又保证侦查权力的控辩对抗结构
高度重视第一次讯问,完善讯问策略和方法。认真研究 制定讯问预案,明确通过讯问要解决的问题,积极探索讯问的谋略和技巧,提高第一次讯问突破口供的成功率。在每一次讯问期间,要坚持全程录音录像,完整记录审讯过程。同时也要逐渐摆脱单纯依靠运用谋略与技巧获取口供,通过口供获取其他实物证据的传统讯问思维模式。坚持重口供但不依赖口供,实现传统证据收集手段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相结合,要充分运用录音录像及电子物证鉴定鉴别、激光技术全息照相、激光光谱分析仪鉴定DNA 检测等新技术,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
参考文献:
【1】翟悦,赵微.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中的律师权利保障—以新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为背景.东南学术,2014(5)
【2】孙运利.律师权利的强化对公安侦查工作影响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4)
【3】吴雪.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科技经济市场,2016(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