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用灭火器的管理

2017-12-31 05:43徐荣斌
水上消防 2017年2期
关键词:干粉筒体气瓶

■ 徐荣斌

内河船用灭火器的管理

■ 徐荣斌

0 引言

近年来,实体经济不振,部分国内航行船舶的经营受到市场的影响经营困难。在消防器材维护管理上,一些船舶管理人员出现了重经济效益,轻维护管理的现象。笔者在长江对辖区停(靠)泊船舶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一些船用手提式灭火器实际配置的灭火剂类型、型号与相关规定不符,手提灭火器过期(长期)未检,使用国家颁布的淘汰1211的灭火器,到期或该报废的灭火器不报废,有些维修检测单位甚至不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随意将维修合格证贴在该报废的灭火器上。

1 船用灭火器管理的相关规定

船舶手提灭火器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问题不单源于经费,主要是船舶管理人员对灭火器相关的一些规定一知半解、不知、甚至是错误的。维修检测单位出现的问题则是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提示船舶经营人的法定责任。

1.1 船舶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船舶灭火器的规定

1)《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上的消防设备栏明确规定了所配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及数量,这些灭火器配置是船舶检验局依据船舶的种类、火灾危险性等经过计算所得出的,这是对灭火器配置最直观的规定。这些灭火器的船舶检验证书上有具体的类型,但没有规格和应放置的位置详细规定。

2)应熟悉防火控制图(消防设备布置图)对于消防设施器材分布的规定。有些船舶的防火控制图上虽然有种类、规格、数量的规定,但这些防火控制图上标示的规格往往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上的规定存在冲突。如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在防火控制图上标注的是6 L,但相对应的该船舶检验证书簿上适用2004或2011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上对于灭火器规定为:“手提液体灭火器的容量应不大于13.5 L,亦不小于9 L。其他灭火器的可携性应至少与13.5 L液体灭火器相当,且其灭火性能至少与9 L液体灭火器相当。” 9 L液体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为2A、89B,而有些船舶干粉灭火器仅仅只有1 kg,其灭火级别只有1A、21B。

关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3个等级:严重危险等级应配置3A、89B;中危险等级应配置2A、55B;轻危险等级应配置1A、21B。笔者认为船舶作为特殊的建筑物,因其火灾危险性大,用电设备多,功能复杂,应作为严重危险等级来配置灭火器。对应的灭火器则应配置干粉灭火器为5 kg,液体灭火器为9 L。

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船舶配置的灭火器有规定,但没有具体量的规定。具体的规定体现在《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四章:每个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5 kg,而每一泡沫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9 L。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 kg,而且必须有至少相当于一个9 L液体灭火器的灭火能力。

1.2 船舶管理人员和灭火器维修检测的单位要了解关于灭火器维修保养方面的规定

1.2.1 《灭火器维修》GA 95—2015

灭火器报废年限: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6 a,干粉灭火器满10 a,二氧化碳灭火器满12 a。

应报废的情形:

1)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2) 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3)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4) 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1/3;

5) 气瓶(筒体)外表面、连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6) 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

7)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8)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9)气瓶(筒体)的连接螺纹有损伤;

10)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11)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12)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13)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1.2.2 其他相关规定

应予维修的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 a,首次维修后每满1 a,干粉及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 a,首次维修后每2 a。

1.2.3 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

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主要有: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型灭火器、倒置使用型灭火器、1211灭火、1301灭火器以及不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从这些船舶灭火器配置适用规定可看出,内河船舶所配置的手提灭火器不仅有数量上的规定,在灭火能力及灭火剂的重量(容积)上也有相应的规定。《灭火器维修》GA 95—2015中关于灭火器报废年限和应报废的情形则是强制性规定,而且该标准中明确报废灭火器和气瓶应经用户的同意的程序。

2 相关管理对策

1)加强“四个能力”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有关灭火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船舶的经营人、管理人对灭火器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提高自觉、责任主体意识。

2)严格依法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新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于此类消防隐患执法部门应当下发改正通知书,责令相关船舶加以改正。

3)对于维修检测单位的违法行为可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行政执法可加强其自觉并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9)[S].MSC.87(71)号决议案(1999年5月27日通过).

[4]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000)[S].MSC.98(73)决议案(2000年12月5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灭火器维修[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

[6]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研究中心.消防安全技术实务[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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