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鹏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系,河北保定071000)
大数据时代下的公安侦查研究
王云鹏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系,河北保定071000)
该文首先介绍了大数据的定义与其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其次总结了大数据对公安侦查中的影响,主要包括:改变了侦查模式、公安侦查中证据收集的规则,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在大数据时代下公安侦查中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下改进公安侦查工作的对策,主要包括创建全面的信息共享平台,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提倡正确的侦查理念、侦查模式的改进。
大数据;侦查工作;数据分析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技术在生活中的影响不断加大,城市数据、医疗数据、交通数据、网站数据等成为了我们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呈现井喷式增长,人类由此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型的犯罪形式,例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信息窃密、计算机劫持等。大数据时代,对公安侦查的变革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大数据时代的监控系统、数据分析系统、数据预测系统、全景式记录系统等都有效的帮助侦查人员迅速的掌握信息,从而对犯罪进行预防和侦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1.1 大数据的定义及特点
“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一个新的概念,目前对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在英文中称之为Big Data,它主要来自于美国科学家阿尔文·托夫勒。该定义认为大数据就是不用抽样等分析方法,而是对所有可能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处理和应用。第二种在英文中称之为“large-scale data”或者“vast data”,也可以直译为海量数据,即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处理能力的如海洋一般的数据。第三种是维基百科的定义,即当前所指的大数据应是海量数据的集合,其特点在于现有的数据收集处理方法不能满足其要求。本文采纳维基百科的定义,即大数据是海量不能用现有技术处理的数据。
本文中所指的大数据,应具备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数据量巨大。第二,数据的种类繁多。第三,处理速度快。第四,数据个体价值密度低。
1.2 大数据中的关键侦查技术
(1)城市智能监控系统
城市智能监控系统通过在特定区域内安装多维度摄像头实现对区域内运动目标进行动态监测,并利用云端数据服务收集数据、输出监测数据视图,实现立体的可视化智能监控。
(2)城市综合安全防控系统
城市综合安全防控系统,是公安机关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整合各类资源,充分融合打击、防范、管理、控制等各类措施,对城市安全进行动态管控的系统,主要管控场所是车站、机场、码头、主要的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区域。
(3)车辆监控识别系统
车辆监控识别系统,是指能够监测到受监控路面的车辆,并自动提取车辆的牌照信息进行处理的技术。能够通过对重点车辆的监控与跟踪来帮助公安机关掌握可疑分子的行踪,从而帮助侦查。
(4)人脸识别系统
这是生物识别技术的一种,该系统的核心是基于人的面部特征实现信息识别。主要工作原理是对检测到的面部与系统已经收录的面部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找出被检测者的身份。人脸识别系统能够有效
地帮助侦查人员在茫茫人海中掌握重点目标,甚至是帮助确定可疑分子。
2.1 改变了侦查模式
在传统的侦查方式下,侦查人员主要通过对受害人的社会关系进行侦查。每个人每天都在和这个社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因此,如果某人遇害了,一般都是以这个人为中心,顺着各种社会关系往外延伸,去发现线索。然而,大数据时代下的侦查程序则演变成:第一,根据犯罪现场的勘查结果运用大数据来寻找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以此来确定犯罪的过程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第二,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信息记录能力与处理能力,收集犯罪现场的客观证据,并依据这些客观证据展开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第三,用大数据对犯罪现场的指纹等生物信息进行提取,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大数据给了侦查人员新的侦查视角,也让侦查从原有的被动性变为主动性,给我国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侦查模式。
2.2 改变了公安侦查中证据收集的规则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收集规则一般是以口供作为第一重点,甚至从口供出发来确定其他的客观证据。然而,大数据时代的刑侦最大的区别是证据掌握的提前性,即在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帮助下,在犯罪嫌疑人抓获之前,侦查人员就已经获得了大量的犯罪信息和客观证据。再依据这些客观的信息与证据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口供,这种从原有证据收集的主观性变为现在的客观性,给我国的论罪定案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2.3 由事后侦查变为事前侦查
在传统的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只能通过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的了解、分析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但在大数据时代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犯罪数据的分析来寻找出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甚至预测出某一犯罪案件具体的发生时间等,提高了侦查的综合效率。
3.1 没有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早在2005年就提出了侦查机制中社会信息共享的问题,但目前仍然没有能够真正做到,在公安内部治安、刑警、网监、交巡警等仍然是各自采用自己的一套应用系统,各侦查平台间缺乏真正的关联。因为各种警种所采用的数据标准不一,数据结构与类型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侦查人员在整合数据时难度颇大。
3.2 缺乏数据化侦查人才
在我国目前的公安队伍中,省级的公安机关有数据化侦查专业人员,但在市级公安系统中这类人才就存在严重不足,而在基层派出所,则几乎都没有专业从事信息化处理与情报研判的专业性人员。
3.3 过于依赖科技手段
大数据最为关键作用就是对信息的快速传递,但也正因为此,我国的部分侦查人员简单地将大数据下的侦查模式理解为简单的信息共享,甚至出现了一部分侦查人员过于依赖新型的侦查方式,而忽略了最为基本的现场勘察。
4.1 搭建专业侦查的数据平台
搭建专业的侦查数据平台是解决我国当前侦查工作中数据整合问题的有效举措,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平台,此平台主要用于发布要求进行外地协作的案件信息,在平台上以各种技术手段保证在保密的情况下与要联系地区的公安系统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反馈情况,建立侦查资源的共享,保证在案件追捕的第一时间可以联系到当地的公安机构。在侦查工作开展前,就应当充分运用通信定位追踪等技术,让网警、网侦等部门辅助查证涉网线索以及相关的视频资料;让刑侦、经侦等部门查证涉案通信号码、银行卡、资金流向等信息,派出所对信息诈骗案件进行宣传预警防范等,从而发挥大数据的最大优势。
4.2 培养专业的数据侦查人员
大数据的重要工作就是要对海量的信息进行整合利用,一方面要明确数据的汇聚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要设立规范的信息要素,能够做到对不同种类、来源、形式的信息做到有效的理解消化。深入研究已经掌握的数据信息,了解数据的整合方法,这就需要侦查人员要有较高的数据整合能力。而我国现有的侦查系统中,这类人才的数量是极其稀少的,必须要进行全面的教育与培养。
4.3 将大数据手段与传统的侦查能力有效整合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最为重要的侦查工作就是通过对群众的走访,来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了解在犯罪发生时可疑的情况。但在数据化应用较为广泛的现在,很多的侦查人员过于依赖利用数据系统来调查这方面的情报,而缺少了对人民群众的走访。甚至一部分侦查人员对于现场的讯问也变得极为马虎,这很有可能让侦查工作陷入另一个方面的误差,即一旦以科技手段证实了某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就在没有经过多方验证的情况下草草地下了结论,特别是我国现有所倡导的“零口供”的审讯模式更有可能让这种误差出现冤假错案的结果。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大数据在现代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数据信息处理与数据信息识别甚至是网络舆情的监控都可以通过专家来帮助侦查人员更快、更准确地掌握犯罪信息,从而给我国的侦查工作带来质的飞跃。另外可以进行如下利用:第一,对危险的顽固类犯罪嫌疑人进行重点监控,对可能发生犯罪的地区进行重点监控,不放过任何可能的疑情与险情,特别是对已经存在隐性犯罪线索,要做到细致的分析与评定。第二,以各种方式多渠道的收集情报,不仅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情报作用,还需要以各种数据处理体系来对收集到的情报进行分析,对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进行总结,了解其中的规律与治安管理中的漏洞,消除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隐患。第三,利用大数据的处理能力,通过对系统内情报的分析掌握,及时科学的分析犯罪分子可能存在的过激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犯罪的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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