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收紧外资收购政策中企收购大门并未关闭

2017-12-29 13:35刘馨蔚
中国对外贸易 2017年10期
关键词:能源部公共秩序德国联邦

刘馨蔚

前不久,德国联邦经济能源部出台旨在修订现行的《德国对外贸易条例》,主要用于限制欧盟以外国家的收购行为,德国也成为第一个采取措施收紧外资收购的欧盟国家。

作为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德国掀起这场“政府干预并购”风波将对中资企业对德投资有何影响?

新规侧重“关键性基础设施行业”

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同时欧盟则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根据墨卡托中国研究中心的数据,2016年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已完成的交易中金额约为110亿欧元。其中,德国成为中国投资者最热衷的目的地,占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31%。

然而,在过去的几个月中,欧盟成员国及中国欧盟商会对欧盟企业在中国市场缺乏同等的准入条件发出抱怨之声。据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报告显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通常会遇到的障碍包括缺乏市场透明度、所有权结构复杂及对国有企业的优待政策。

另一方面,包括中国美的集团收购德国机器人制造商库卡公司在内的一系列收购交易则引起了德国方面关于核心技术流向非欧盟投资者的担忧。

针对德国出台的投资新规,百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伊萨·科耐利亚·穆勒介绍,该项新规主要将带来两个方面的变化:首先,对于哪些目标企业的收购必须申报德国联邦经济能源部审批,以及适用针对特定行业的更严格的审批要求,新规作出了细化性和扩展性的规定。其次,新规延长了审批期限。

“新规对于涉及哪些行业的交易尤其可能引起公共秩序和安全方面的担忧作了更细化的规定。”伊萨·科耐利亚·穆勒称,此类行业首先包括能源、信息技术、通讯、交通运输、健康、水、粮食以及金融和保险行业等关键性基础设施行业。

同时,为上述行业开发行业专用软件的企业、特定的云计算供应商以及受委托建造电信基础设施的企业,也同样属于涉及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业。

“投资者若有意收购上述行业的德国企业,必须向德国联邦经济能源部书面申报相关交易。”她说。

此外,她指出,根据新规,仅对国防工业和IT安全领域适用的特殊领域投资审查,将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目前为止,特殊领域投资审查主要适用于军事武器制造商及特定的信息加密IT产品。新规出台后,侦查和援助领域的军备商也将适用特殊审查程序。对上述企业的并购交易将受到《德国对外贸易条例》第60条及后续条款所规定的更为严格的审查条件,且此类交易一如既往必须向德国联邦经济能源部申报。她强调,对于此类交易,德国联邦经济能源部可以不经联邦政府同意直接予以否决或许可。

“新规对于审查期限的起算点作了新的规定。”穆勒进一步介绍道,此前,德国联邦经济能源部有权在合同签署后三个月内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而随着新规的出台,该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改为联邦经济能源部知晓该交易之时。由此,只有在合同签署后五年这一绝对期限届满后,才能确保主管部门不再启动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投资方仍然可以选择主动向联邦经济能源局申请无异议证书,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交易被推翻的不确定性。“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新规的出台,这一方式将被更多投资者所采用。”伊萨·科耐利亚·穆勒直言。

另外,新规还延长了审查期限。新规出台前,主管部门可以在收到无异议证书申请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审查程序。新规将这一期限延长至两个月。对于正式程序启动后的审查时限,新规也将原收到全部材料后两个月的审查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穆勒特别提到,德国联邦经济能源部若需要与合同方就如何在未来保证公共安全和秩序进行讨论的,上述四个月的审查期限在讨论期间暂停计算。

德国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框架仍比较“宽松”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国际关系研究室赵纪周介绍,德国对于企业并购的法律框架是比较“宽松”的,外国投资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需要经过审查,包括针对特殊领域投资审查和一般投资审查。前者仅涉及国防工业或信息加密IT技术。后者没有行业限制,但仅针对来自非欧盟或非欧盟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投资者,且此类并购只有在威胁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被禁止。

如果目标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可能触发公共秩序或安全方面的担忧,赵纪周建议投资者主动向主管部门申报,以排除交易的不确定性。

赵纪周特别指出,德国法律允许对并购交易是否影响自由竞争市场予以审查,主要依据为《反限制竞争法》。此类审查主要取决于并购交易的规模,并且完全依据法律标准和市场经济,而不会掺杂政治考量。

“此外,对于特定行业(如银行业)的并购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但该等要求并不包括政治因素。”赵纪周透露,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BaFin)近日表达了欢迎中国投资者投资德国银行业的意愿。

投资者应对新规予以更多关注

“德国对其投资审查法律框架的修订反映了德国政府对投资审查的加强以及对所谓恶意收购的谨慎态度。”普华永道并购服务交易合伙人王炜预计,德国对外国投资将更为频繁地启动审查程序,但应当不会从本质上改变德国对外国投资的开放态度。

赵纪周认为,对于中国而言,应予高度重视、密切关注此次由德国掀起的这场“政府干预并购”风波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他国“连锁反应”。德国颁布的外资收购新规有可能在欧盟范围内起到示范效应,推动更多欧洲国家颁布类似规定,毕竟法国、意大利都曾和德国一起敦促欧盟立法限制“不公平企业收购”。

王炜建议,投资者应当对德国投資审查方面的新法规予以更多关注。如果目标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引起公共秩序或安全方面的顾虑,建议投资者主动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查。为此,投资者应当对交易时间表作更充裕的规划,并提早足够的时间向法律专家了解投资审查法规的修订可能对交易造成哪些影响。

赵纪周建议,中国企业对德进行直接投资之前应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不断提高自我的跨国管理经验,从“软件”方面推进本企业对外投资战略的“落地开花”、结出硕果,并加深对德国法律文化的了解,减少和避免两国员工之间的文化冲突和和语言沟通等障碍。

“此外,还应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服务支持体系,加强和外国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利用不同层级的官方对话、协调、合作机制和渠道,来反映中方企业关于德国政府对本企业在德投资并购的安全审查等方面的利益诉求,为中国企业创造对德国乃至欧盟境内投资的良好环境。”赵纪周称。

王炜表示,就新规而言,中企在德国收购的大门并没有完全关闭,只是风险有所增加,对企业做好先期可行性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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