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莉
9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发布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主要方式,其规则的制定填补了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空白。
这一仲裁方式为国家签订多双边投资协定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服务平台,可谓意义非凡。
填补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空白
与诉讼、调解、协商一样,国际投资仲裁也是一种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且具有专业、保密、灵活、快捷、国际性高等优势。
随着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经贸投资活动日趋频繁。据统计,2016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全年共对全球164个国家和地区的7961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1299.2亿元人民币(折合1701.1亿美元,同比增长44.1%)。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吸引外资金额位居全球第三位。
与此数据不相称的是,我国尚无一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也没有受理投资争端的实践。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则受理了较多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
“建立投资仲裁机制是平等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我国在国际投资法制发展中话语权的必然要求。”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说。
据了解,《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具有多个亮点,如适用范围的专业性,规定了是解决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涉及投资者与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投资争端;以《仲裁员名册》为仲裁员设定高门槛;约定公开审理,增强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规定了第三方资助等。
据了解,《投资仲裁规则》公布施行后,贸仲委将继续加强与商务部等部门的沟通,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在对外投资条约谈判中推广和引入贸仲委投资仲裁机制,积极发挥贸仲委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的作用。
此外,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引导企业熟悉了解贸仲委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贸仲委投资仲裁条款,提升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同时,鉴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适用裁决执行地的法律,贸仲委将积极与立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开展论证调研,推动我国投资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面临最佳机遇
当天,贸仲委正式发布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6)》(简称《报告》)。这是贸仲委自2014年决定开展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系列研究项目以来第三次发布年度报告,也是国内唯一专门针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所做的年度总结。
王承杰谈到,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对外贸易投资迅猛增长,“一带一路”倡议稳步推进实施,中国的仲裁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也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与此同时,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也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巨大挑战。
在此背景下,贸仲委开展了专项课题研究,每年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反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总结历史经验。
《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251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08545件,比上年增加71621件,增长52%;案件标的总额为4695亿元,同比增长14%。
据王承杰介绍,本年度的报告还体现了以下亮点:一是专门介绍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仲裁的司法解釋和意见; 二是以特别观察的形式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进行了专章研究;三是首次从行业的角度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四是由主管全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与监督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法官牵头完成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的研究,相关数据具有权威性。
王承杰告诉《中国对外贸易》,已有第三方评估认为贸仲委实质上已经是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从案子类型来看,2016年贸仲委共受理仲裁案2181件,483件是涉外案件。实质上贸仲委受理的案件中80%以上都含有外资因素。
“从案件当事人结构来看,以2016年为例,案件当事人来自于57个国家和地区;从案件适用法律来讲,不仅仅适用中国法律,而且有的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的法律、美国的法律等,更多案件适用于国际公约,比如货物买卖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王承杰表示。
此外,越来越多的外籍仲裁员在贸仲委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仲裁员,进一步提升了贸仲委案件审理的国际化水平。目前,从受案量、标的额、国际化程度等方面来讲,“贸仲委60年的发展确实已经达到这个水平。”王承杰说。
知识产权仲裁受案量尚低
不过与此同时,在全国仲裁受案量呈井喷态势的今天,知识产权仲裁受案量却迟迟不见起色。
“相较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总体数量与增长速度,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的受案量与增长率不明显。”王承杰表示。
报告显示,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的受案量与增长率不明显,贸仲委为例2014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占涉外案件受案量的1.77%;2015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占涉外案件受案量的4.1%。以北京仲裁委为例,2014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为43件,占全部案件数的2.11%;2015年为26件,占比1.56%。
“知识产权纠纷受案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知识产权仲裁的了解不足、认识不够、参与意愿不高等问题。”《报告》课题组主要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杜焕芳表示。
杜焕芳认为,目前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还不够健全,全国众多仲裁机构里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够均匀;知识产权机构专业化的提升也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知识产权仲裁纠纷的解决需要专门的仲裁规则以及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多数的仲裁机构即使有仲裁的规定,也还不够专门化。
“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的主要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的可仲裁性存在立法空白、仲裁临时措施的规定过于简单、仲裁诉讼化倾向导致纠纷解决速度降低等。”王承杰说。
据了解,贸仲委已加强了有关知识产权仲裁的工作。例如,对仲裁员的专业领域进行合理划分,对仲裁规则中对知识产权个案的解决调整做一些规范,“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可满足我们具体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需求。”杜焕芳说。
王承杰建议,合理扩大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受案范围,协助当事人加快知识产权仲裁程序进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