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以及金融发展速度加快,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与全球经济不断融合,金融监管的环境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为适应全球的金融经济发展形势要求,我们国家必须有新的监管机制出现。
一、国际金融监管基本概述
从金融机构平时的日常行为从操作上来讲,都是以市场自由运作,最后产生金融自律结果,不会受到政府去干预,在市场准入方面,很多公司都能比较宽松进入。但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发生了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当时的金融业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此时金融监管理论界对金融监管体系开始进行反思,采取了很多金融监管的措施。最早是美国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立法监管行规,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开始了对银行采取规制的措施,对金融机构进行非常严格的审视管理,相继许多国家也参照美国的基本管制方式,当时的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在那个时期之后,建立相关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管理,此后金融监管机构管理的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
二、金融经管改革未来的趋势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六年,到了2004年,美国和欧盟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对金融监管政策有了统一的意见,简单概括一下,这段时期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趋势包括:
(一)不断的扩大金融监管的管理范围
经济危机之后,很多世界经济体都将自己国家的现有金融机构监管的范围扩大。美国将原有的,例如: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等归置到现有的监管范围,同时欧盟对银行、私募基金以及一些基金的风险管理也放到了其范围之内。当时在整个金融市场有很多金融产品、证券化公司以及衍生产品出现,在这些衍生金融产品当中,加强对其市场监管并设立新的标准,这些标准就包括这些衍生产品在交易过程当中,需要由政府对其清算、进行控制。
对于金融监管机构风险的防范,起初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负责金融系统风险性的防范,欧盟成立了欧洲系统风险防范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金融危机的监督审查,控制系统性的风险。有了监督机构的存在就会对金融危机有了前瞻性,防范为主对金融危机爆发能够提前做足准备。
(二)发挥国家银行的作用
全世界很多国家中央银行没有被划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美国中央银行只是控制国家货币,但是对市场上的金融监督还没有一定的监管作用。危机爆发表明这种制度安排是不合理的,中央银行应该发挥其防范风险性的作用,发挥监管实时审查的作用。很多国家都明确中央银行在银行体系、国家金融体系当中的地位,赋予一定的职责,监督监管国家的金融体系。
(三)对金融相关的消费者客户给予一定的保护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美国还有欧盟都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该协会对金融危机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作出修正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才是金融体系未来发展的主要基础,应该把它列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当中,而且采取相应的保护手段和措施。其中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主要内容,就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使得金融市场未来发展更加稳定,能使消费者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多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
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成立了自己的金融监督委员会,欧盟各国也成立了监督委员会,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监督委员会没有达成统一的合作,仍然处在相互分离的监管格局状态。在2009年发布了国际改革金融市场详文,对现有的全球监管制度做出了一些规定,需要国际上很多国家进行监管合作,这其中就包括中国在内,很多经济体都希望能够共同合作,共同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作,能够推出一个全球监管的统一标准,这样才能在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有了一致的目标。
三、中国金融监管未来的发展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都在不断地完善,都以不同程度地向前推进,以金融问题为导向具有前瞻性。但是在我国金融监管还不成熟,现有的监管制度方法手段都不能够对未来金融风险提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另外一方面我们缺少有效的风险评估以及监督机制,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在大环境下我们改革力度还比较缓慢。
就当前情况下我们金融体系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在全球经济的推动下借鉴国际金融改革的方式,确定新的改革目标和思路:
(一)我国要明确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不断的金融监督改革,加强金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以适应未来多种形式存在的金融发展,通过金融改革可以确定更早的预警方案以及防范措施,使得在监管过程当中权限分明,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对于多种形式金融部门的存在,对金融的存在功能采取统一的管理标准,防范监管空位以及监管重叠的存在,金融防范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监管目标实行统一管理。为适应新的金融改革,为适应新的金融产品以及创新的形式出现,必须打破原有的管理风格局面,通过金融改革构建新的金融创新发展管理体系,构建新的金融市场体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面对金融不断改革的步伐,由于我国过去金融监管审批过于复杂,会使金融结构的灵活性下降,为了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以及市场利率化转型的发展,应该减少金融产品的审批过程,取消或者是减缓一些股票债券发行的行政审批过程。推动建立证券民事诉讼等一些新的制度,形成更好的金融结构监管环境,促进新型金融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便利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统一监管的目标,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灵活性特点,明确地方金融部门对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平衡地方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业发展中的职责。
(二)与世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同步
从世界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从监管目标以及监管要求出发,要与世界监管达到统一目标和职责,降低目标与权责之间的矛盾,实现统一监管目标,平等对待监管部门,不断降低协调沟通成本,促进企业与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成本下降,更有利于市场风险的控制以及资源的配置,提高金融监管的一致性。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和建立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放松市场的准入机制,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同步,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监管避免监管空白,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再次产生,避免导致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下降,有效的控制风险控制原来的规制导向监管,提升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性,注重事前的预防而不是事后的监管处罚。
对股票与债券的监管要加强严格审批的过程,但是审批不代表要抑制金融功能的发挥,抑制其发挥会导致金融体系的不平衡以及未来市场金融市场的发挥。直接取消融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统一的投资者新型制度,确保风险防范与客户的承担能力,促进市场利率发展的有效化。对于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以及导致投资者在市场当中盲目的投资,都会影响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要设置严格的进入和准出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外汇管理总局、保监局、证监局是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顶层设计。主要职责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设立、离岸金融机构设立、审批制度设立、退出监管机制设立等等,就市场准入机制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国外管理先进经验,考核准入国际资信状况和基本实力,依据不同状况颁发全面牌照、离岸牌照或者有限牌照,同时实行分类管理,以此来规避由于资金不足或者缺乏经验所带来的风险。另外对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不管是政策优惠待遇还是发放牌照一视同仁公平监管,我们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监管在离岸银行倒闭和清算的全部过程,目前我国在处理危机管理银行退出等方面还缺乏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缺乏应急经验,我们应该坚决取缔严重违法违规的离岸银行。(作者单位为大连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