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经济、民事交往的逐渐增多,涉外公证成为国际交往中不可缺少的法律程序。本文通过分析影响涉外公证制度质量的因素,提出促进涉外公证制度完善和发展的策略。
一、涉外公证的含义与特点
(一)涉外公证的含义。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务所适用的程序。
涉外因素具体如下:1.公证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2.公证事项有涉外因素。3.公证书要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上述三个因素中只要有一个具备涉外内容的,就构成了涉外公证。
(二)涉外公证的特点
1.提出申请不同。涉外公证要求申请时提供特别的证明材料,因为可能是有外国当事人、公证事项与外国有关。
2.使用地域不同。若是涉外公证文书带往域外适用或发往域外适用,便会在域外发生其证明的效力。
3.适用法律有特别的要求。若在域外适用的涉外公证文书,其不能违背使用国的法律规定,也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特点决定了涉外公证的具体程序方面与国内公证程序有所不同。对于涉外公证事项,应当首先适用涉外程序规范的特别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使用一般公证程序的规定。
二、影响涉外公证质量的因素
(一)跨区域办理涉外公证现象严重。伴随着公证体制的改革,有些公证员可能受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为招揽当事人,以降低公证收费和简化公证程序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等,因此,我国涉外公证秩序较为混乱,给公证员调查取证带来许多的不方便。
(二)公证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外公证书的格式是一成不变的,对毕业证,成绩单等文书,只需要证明复印件其印章属实,与原件相符合。事实上,公务员大多只是凭自己多年的办证经验去证明,因为公证处并没有这些文书的版本去核查、验证,更不可能把所有印鉴以及有关单位的印章留存下来,公证员稍一疏忽,就可能有假证出现。
(三)超越权限办理公证。有些地区不经请示和批准擅自超越办证权限办理涉外公证,在编号和纸张上的应用仍按民字和普通纸张操作,看似没有超越办证权限,但却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常造成当事人的公证书被国外退回,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一些邮寄费等的危害,严重的可能错过当事人出国的时机。
(四)公證员存在一些片面认识。有些公证员认为涉外公证即使出现质量问题,也不会影响我国公民、法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认为是当事人出国的目的很单纯,就只是想到国外去经商、居住或求学之类。如果公卡卡的过于严格,不仅不利于对外改革开放,也会影响我国公民、法人对外的交流与合作。甚至认为,在某些方面,公证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作为代表国家进行司法证明活动的公证员有这种心理,就很有可能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国际信誉和公证机关的社会形象。
(五)涉外公证收费标准不尽合理。给公证处之间不正当竞争找到了合理的解释,在收费时公证员不好掌握,当事人也往往容易纠缠,由于省和省,市和市之间收费上存在差异,当事人肯定是到收费低的地方办理,公证处自然是来者不拒,跨市或跨省调查费事既费时,费事,公证员在减少材料和程序办理公证时,就可能会出现错证假证。
(六)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现象。近几年的公证体制改革,评价一个公证处和公证员的优劣,往往是以业务收入额为准,公证员的工资也与其收入相连系,公证员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涉外公证不会出现问题,公证处为了增加其业务收入,就放松了对质量监督。给涉外公证造成了隐患,使公证质量管理陷入混乱状态。
三、促进涉外公证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增强对涉外公证的重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等的不断发展,出国变得越来越容易且频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低,而且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不是特别的完善,文书、证件造假活动比较严重,我国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也比较滞后。涉外公证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强,应增强对涉外公证的重视,树立我国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国际信誉。
(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和公证文书使用机构进行协商。应该从根源上解决涉外公证不正当的现象,严格按公证管辖的原则办证,若违反了公证管辖的公证文书一概不采用,涉外公证应当由事实发生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来办理。
(三)需改革涉外公证文书的格式。尽管涉外公证书因量大,内容简单等因素不能与经济公证相比,但在证明方式和内容上,可进行适当改革,从而保证公证文书的真实性,维护公正在国际上的信誉,提高公证的质量。
(四)在制定激励机制时应将涉外公证收入加以区别。涉外公证是公证员的一项基本职责,也可以说是由国家保障的强制性必办的业务类似与行政职能,涉外公证是赋予公证处的一项证明权,为了避免公证员因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公证质量的发生,涉外公证收费不能与公证员的工资挂钩。(作者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