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不是纯粹的企业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按照英国社会企业联盟对社会企业的定义,它是一种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的组织。这个定义简洁归纳出社会企业兼具公益性与经济性的特点。传统意义上的公司企业追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往往忽视了公司本身的社会责任,以牺牲公众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利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前我国社会面临环境污染,贫富两极分化,教育水平失衡,养老危机等重大社会问题。而社会企业这种创新的运营模式能够很好地平衡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冲突,从而在环保,教育,养老等领域发挥优势作用。但我国法律确没有给予社会企业一个合适的法律地位。
我国社会企业主要有三类,分别是社会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司形式设立的社会企业。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三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益并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的法人,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实现而设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的法人。即使有些社会企业可以归类到非法人组织当中,但不难看出社会企业的尴尬处境。社会企业不同于传统公司企业以利润为最大追求目标,它把企业经营目的由事业目的转向公益目的,着重强调企业的公益性与社会责任感,使得其可以持续健康发展。
社会企业也不同于慈善组织这样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企业有自己的经营业务,从事营利性活动,只是将所得利润合理分配给股东和公益事业。我国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缺乏发展动力,相关组织也需要运营成本,雇佣员工或是吸引投资,但资金匮乏阻碍了其发展。社会企业恰当的平衡了两者的利弊。例如,航州绿康老年康復医院,2006年成立,2013年注册公司转型为社会企业。经过十年的发展,绿康医养集团已经逐渐厘清自身形象和企业边界,既不是纯商业的养老企业,更不是民营医院,而是服务刚需人群,主要协助政府提供养老兜底公共产品的社会企业。通过合理的投资逐渐做大做强,并回报员工和股东,同时以高品质的服务扶助弱势群体。这就是社会企业的优势。因此,社会企业是世界的发展趋势,我们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鼓励并保护社会企业的健康发展。
创新社会企业法律制度可以从《公司法》着手。《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充分体现了公司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但却被利润最大化的理论淹没了。《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利益分配请求权,而且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企业绝大多数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所以常常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将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包括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这是强制性规定;还有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任意性规定,所以可以从这个任意性规定中寻找突破口。由于公司章程具有很强的意思自治性,笔者认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剩余利润分配,将剩余利润的一部分拿出来作为公益金,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这样传统公司和社会企业就衔接在了一起,不再使社会企业的存在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推动我国社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可以效仿美国的共益公司法律制度,共益公司是美国社会企业典型代表。共益公司的企业目的是造福社会,保护环境;同时要求企业股东将员工,社会,环境等因素纳入公司决策当中;并建立综合,可信,独立,透明的评估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在制定法律制度时,首先明确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其次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再次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和社会大众的监督责任,最大化的健全社会企业法律制度。同时希望《民法总则》也能将社会企业明确规定其中。笔者认为,企业的营利性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对立的,就如今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很重视企业的社会形象,很多消费者会抵制那些社会责任感缺失的企业,选择支持更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因此要想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平衡利益与责任。
综上,要使社会企业这一具有现代价值的组织形态在我国稳步发展,就必须创新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利益,责任对立统一发展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与经济的蓬勃发展。(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