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

2017-12-29 00:00:00黄愉茜
今日财富 2017年5期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人们在从事网络交易时往往会忽略掉自己的隐私权正在被侵害,维权意识还比较差。有些商家更是为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倒卖给专门的机构,从中获取利益。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在纠纷发生时如何取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也就随之出现。

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对个体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搜集、整理、发布及转让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和高效,而且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用户的个人信息对网络运营商来说极具经济价值。在利益的趋势之下,隐私权更加容易遭到破坏,且侵害后果常常难以控制,时常是没法补救的。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网络运营商出于利益等因素,认为用户的个人数据多少一定会影响其正常的营销策略,而我国消费者在意识层面对自己隐私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加之我国电子商务本身并不很发达,种种原因导致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随着类似问题的频繁出现,在日后一定会有具体方案解决。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行为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一些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但是,从总体上来看,现在还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条文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国家在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对欠缺。但是要完善这一方面的法律还是有一定的复杂性。首先,这种法律不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它对何种人,在何种场合,从事什么活动都有一定的限制,它不具有普遍性;其次,它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比较分散,而且不具体,有的还将隐私权与另一种权利相提并论,这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

网络营销行业要着重培养经销商的行业道德,在不超越道德底线的情况下良心经营,要实现有效的自我约束、控制和管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标准做基础,那一切都无从谈起。笔者认为良好的从业道德是一切交易正常进行的基础,它可以使消费者充分信任网络运营商,这一点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网络环境的稳定及网络行业的发展前景。我国网络行业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某些环节上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为了使网络行业获得更稳定和长远的发展,加强网络运营商的职业道德建设不容忽视,必须受到重视。

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欧盟可以算得上是先驱,起到了明显的带头作用。欧盟在这方面采用的模式主要政府主导型的,政府在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欧盟在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例行守则,它通过设立这方面的特别委员会,督促欧盟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权。欧盟在保护网络交易中公民隐私权方面的具体做法有着自己的特色,它对欧盟各国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找到一个点,并将它上升为国际标准,起到标杆的作用。

美国学者最先提出隐私权的说法,之后逐渐得到发展,并发展成了由成文法和普通法原则相互交错的一种状态。在美国,隐私权的价值理念一般树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所以在美国人眼中,隐私权是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权利,它既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又是一种普通法上的权利。

美国在1974 年制定并颁布了《隐私权法》,这是美国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颁布的第一部联邦立法。同年间国会还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

网民进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方式有很多,首先就是将自己用来上网的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断绝联系,这样既能保证个人信息不被窃取和非法利用,更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次在传输有关个人隐私的文件或数据时,要进行打包加密发送,需要的时候解压打开,避免在传输过程中数据流失现象;最后就是网民应该非常小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自己的邮箱或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要更加注意的是手机比计算机还要危险,因为手机的丢失几率更大一些,所以网民一定要小心谨慎,防止在网上浏览时不经意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公布出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群体对用户个人信息的需要迅速增加,网絡服务者收集个人信息的速度也快于任何时候,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面临极大的考验,与此同时,这种数据的传播速度与网络用户的隐私保护之间就产生了很大矛盾。我们既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被他人非法利用获取利益,也不能盗取他人的隐私从事非法活动,应该从自己做起,维护好整个网络环境。另外,应该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监督网络运营商的服务质量,处理好网络经营者与网络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网络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网络环境稳定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将会更加被尊重,生活质量将不断得到改善和提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一个安定、有序的环境会更快速的来到我们身边。(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