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公司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公司法体系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现行公司法赋予了章程极大的自治空间。章程自治的范围不断扩大甚至扩张至公司涉外事项,影响到与公司交易之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就涉及到了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问题。然而,立法并未对章程的外部效力有所认定,合理界定章程外部效力的内容和适用空间不仅有助于完善章程效力体系,也有利于消弭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
一、公司章程效力的概述
公司章程对公司效力,是指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取得权利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组织活动的约束力。除了法律强行性规定之外,公司章程将对公司内部组织、组织权力分配制衡、组织活动范围等进行规范。公司对外开展活动,也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章程对外产生效力的基础是对抗力和公示力,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也相应分为对抗效力和公示效力。
(一)对抗效力。公司章程对抗效力,是指公司或者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中经过公示的内容来对抗第三人。公司或者股东可以对公司负责人超越权限的法律行为主张无效或者可以撤销。公司或者股東可凭已经过公司章程法定公示的相关内容对抗新加入的股东。相关主体在依法向社会公示信息后即成为公司章程对抗效力的保护对象,相关主体主要是指公司和股东,公司事项一经公示可以对抗第三人,但是第三人如能自证自己为善意,则公告事项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公示效力。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章程(及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并公示所具有的效力。把公司的重要信息向公众公示,是进行公司章程登记的主要意图,从而是公司的交易相对人能够更方便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规避交易风险,有利于公平保护股东利益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符合现代民商法所推崇的交易原则。因此,公司章程经过登记公示后,不仅具有对内效力,其效力也及于公司内部以外的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
二、公司章程外部效力的立法现状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设立公司须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公司章程。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也须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备案。章程作为公司备案事项,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但是实践中,公示效果不佳,目前的公示手段并不能使任何市场交易者都能快捷便利地获取公示信息。而章程公示不充分,又直接阻碍章程外部效力的有效发挥。
就章程效力范围的规定来看,公司章程的主体范围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的说,公司法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章程对公司外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公司法规定,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该条规定的表述上来看,可以反推出“经登记或变更登记则可以对抗第三人”的结论,但即使成立,本条也仅适用于有限的事项,而不能类推适用于所有的章程记载事项。因此,我国仍亟待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登记公示效力规范体系。
三、公司章程内容结构的重构
我国章程外部效力之所以界定不明,很大程度上与章程记载事项的效力不清有关,从公司章程的结构上看,我国采取了大陆法系一元化的结构模式。公司章程表现为单一的文件,一份章程即包含了全部的章程需要记载事项,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不加区分一并规定于章程,虽然全面地列举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可以保证章程记载事项的完备和全面,使得公司日常管理和运行都有章可循,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过于庞杂的记载事项,将增加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章程的工作量,不利于公司迅速快捷地完成登记注册;记载事项过多如进行变更将引起频繁的申请变更;章程内容过于繁杂,全部公示显得不必要,全部要求登记又会造成公司制定“阴阳章程”来规避法律规定。为克服这些弊端,许多国家选择将章程内容区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通常由两个文件组成,即章程大纲(或称为设立章程、组织大纲、外部章程)和章程细则(或称为运作章程、内部细则、内部章程)。章程大纲一般规定公司的对外事务或对外关系,内容相对原则、明确、简单,是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登记的法律文件。而章程细则主要规定公司的内部事务,着眼于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公司法对章程细则的内容一般不作详细规定,对于是否提交登记机关也采取宽容的态度。将章程一分为二,并赋予两个文件不同的内容、作用和效力,这种做法的优势非常明显:一是,登记设立公司十分便利和快捷;二是,章程制定、登记和变更的内容及程序都很明确;三是,更容易明确自治和他治的不同要求。总的来说,章程细则更多体现了公司的自治性。
因此,建议我国未来对章程内容进行重新分类,建立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章程“两分法”的法律制度。将公司章程区分为外部章程和内部章程,规定外部章程须强制登记公示,而内部章程则只需备案,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公示与否。公司登记事项即为外部章程应记载的全部事项,而内部章程主要规定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内部机构的运作方式、权利配置及利润分配等事项,一般作用于公司内部主体。虽然外部章程和内部章程的记载事项并不是绝对的,但至少该分类在确定章程登记公示范围方面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助于解决章程效力问题乃至更多公司法上的问题。
四、结语
关于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我国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当前的研究也并不深入。合理界定章程外部效力的内容和适用空间不仅有助于完善章程效力体系,也有利于消弭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