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是金融行业的支柱,国家经济情况又与金融行业息息相关,因此金融机构的行为能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运作。从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七年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不难看出我国的金融机构正在日益重视起其对社会责任的规划和履行。
一、我国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一)责任的界定
依据责任分类,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分成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可持续责任和道德责任。经济责任即是以财富为衡量标准对社会进行衡量的相关责任。金融机构是国家经济的主要枢纽,因此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便是金融机构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机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界限之内合理经营。可持续责任是指科学的发展观理念所包含的内容。道德责任则与法律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它是非强制性的,只能凭借金融机构的自愿性去主动承担。
依据行业分类,金融行业在全行业中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它的社会责任要求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和金融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延伸和拓展服务领域,促进滞后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发展,改善弱势群体金融抑制问题;建设绿色信贷机制,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证券业金融机构就是要发挥财富功能,拓宽广大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渠道;加强客户识别评估,及时揭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险业金融机构就是要发挥市场化利益调节功能,协调各群体、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提供丰富多样适合不同群体需要的风险保障产品,真正发挥保障作用等。
依据利益相关者分类,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国家、社会、政府、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等。根据对象的不同,可以将金融机构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分为对以上几种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承担。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要求金融机构不断创新,竞争上进,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社会创造福利;对社会要求金融机构树立良好标杆,做出成绩并且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环境上,资源节约,实现科学的发展观。
(二)对社会责任的重视
2007年中国银行业发布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1年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发布名为《2011年度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公告,随后在2014年7月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保险业社会责任白皮书》,保险业首份展示全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报告正式诞生。从以上三次里程碑式的文件发布来看,中国的金融业对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三)责任的承担
对国家的责任,金融机构是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传递机制的一个重要关口,因此其积极配合也显得格外重要。金融机构能够响应国家的号召,并且在国家推出新的治理政策时能够进一步的跟随脚步,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对社会的责任,银行最大的功能是借贷功能,利用这一行为,积极地改善民众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其次,中国小企业的兴起象征着创新理念的传播,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区域性转型以及创新产业的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满足其基本的消费需求的基础上,需要追求更高的目标,提升客户的用户体验,以及加强服务的意识。使银行的功能不再仅限于借贷存款,而加大加重了银行的支付功能,这一区块的业务扩大对银行的盈利也是有正面影响的。
对员工的责任,第一点是金融机构对员工的教育培训。首先,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有益于员工整体能力水平的提升,使员工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与此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另一方面,员工素質的提升可以进一步增加客户的满意度。
二、我国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不足之处
(一)中小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相对落后
1.中小金融机构对社会责任的认识程度较低
目前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在经营方面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运转资金的供给不足、金融服务的意识缺乏。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就承担着规模不大而且自主经营的困难,使其目标在短期内成为生存而不是发展。在社会责任方面,由于企业的利益短视性,在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常常是忽视。
2.中小金融机构对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较低
中小金融机构在资源整合以及发展规模等方面是远不及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因此目前社会责任的认识和承担大部分集中在大银行身上。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缺乏
金融机构将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则需要具体地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披露。然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会计意识不强,或责任承担意识不强的状况。
1.道德会计行动匮乏
“道德会计报表是基于公司和利益相关者所共享的价值观之上。它表明,除权力和金钱之外还有其他需要宣传的价值观。”是从仇新忠所写的《从我国金融机构受托责任的思考——基于道德会计报告的视角》一文中摘录的一句话,从定义可以看来,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与道德会计可以说是休戚相关。道德会计透明化了一些企业信息,宣传道德及价值观、鼓励履行社会责任。然而我国道德会计首先是没有被广泛接受,其次是我国金融机构缺乏合理编制道德会计报表的基本依据。因此道德会计的施用在我国还是比较匮乏的。
2.企业责任报告存在问题
首先是在我国,每年发布企业责任报告的金融机构屈指可数,金融机构并没有对此重视起来。其次是企业责任报告的内容,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全面和规范。根据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每年的报告内容看来,都是提出已经改进的部分和已经做到的部分,而没有深刻揭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跟会计报告比起来,发布报告的时间也不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时间,在参考这些报告时容易乱花人眼。
(三) 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缺乏多样性
之前在责任的界定当中,说到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其中一种比较重要的责任是经济责任,经济责任要金融机构能够推出丰富的、契合消费者多种需求的金融产品,并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以求达到行业标杆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然而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去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却主要集中在募捐和绿色信贷等方面。更多地体现在对国家政策的帮扶上,却没有很好地解决因为制度不良所导致的各种经济问题。在道德责任方面,强化力度也不够。
(四)有效规范手段的缺乏
1.立法文件繁杂且分散
有关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规章制度往往分散在许多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在进行执行时参考的效果较差,存在问题。相对来说,也不是犹如刑法那样强力且具体的法律,只是包含在某些宏观的宪章当中,执行力度不足,因此对金融机构的规范效果也不够好。
2.行为规范文件在金融领域的局限
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和自律组织出台的有关银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规范没有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在具体的行为方式、评价贡献的标准和奖惩规定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视作针对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规范文件,是一种在具体方面难以起到规范作用的文件。
3.履行社会责任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社会责任中法律层面责任和行为规范主要是通过行政监管执法和司法来实施, 而道德层面规范则主要通过两个机制来落实:一是行业自律;二是依靠责任主体主动披露, 社会舆论监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银行、证券和保险都有对应的自律性组织对其进行行业监管。然而就社会责任的承担这一方面,自律性组织所提供的帮助和监督是少之又少的。没有针对社会责任而设立的部门,也没有相关约定或章程。
三、对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构建
(一)法律法规的约束
我国《商业银行法》是较早确立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法律,它定义了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雇佣的劳动者所负的义务;另外,在市场竞争方面,《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其规定同样适用于金融机构。这些法律法规都促进了金融机构对社会责任的积极承担。金融机构是社会重要的经济组织,同时也扮演着“企业公民”的角色。
(二)赤道准则的约束力
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套自愿性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赤道准则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对达到一定融资规模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查和分级,估计其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最后依据先前的估计来建立相应的项目进行整治。第二个方面在于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做出社会责任的相关报告,并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已批露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
(三)媒介的作用
1.社会责任的宣传
普遍来说,普通的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责任并不是很理解,尤其是在金融产品这一方面,常常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购买了不适合自身条件的产品,最后造成损失。因此,对金融机构的宣传,以及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教育也十分重要。让大家了解到金融机构到底如何运行,了解金融产品的收益下的风险,以及让更具专业水平的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解说,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机构履行其应尽的经济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2.社会舆论的运用
网络时代的来临,预示着大量的信息充斥着每个人的生活。不仅如此,互联网还创造了一种从前未有过的大众传播模式,评论。大众不仅能接受信息,且能对信息进行反馈,评论,成为新的信息源。这一机制的存在则大大加强了企业维护自身企业形象的动机。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地让人们更加了解金融机构,拨开其神秘的面纱。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大多是国有企业,并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其经营建立在消费者的信任上。我国的发展程度仍不能使金融机构完全独立,因此在进行舆论的运用时必须考虑以上因素,适当地利用评论效果,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和国家造福,也为自身的长远考虑。(作者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