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运用价格折扣临界点原理选择供应商

2017-12-29 00:00:00魏淼
今日财富 2017年6期

一、引言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医疗业,酒店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重要行业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发布与实施将彻底完成十二五计划中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目标,意味着增值税将适用于销售及进口货物以及提供服务及进口服务等所有环节,而营业税从此将退出历史舞台。在“营改增”这一背景下,也为“营改增”企业提供了不少税务筹划的空间,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由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而进项税要抵扣必须要有进项税专用发票。当进货渠道为一般纳税人时,作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业务活动的性质差异,增值税率有17%、13%、11%、6%等。当进货渠道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自身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采购方而言,并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虽然自己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请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计算价格折扣临界点

在实际市场交易中,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各有益弊。一般纳税人可以为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在价格上有折扣的优势。所以,在增值税筹划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要考虑有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进项税扣除率低或者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这就需要找出价格折扣的临界点。

价格折扣临界点的计算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假设一般纳税人为A,小规模纳税人为B。那么使

A/(1+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1—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计算出来的B与A的比值就是价格折扣的临界点。根据不同税率计算出来的价格折扣临界点见表1.1。

注:本表采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在市场交易中,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给予的含税价格折扣少于上述价格折扣临界点,应选择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反之,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选择供应商时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跟小规模纳税人打交道,只要所购货物的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折让能够达到相应的临界点指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完全应当弃远求近,从身边周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以节省采购时间和采购费用,增加企业效益。

三、案例分析

假设S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购进一批应税货物,现有A、B、C三家供应商同时向其推荐同样质量的货物。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为17%的专用发票;B、C两家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但B公司承诺能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注明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假设A公司货物含税售价为15000元、B公司货物含税售价为13000元、C公司货物含税售价为12800元。那么,我们试对S公司选择供应商进行分析。

分析1: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在选择供应商时,对于小额采购,可以直接采用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在商品质量和提供服务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该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C公司。

分析2:由于S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考虑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选择合适供应商时需要运用到价格折扣临界点原理。根据折扣临界点原理,选择B公司的临界折扣点价格是13018.5元,选择C公司的临界折扣点价格是12601.5元。通过比较,只有B公司报价低于临界折扣点价格13018.5元,所以供应商应该选择B公司。

通过以上两种分析,可以发现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供应商时,采用最低报价和价格折扣临界点原理两种方式得出的结果有差异。通过前文的分析,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考虑价格折扣临界点,增加企业效益。(作者单位为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