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琦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当前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网络和金融相结合的产物。金融服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本文将对网络金融创新的特点表现以及网络金融创新背景下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讨论,旨在为今后实际工作开展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网络金融 创新 法律监管
网络金融是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相互融合下的产物,也是通过互联网来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网络金融,其实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以主机为主题,将通信网络当做媒介,借助于业务流程以及金融数据的相关软件平台,将用户当作操作终端的一种新型金融运作方式。广义上的网络金融则是包含原有的金融运作流程、方法以及欲奴做模式等,同时也包含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等。
一、网络金融创新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
(一)网络金融创新的主要特点表现
(1)网络技术是发展的基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传统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使其具备了更科学完善的业务处理方式,使金融服务的成本大大降低[1]。同时具备了个性化和便捷化等特点吸引了更多的客户以及更多的交易机会。最初的网络银行、网络保险以及证券业等都将互联网技术和传统的业务流程实现良好的融合,而且开始实现传统互联网向客户方面的进一步延伸。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网络金融实现了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加高质量的服务,使得金融机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提升。网络金融和客户之间的联系方式也变得十分多样化,比如交易的销售、处理和支付结算等方式等都发生变化,C2C模式、B2B模式、网络租赁、网络借贷等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类型和模式出现。金融市场在信息化时代为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获取信息的途径和交易平台。
(1)非金融机构纷纷加入。传统的金融服务中提供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比如网络上的保险、证券以及银行业务的提供者都是传统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银行等。但是随着网络金融业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也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腾讯公司旗下的财付通、快钱,百度旗下的百付宝等。另外一些金融服务机构也开始出现,致力于为客户们提供专业的投资理财咨询,比如大智慧、同花顺以及指南针等,这些服务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为客户们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从公司的根本性质来看,这些机构大部分都属于电子商务公司,他们的经营范围一般上是属于网络信息技术领域,因此和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还有一定的区别。
(2)金融服务流程变得愈加完善。当前由于网络金融业的发展,为了规范这一行业,国家必然会出台各种不同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约束。因此现在不管是网络保险、证券还是银行方面或者是网络租赁、第三方支付等都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规范和监管之下通过规范的市场竞争以及明确的客户定位积极开发新产品,形成了日臻完善的服务流程。我国中央银行在2010年发布了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规范办理方法,这一办法的出台也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金融行为得到规范,实现有章可循。另外政府部门也积极在网络租赁、借贷等方面陆续出台不同的管理办法,确保整个服务流程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二)网络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
(1)营销理念更加超前。传统的营销手段只适合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进行应用,不再适合应用在网络金融行业。所以需要对当前的营销理念进行创新。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借助于网络技术来确定自己的营销理念,并且制定营销策略对于企业良好品牌的树立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从事金融服务的公司都需要从管理层方面重视网络营销的重视,这也是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优质的金融服务的前提条件,也是企业提高在市场上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和基础。网络金融新型营销理念就是要将客户的核心利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结合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措施,使客户的潜力得到最大限度的挖掘。各个机构都应该积极构建新型的营销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点,在各个细分领域建立起良好的网络品牌,满足更多客户的需求。
(2)技术手段更加尖端。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新换代很快,因此网络金融也应当积极适应这种特点。各个提供网络金融服务的机构必须要积极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实现创新,这样才能够降低自身的运营成本,为自己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另外企业还需要积极培养一些不仅懂得金融业务而且还懂得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随着非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到网络金融市场当中,我国网络金融服务的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当然我国现有的网络金融服务企业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技术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意识方面的问题,而知识产权则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
二、网络金融创新背景下具体法律监管对策分析
(一)肯定网络金融所具备的经济学价值
網络金融并不是单纯的将网络和互联网技术拼凑在一起,而是在网络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真正的将互联网所具备的开放、分享和平等相关特点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4]。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仅使得金融效率得到提高,而且也使得金融成本降低,挖掘了一些广大低端消费群体,表现出了与传统的金融模式完全不同的特点。但是当前已有的网络金融规模还无法和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同时肯定网络金融的价值并不意味着就是要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彻底的对立起来。因此应当端正自己的理念,用一种崭新的思路来对网络金融重新审视。
(二)应当坚持效率优先
网络金融的法律监管很大程度上是实现效率和安全之间的一种博弈,一般在对这两种博弈双方的价值位阶进行评判时,会直接将效率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法经济学理论指出评价一项法律制度效果一般会考虑到帕累托最优。当科学技术水平一定,并不意味着安全标准越高所得到的结果就会越好。因为如果不断的提高安全标准,就会出现边际效应递减,导致成本增加获益降低。所以必须要将安全标准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结合网络金融自身的特点来看,其实它融合了电子信息技术和金融业,所催生的新型融资模式也让资金不再必须要经过银行这个中介,实现更高效率的融资。由此看出,在网络金融诞生之初就不是以安全作为其首要原则的,但是对于效率的要求却很高、这说明如果过于追求互联网安全,就会导致网络金融运作成本不断增加,从而使其成本低廉的优势丧失。另外也会直接导致两种不良后果:其一,对于不少资金实力比较薄弱的企业会因为门槛过高而无法在网络金融平台上继续运营下去。其二,则是一些低净值客户,虽然具备较大的潜力但是会被驱逐。
(三)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金融市场的本质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信息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为信息资源占有的不平衡现象而导致他们天生就是不平等的。金融市场当中的契约自由必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然权限过大的自由只会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天然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变得更加不平等。另外面对着形式多样化的合同,消费者自身并没有多少自由。如果发生了一些纠纷事件,消费者需要面对着高额的维权费用,这些都会让消费者不敢尝试,丧失信心。所以在网络金融的法律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要结合实质公平理念,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倾斜保护,更加强调金融经营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要加大对消费者自身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保护,重视网络金融服务提供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让他们承担起更多普及金融知识的责任。
(四)使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得到发挥
行业协会一般是由某个行业经营者自由组织的协会,所以和专门的监管机构相比,他们更加了解市场的发展动态,而且对于产品标准以及市场的运作规律等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所以对于网络金融而言也需要专门的金融行业协会对所有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监管自身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和便捷性。比如英国在面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环境下就充分发挥了行业自律监管作用。行业自律在未来也会成为网络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构成部分,并不仅仅是政府监管的一种补充价值。事实上当前在我国一些并没有纳入政府监管范围之内的网络金融行业,行业协会就已经充分发挥了其监督作用,比如在北上广地区出现的P2P网络借贷协会等。
三、总结
网络金融是在网络技术发展和普及的基础上形成的。随着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为了迎合时代的特色,网络金融也出现了一些创新之处。但是不管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做好网络金融的法律监管工作,通过树立正确的网络金融营销意识,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等来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提高网络金融的运营效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