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屈轩(云南曲靖)
安监官员不“安分”
文_屈轩(云南曲靖)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云南省曲靖市,因为煤炭资源极为丰富,身为主管安全监察的煤业官员,竟然堂而皇之对“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打起主意,批专项资金前先划分好分成比例。
因无法控制的欲望、对廉政纪律的无视,徐某云不得不面对党纪国法的制裁。3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鉴于徐某云案发后自首,受贿款部分用于单位支出及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等法定从轻情节,法庭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75.5万元,检察机关扣押涉案款30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据了解,该案一审判决宣判后,徐某云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目前徐某云被送往监狱服刑。
从表面上看,徐某云显得憨厚朴实。他出生于1972年3月,是曲靖市本地人。1994年7月,时年22岁的他采矿工程露天开采专业大学毕业,分配到昆明一家研究院工作。
1996年9月20日,业务熟、能力强的徐某云被组织选至云南省某厅改革办,成为一名国家公务员。2000年8月,熟悉国家矿业安全法规、业务能力过硬的徐某云,被任命为厅内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2005年11月被任命为煤矿安全局内设监察处副处长(副处),2010年11月被“空降”为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分局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半年后任分局局长(正处),5年后调任曲靖监察分局局长。
为支持和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科技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型煤矿,云南明确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和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矿瓦斯防治、 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和矿井火灾、 水灾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预防。
科班出身的徐某云,工作后步履坚实,称得上是仕途平坦,一帆风顺,本来前途一片光明。然而,随着其职位的变化和手中实权的变化,满肚子的学问、组织的谆谆教诲越来越填补不了他内心的空虚。如多数落网领导干部一样,徐某云也“禁不住诱惑”。
这样,他利用手中本该为国家矿产资源和发展煤业经济保驾护航的安全监察大权,成为煤矿矿井老板需要争取资金的“中间人”。 2017年1月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证实,作为熟悉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流程的徐某云,在被组织任命为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不到两年的2007年至2008年,就利用手中掌握治理资金请示初核并直接拟稿的权力,先后与方某(另案)联手收取曲靖辖区宣威、富源、罗平等8家煤矿法人送上的回扣现金69万元,其中徐某云6次分到现金30.5万元。他想不到的是,就是这自以为聪明的“分成”,成为终止其仕途的导火索。
法庭审理证实,徐某云利用担任安全监察副处长的职务,在审批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中,与方某共同商定,向获得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煤矿收取20%~30%的分成,期间2人共同收受高达69万元的好处费,徐某云分得的部分,用于所在部门“小金库”和所谓“协调关系”。
“省上有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资金,你们煤矿想要,可以帮助争取点。”
“好事呀,不要才是傻瓜。”2008年4月的一天,正为煤矿安全治理费用急得焦头烂额的朱老板,接到方某电话。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朱老板在方某的“指导”下,提出了报批申请。经过层层审批,朱老板想不到,就是方某这个电话,当年年底上级下发的隐患治理批文中,朱所在的煤矿榜上有名,数额为30万元。接批文不久,朱老板同样想不到,再次接到方某的电话,就是直言不讳的要分成。知恩、不食言的朱老板当即按照约定在当地一家酒店,把装有9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在酒店见面的方某。2009年,朱老板再次接到方某的电话,毫不犹豫将上年的申报材料修改炮制,再次获得30万元的安全治理资金,同样不多说的他,又将9万元送到方某的指定地点。
其实早在2007年年初的一天,曲靖市宣威一家煤矿的负责人张老板就接到之前有工作接触的方某电话,称省上有专项的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可以争取。得到张老板肯定答复后,方某称如果争取资金获得审批,煤矿要给20%的协调费。考虑到自己不熟悉省相关部门领导,报批几个月无果,熟悉“人情世故”的张老板主动将5万元现金装好,到曲靖直接交给方某。钱送出还觉得有些不保险,张老板甚至与方某达成所谓“君子协定”,即方某帮忙不成,就需要还钱;批文下来,钱就给方某。不久张老板如期获得了30万元治理资金。
徐某云案发后交代,当时作为驻曲靖的安全监察干部,方某负责联系符合申报专项资金的煤矿,谈好收取核准治理资金总数的20%~30%作为分成的条件,然后告诉当时在省局负责审核和报批的徐某云,将相应煤矿安排进项目计划名单。徐某云称,因局长办公会提出并讨论相关问题只是程序要求,一般只要经他和时任处长同意,所提交煤矿的名单都不会被删掉。为和有关部门搞好关系,他不时会从返回的分成中,拿出部分充当“工作经费”,买些烟酒、喝喝茶,与各方协调关系。
“如果他不在这个职位上,也许没有多少人会找到他交往。每次批文只要下来,方某就会来电。只要接到方某的电话,相应煤矿法人都会第一时间准备好钱,也不需要说什么。”陈老板说他送钱时,只会心照不宣地说几句感谢的客套话,因为对方要分成还催得很紧。“如果他没有办成事,没有哪个会送钱。”
2016年3月19日,因涉嫌受贿,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经云南省检察院决定逮捕。从立案通知书下达的那天起,徐某云的人生轨迹像抛物线一样从顶端一下子跌到谷底。
随着职务的升迁,徐某云看到一些学历、能力远不如自己的老板穿金戴银、出手阔绰,好不威风,而自认为学识、能力出众的他却在为吃穿住行等琐事精打细算,心理逐渐失衡,一心想当官发财两不误,在金钱和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滑向深渊。
2010年11月,时年38岁的徐某云被组织“空降”至局红河监察分局任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不到一年的2011年6月任分局局长,正式成为主阵一方矿业安全的“大员”。2015年9月调曲靖分局局长至案发。
2011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州泸西某煤矿发生“3·28”较大运输事故,时为主持行政工作副局长的徐某云在事故发生后,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涉案煤矿处以罚款42.2万,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保留涉案矿井,徐某云先后收取矿井负责人李某现金17万元。2012年5月9日,经层层审批,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保留涉案矿井的批复。
为赚更多的钱,红河州石屏县一家煤矿申请机械化改造安全设施从设计到审查,先后5次送上33万元现金,这家煤矿不仅如期得到批复,还一直保持无行政处罚的“良好记录”。
边升边收,自觉高明的他心里也曾有过一丝忐忑,但尝到“甜头”后,总觉得没有被人发现的窃喜感逐渐胜出,对于分成或其他“礼尚往来”,也由侥幸慢慢变得“心安理得”。随着任正职时间的延长,虽然身为年轻的正处级实职领导,但徐某云内心开始多少有些落寞,从细微改变发展到质变,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带着“大材小用”的酸楚,加上“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他仔细盘算着该如何用好手中资源,尽可能使权力发挥最大效用。
法庭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徐某云在红河任分局局长期间,对泸西出现较大运输事故煤井的保留、石屏两家煤矿转型升级改造、泸西、开远等5家煤井日常安全监管中,先后收取煤矿相关人员7人的 “关照”费用75万元。
徐某云自以为事情做得天衣无缝。不料,检察机关在办理方某受贿案中,掌握了其受贿的事实。随之,他的仕途戛然而止。2016年3月8日,被通知接受询问的徐某云,主动供述了伙同方某收受专项资金分成的犯罪事实。被立案侦查后,徐某云继续主动交代了在红河期间收受李某等7人贿赂款75万元的事实。
案发后,徐某云家属向检察机关退缴涉案款30万元。
法庭审理中,徐某云辩解,任职期间,他一直努力管理煤业安全相关工作,对收受的大部分贿赂款用于公务活动,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承认犯罪的同时,徐某云恳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徐某云犯受贿罪的事实存在,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徐某云向他人主动索要所谓“分成”,是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
虽然犯罪事实已掌握,但徐某云是在没有受到调查谈话和询问前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自首,其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等情节,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