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巍 靳添婷 张英
一、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我国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委托人与代理机构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人是有代理记账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受托人则是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说,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其次还应当将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确、说明,以保证代理记账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代理记账的适用条件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而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的优点
具备代理记账资质机构都是经过财政局审核批准、工商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正规可靠。好的代理记账公司由资深会计师领衔,并配置结构合理的会计团队,他们之间专业互补,相互协作,聘请这样的代理记账公司等于聘请了—个会计师团队。
(一)节省人员直接成本。招聘一名普通的会计,每月工资需要两三千元左右,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每月工资会更高一些。而与代理记账公司合作,支付不到一个普通会计人员的费用,即可享品质更高、更专业化的财税服务,这也是代理记账主要好处之一。目前,代理记账服务收费标准都是根据企业性质、规模、行业、业务量、是否上门服务和客户要求,以及代理记帐公司的客户定位、会计水平、会计质量等不同而异。
(二)企业额外负担小。企业聘用会计人员,在工资之外还要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公积、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发生意外还有劳保等一系列劳动用工方面的费用支出,有的企业还要考虑吃住、福利等,人员成本明显增加。委托财务公司代理记账则不会存在这些问题,节约了企业成本。
(三)纳税申报及时准确,承担责任少。一般单位会计纳税申报如发生误报、漏报、迟报等情况,责任主要还是由本单位承担。而代理记账公司有专人审核报税,能有效避免因不熟悉税法,出现误报、漏报、迟报等差错和损失,还可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相关责任。
总之,选择代理记帐的好处是即节省人力、物力,又节约时间、降低了成本。同时,最重要的好处还有会计业务更加专业化。
五、推行代理记账的措施
我们应当借《会计法》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經验,另一方面,前几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代理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当然也不可能深人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耍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