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不收汇”现象探讨

2017-12-26 21:09钱光明周宏伟乔蕊编辑任风远
中国外汇 2017年21期
关键词:外汇局外汇出口

文/钱光明 周宏伟 乔蕊 编辑/任风远

近年来,在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外贸企业“出口不收汇”现象增多。外贸企业只有货物出口却无相应的贸易收入,无益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会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失真,也为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现象成因

出口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时间错配,造成企业暂时性“出口不收汇”。企业出口活动中由于结算方式的不同,以及受贸易国相关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导致企业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时间错配,造成暂时性的“出口不收汇”。如酒泉地区有三家企业出口货物主要为蔬菜、瓜果及花卉种子产品,客户收到产品后需要一个检验期,待产品检验合格后才会将款项付清,出口企业因延期收款,导致出口额大于收汇额。克拉玛依辖区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亚五国出口与石油开采有关的钻井设备,约定买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90天内支付货款,但由于中亚五国进口设备是否合格需要由买方使用、调试后才能确定,一般需要1.5至2.5年的时间,使得出口企业出现非恶意的暂时性不收汇情况。

地方政府高额的出口奖励补贴,催生企业短期违规行为。近年来,国际经济发展持续低迷,进出口形势日趋严峻。在保增长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对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予以财政奖励补贴。由于地方政府在奖励时,只考核出口报关指标,不考核出口收汇指标,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催生企业违规行为的诱因。一是引发企业集中报关行为。以喀什辖区某公司为例。为完成当地商务部门下达的出口任务以获取奖励,该公司在2016年7至8月短短60多天内,出口报关额达2亿美元以上,占同期辖区出口总量的70%。二是催生企业买单报关利益链条。西北欠发达地区由于涉外经济不发达,对出口企业的鼓励措施及政策较东部发达地区更为优惠。货物贸易改革后,企业在海关出口报关时无须提交外汇核销单,一些企业便利用此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便利,先在享有出口优惠政策的地区注册成立“空壳”贸易公司,然后通过异地买单报关或代理出口,按照合同约定分享政府奖励,造成“只报关、不收汇”的异常现象。如白银市某法人成立5家“空壳公司”,注册资金均为10万美元,向浙江、广州等出口量大的企业进行买单报关。买单交易后,买单企业将其他出口企业的出口报关单更改抬头,凭借虚假报关单在白银市申请财政奖励。截至2016年年末,仅白银市该类“出口不收汇”企业套取地方财政拨款就已高达870万元。三是引发企业本地注册、异地报关的异常行为。从调查情况看,辖区“出口不收汇”企业本地注册、异地出口的企业不乏少数,29家“出口不收汇”企业中就有14家企业为本地注册、异地报关,其目的就是获取异地出口奖励优惠。

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措施,为“出口不收汇”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依据现行分类标准及企业名录注销等相关规定,外汇局可将违规不收汇的企业降为B、C类企业或从名录中注销。但由于外汇局主要从外汇收支环节约束出口企业,企业被降级或注销名录,只会影响企业的资金收付,不会影响企业的进出口。这导致一方面外汇局对违规企业监管乏力,另一方面非名录企业长期游离于外汇局监控范围之外,更加难以实施监管。二是监管滞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转变为事后监测,对一些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通常在其行为发生3个月后,通过非现场监测,在企业的相关监测指标超过设定的阈值时才被发现,因而导致监管滞后,无法实施事前监督。三是跨部门联合监管不到位。现行管理政策规定,进出口企业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分别由海关与外汇局各自履行监管职责,在企业办理商事登记、进出口报关、外汇收支的整个过程中缺乏联合监管机制,企业“只报关、不收汇”行为难以及时制止。

完善监管机制

一是细化、完善政府出口考核奖励指标。建议地方政府制定出口考核奖励办法时,在鼓励新增外贸企业的同时,还要兼顾公平,针对新老企业、不同贸易方式制定不同的奖励办法,并将企业对外出口奖励与出口收汇率结合起来,以外贸出口切实带动地方经济就业、上缴税金及出口收汇率等方面作为奖励参考依据,建立长远、可持续的考核机制。同时鼓励货款以正规形式回流到出口报关企业的银行外汇账户。这样,既可缓解“出口不收汇”的状况,也更方便对跨境资金的监管,有利于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外汇管理处罚力度。针对“出口不收汇”的行为,出台专项治理条例,明确对企业“出口不收汇”行为的处罚依据,为外汇监管提供有力的抓手,从源头上遏制“出口不收汇”的行为。

三是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外汇局、商务部、海关、税务局、司法部等跨部门间的定期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及联合年检的监管机制,实现日常监测分析、负面清单、风险提示等方面的定期信息共享与反馈,防止“出口不收汇”企业获取地方政府的出口补贴及奖励,为地方涉外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C类企业和非名录企业,协商海关在报关环节提高门槛,禁止其出口行为,从货物出口源头进行控制;对于“出口不收汇”企业,协商税务部门严格把控,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协商司法部门对外汇局移交的长期“出口不收汇”且金额较大存在逃汇嫌疑的企业案件,进行后续追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有效约束企业不合规经营行为;加强与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合作,将此类企业负面信息记入企业及其法人信用报告,提高“出口不收汇”企业的违规成本。

猜你喜欢
外汇局外汇出口
上半年我国农产品出口3031亿元,同比增长21.7%
《中国外汇》广告
经常项下境内外汇划转相关业务
不辱使命的中国外汇人
外汇管理蓝图2019
中大型机构IT资源管理方法研究
关于县域外汇局主体监管模式和路径的探索
给情绪找个出口
米弯弯的梦里有什么
某官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