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意见

2017-12-26 18:13杨明月郭秀成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4期
关键词:执纪纪检监察监督

◎杨明月 郭秀成

高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意见

◎杨明月 郭秀成

从纪委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履行的专责监督职责入手,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分析高校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中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存在的困难,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改革高校纪委对同级党委进行有效监督的对策。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承担着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的任务。监督作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因此,纪委监督同级党委也可以说纪委享有的一项权力。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在高校切实开展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工作,是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当前高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工作相当相对滞后,存在着“弱监”“虚监”“漏监”的问题,下面,就高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对策作如下分析。

高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存在的问题

党内监督体制不完善,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畏惧心理。党章中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在高校所谓的“双重领导”名义上受上级纪委领导,实质上受同级党委领导,上级纪委对高校纪委的领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上级纪委只是在业务上加以指导,同级党委对人、财、物等重要方面掌握着实际权力。因此,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条件保障很大程度取决于学校党委的支持,这种纪检干部隶属同级党委管辖的体制,不利于纪检工作的开展。纪检监察干部本身对同级党委存在“上下级”的畏惧心理,在检查督促、案件查处等各方面缺乏独立权限,要看党委的脸色行事,纪检工作不时陷入被动与受牵制的局面,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如纪委在监督实际工作中发现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问题后,产生种种顾忌和羁绊,很难直接向党委一把手或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久而久之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变得形同虚设,变成了监督当中不敢监督、无法监督、不愿监督的“潜规则”,可见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权利小的监督权力大的是不科学的。

部分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较为淡薄。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有效监督,关键在于党委主体责任及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然而,目前高校一些被监督对象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上还不够明确,尚未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只重业务不抓党务、只看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发展的硬指标而忽略党风廉政建设,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对党内监督缺乏整体考虑,对党内法规、条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不知道该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并接受监督。少数高校党政领导特权思想盛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较为淡薄,有的甚至存在误解和抵触情绪,片面地认为同级监督是在找茬子、捅娄子,影响班子团结甚至跟自己故过不去,因此反感监督、抵触监督、逃避监督。

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不足,“三转”工作落实存在困难。首先高校的主要任务就是教书育人,因此学校职工多为教师,而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大多为“双肩挑”,既履行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又承担着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因此工作中容易出现重教学轻监督,对纪检监察工作缺乏重视等顾此失彼的现象。二是纪委干部提升职务难。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缺乏,致使难以下设科室,纪委职位空缺后,内部提升的少,外面派进得多。这样使得纪委干部行使监督权力的积极性被削弱。三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学习和业务钻研,对新时期一些新的政策规定掌握不够,思路不够清晰,不善于抓住重点,对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基本方法还不熟悉,执纪办案能力偏弱,量纪上不够精准、执纪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

加强高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对策

创新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强化同级监督的根本。监督的前提在于规范,要健全和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行政决策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细化高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条件,运行步骤、责任和监督。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以监督重大事项为重点,加大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事项及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民主性监督的力度。要明确党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具体事务,实行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度,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及重大决策事项集体讨论时末位表态,在其他成员发表完意见后综合各方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在做出决策。要明确学校在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之前,应事前交付纪委督查,如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学校党委行政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要以党务、校务公开为抓手,积极探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从制度设计上明晰高校党委、行政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

明确党委主体责任是落实同级监督的关键。高校党委作为统领高校全局工作的领导核心,是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及具体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与示范者,担负着全面领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这就决定了高校党委要要准确理解、把握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把党内监督作为事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高校主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于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充分发挥领导和表率作用,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主动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专题汇报本校党风廉政工作情况,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以加强队伍建设促纪委“三转”是强化同级监督的保障。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着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持续深入“三转”,切实把“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作为推进纪委履职的重要抓手,坚定不移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一要打造政治过硬的队伍。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讲话精神,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积极转变思想,突破思想观念上的误区,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应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培养对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敢于较真敢于碰硬的工作作风。高校纪委应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要主抓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等纪律审查工作,结合“四种形态”的运用,深入群众积极探索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线索,积极发现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工作、制度生活上的缺陷和漏洞,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早打招呼,早提醒。对于构成违纪事实的问题,向同级党委核实、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作者单位: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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