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义利之辨”与当代伦理

2017-12-26 18:13周杰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4期
关键词:孔孟义利义利观

◎周杰

孔孟“义利之辨”与当代伦理

◎周杰

本文认为孔孟“义利之辨”包括三方面内涵:一是明确反对见利忘义,一是肯定合理的利,一是反对以义求利,而是从义出发,达到与民同利的效果。“义利之辨”是孔孟儒学乃至中国哲学史的基本问题,从现代伦理学的视角来看,他既不同于康德式的律令主义的伦理学,也不同于功利主义的伦理学,而是既有普世性和超越性,又有时代性和实然性。对今天而言,应重视孔孟义利观“以义为上”的一面。

“义利之辨”的实质

儒家的“义利之辨”开始于孔子的话:“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说明“义利之辨”关系着君子、小人的区别。历来对《论语》中“义”的解释都为“适宜”或“合宜”,至于“道义”、“正义”、“公义”等意涵都是由此引申而来。简单地说,就是适宜道德的标准,比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因而又需要内心的判断。汉儒刘熙 《释名》曰:“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正是此意涵。孟子反对告子“仁内义外”,“仁义礼智,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但是,不能排除告子“仁内义外”说有一定合理性,当“义”一旦形成一套行为准则的时候,就会成为一种客观存在。

“利”,从禾从刀,与“义”相对,应是指由农产品引申出来的物质利益。关于义利之辨的关系,不仅孔子把重义还是重利作为区分君子、小人的关键,孟子更是认为“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孟子·梁惠王上》)但需要注意的是,孔子虽主张士君子应“杀身成仁”,孟子则主张士君子应“舍生取义”,但孔孟都没有要求普通百姓,反而处处为百姓的大利而考虑。对百姓,孔子主张“先富后教”,“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孟子更是主张先要“制民之产”,再“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养,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孟子·梁惠王下》)。也就是说,为百姓谋福利,本身即是义。这个思想,在先秦应该是个常识了。《左传·襄公九年》提出“利,义之和也”,《左传·昭公十年》提出“利不可强,思义为愈。义,利之本也”。《国语·晋语一》提出“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在这个意义上,义和利是统一的,或者说,只有在义的前提下,才能让百姓获得正当合理的物质利益;也只有让百姓获得了合理的物质分配,才做到了义。对于统治者来说,为百姓谋福利的“利”是“公利”,非“私利”,而“公利”属于“义”,如果为自己谋私利,则是“非义”。所以,程颐、朱熹都认为义利之辨只是公私之别。

即使对于士君子,孔孟也没有摒弃该得的利,如果这个“利”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话。《论语·里仁》记载了孔子的一段话:“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 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论语·述而》记载孔子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孟子对于人人皆有的欲望,不是主张断欲,而是“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孟子·尽心下》)。对于为了廉洁之名而不惜绝食的陈仲子,孟子是反对的,认为“充仲子之操,则蚓而后可者也”(《孟子·滕文公下》)。当“利”是合乎道义的,孔孟及后来的儒家都不反对,反对的是“不义而富且贵”(《论语·述而》)。但需要进一步认识到,孔孟的义利观,并不是把“义”作为取得“利”的手段和标准。《孟子·滕文公下》有一则很值得重视:

孟子曰:“昔齐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至,将杀之。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孔子奚取焉?取非其招不往也,如不待其招而往,何哉?且夫枉尺而直寻者,以利言也。如以利,则枉寻直尺而利,亦可为与?昔者赵简子使王良与嬖奚乘,终日而不获一禽。嬖奚反命曰:‘天下之贱工也。’或以告王良。良曰:‘请复之。’强而後可,一朝而获十禽。嬖奚反命曰:‘天下之良工也。’简子曰:‘我使掌与女乘。’谓王良。良不可,曰:‘吾为之范我驰驱,终日不获一;为之诡遇,一朝而获十。诗云:“不失其驰,舍矢如破。”我不贯与小人乘,请辞。’御者且羞与射者比。比而得禽兽,虽若丘陵,弗为也。如枉道而从彼,何也?且子过矣,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

可见,为了最终“利”或者“义”,暂时委曲一下自己,使用不合礼义的手段,这也是孟子所反对的。况且,“枉己者,未有能直人也”,也就是说,即使是暂时使用不合礼义的手段,虽然可能暂时获得某种利益或者伸张了某项正义,但最终也会伤害到道义本身。孟子既主张事事从“义”出发,“何必曰利”,同时又主张“制民之产”,看起来矛盾,实则是孟子反对的是动机上求私利,而是廓然大公,实现与民同利这个最大的“义”。或者说,动机上从“义”出发,效果上却自然实现了公共的大利。孔子同样如此,尽管对士君子有诸多道德要求,但对于百姓,却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管仲,尽管个人生活奢侈僭越,但对其功勋则给予充分肯定,《论语·宪问》中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於沟渎,而莫之知也。”强调的也是“民到于今受其赐”。对于子产,孔子在《论语·公冶长》中说:“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强调的也是其“养民也惠”,“使民也义”的一面。当然,孟子是反对把自己比作仅成就霸业的管仲、晏婴等人的。

综上,孔孟的义利观,一是明确反对见利忘义,一是肯定合理的利,一是反对以义求利,而是从义出发,达到与民同利的效果。

“义利之辨”与当代伦理

“义利之辨”是孔孟儒学乃至中国哲学史的基本问题,但孔孟对的义利观,如果放在当代伦理学的视野中来看,仍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和价值。对于现代人来说,好像孔孟只是讲出了人人皆知的几个大原则,困难的是在处事过程中,怎么判断什么是“义”,什么是“利”。因为“义”是有时代性、地域性、阶级性的,虽然是客观的原则,某种程度上需要人人遵守,但是否遵守的前提仍然会昧心自问:这是否合乎“义”?“利”同样关联着具体的利益,或者是个体的或者是集体的,总之是否有“利”,还需要“我”来判断。正因为“义”和“利”有着相当的灵活性,所以“义”和“利”才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私利,是利,过分了,可能会伤害公义和私人道德形象;而公利,正是“义”的表现,所谓“义者,利之和也”。

这种义利观和康德把道德看成客观律令的观点截然不同。康德是把道德看成是人纯粹理性的产物,是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而对是否合乎人的实然经验则是不管不问。孔孟则与之不同,是否合乎“义”、合乎“利”,虽然有时候也上溯到“天”这个概念,但基本是在经验领域里。所以,孔孟极为重视“权”的思想。

这种义利观和功利主义的道德观也不同。功利主义的道德观,虽然把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看成“义”,看起来好像和孔孟与民同利的观点相符,但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太过于实际,而孔孟的义利观却是既究竟实际效果,也讲究超越性、原则性。所以孔子才会主张“杀身成仁”,孟子才会主张“舍生取义”,为了某种道德原则甘于牺牲自我。之所以他们会这样要求士君子,就是因为“义”的最终根据在于天理。孔子虽然不常言说“性与天道”,但不表示他对“性与天道”没有思考,否则怎么理解他说的“五十而知天命”,“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论语·季氏》)呢?孟子则明确地把“义”(包括四端)的根据落实在“天”,如《孟子·尽心上》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这一点在宋明理学中得到了极大发挥。张载一方面说“礼之原在心”,另一方面又说“礼不必皆出于人,至如无人,天地之礼自然而有,何假于人?天之生物便有尊卑大小之象,人顺之而已,此所以为礼也。学者有专以礼出于人,而不知礼本之天之自然,告子专以义外,而不是所以行义由内也,皆非也,当合内外之道”。程颢也这样主张,具体方法即是“一天人”。程颐也说“一人之心即天地之心”。王阳明也说:“天之所以命于为者,心也,性也,吾但存之而不敢失,养之而不敢害,如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也。”都是要合内外之道,为道德的根据追溯到“天”。

道德的原则虽然因时代、地域、阶级等的不同而不同,但总有一种贯穿古今的道德原则是不变的,在今天看来,道义的力量并不是可以由个人得失、挽救社会利益的多少来衡量的。道德之所以为道德,之所以能让人永远感动,就在于某种程度上它是目的,不是手段。这对于现代人仍可起到相当程度的警醒作用。如果说孔孟的义利观过于重视“义”而忽视“利”的话,面对物欲横流的生存环境,现代人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见利忘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的大张旗鼓的横行,在今天,有目共睹,所以说,孔孟思想中“义以为上”、“本之天理”的精神对今天的时代仍有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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