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存在问题研究

2017-12-26 11:41李可君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代理保险公司机构

文/李可君,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存在问题研究

文/李可君,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中介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我国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监管模式和服务理念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改进。本文首先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现状进行介绍,然后分别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角度,对目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漏洞;保险公司

1 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现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01年加入 WTO,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发展迅猛,机构数量大幅增长。从2004年的920家到2009年的1903家,我国的保险专业代理市场在这五年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此后由于保险中介市场日渐规范,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提高,使得其数量有所减少,在保险中介机构总数中的占比也逐年下降,但资本实力一直处于上升态势。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共有1772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从经营状况来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加,经营状况持续攀升。2008年以前,保险专业代理全行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从2008年起,首次实现扭亏为盈,此后行业净利润迅速上升,2015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净利润已高达2.3亿元。至2015年年底,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费收入超过1151亿元,由此步入快速发展期。

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保险专业代理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相应的监管也在逐步成熟,但是监管模式仍有待完善与改进,监管漏洞依然不容小觑。笔者将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这三个方面分别存在的问题来分析我国当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保险监管机构职责的缺失

监管部门对保险代理公司失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规成本太低,导致很多机构的运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发生大规模携款潜逃国外的恶性事件,譬如上海泛鑫事件。从2010年起,泛鑫采取“期缴变趸缴”的违规方式收取保金,至2013年高管陈怡、江杰携五亿巨款潜逃,监管部门对此居然毫无觉察。泛鑫的注册资金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保证金数额与经营规模不成比例,股东相关信息也未在官网作任何披露,种种异常却未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和质疑,监管力度实在令人堪忧。

而且,保监局开出的罚单多是三至五万元的小单,最低的只有两千元,根本不足以对通过违法违规能够获取的巨额利润形成震慑和制约。

2.2 保险公司职责的缺失

保险专业代理是通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来获取佣金,而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保险专业代理就会误导投保人,这不仅给投保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损害了保险机构在公众心中的形象。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许多保险公司只顾眼前利益,为谋求保费的迅速增长,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违规行为视若无睹,导致保险专业代理监管和约束的缺失。其次,保险首期佣金过高,保险公司重视开发新客户而忽视对老客户提供后期服务,也造成了保险专业代理的急功近利。毋庸置疑,作为保险产品的提供者,保险公司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3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身问题

近年来,一些保险代理公司频频出现违规经营现象,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销售超出保险公司授权范围的产品,甚至无证经营。同时,对于内部资金转移缺乏有效管控,导致资金转移而不自知。泛鑫事件中,陈怡在潜逃前能够悄无声息地将五亿巨款非法转移,足可见资金管理之混乱。

3 加强专业代理机构监管的措施和对策

3.1 保险监管机构方面——建立完善的保险专业代理监管体系

保险商品的交易由于其交易双方所能获得信息的不对称,风险远远高于一般商品,因此极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完善的保险专业代理监管体系就变得尤为重要。首先,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注册资金标准,改革保证金制度,让保证金与经营规模挂钩,杜绝无证经营,并要求所有代理机构对社会公示股东情况。其次,通过引入信用评级制度,对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信用进行评价,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之间形成公开公正透明的良性竞争环境。最后,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大幅度提高违规成本,从而达到震慑和预防违规行为的目的。

3.2 保险公司方面——落实日常业务监管

为加强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谨防保险公司对其专业代理的违规行为放任不管,笔者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进行日常业务监管,并定期出具监管报告交予保险监管机构,以此来保证保险公司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的有效监管。此外,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采取连带责任制度,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于保险专业代理的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同样要承担违规成本,以此切断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的利益裙带关系,从而提高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专业代理的监管力度。

3.3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方面——完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内部控制

为保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保持稳健长远的发展态势,督促其建立起缜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来公司的治理属公司自治范畴,因保险行业之特殊性,应有较之普通公司更严格的内控要求。笔者认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可以让一部分独立于公司管理层之外的人员,互相配合综合评定公司各种情况,对发生重大违法、缺失的失职人员及时提出惩处建议并上报主管部门。完善的内控制度有利于保障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运营健康,降低市场风险。我国对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要求应增加更多细致可行的内控要求,以促进其发展,从而为保险市场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务。

[1] 程诚.保险中介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2] 邓丽亚.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监管[D].浙江工商大学,2015

[3] 郭靖.我国保险代理市场的发展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猜你喜欢
代理保险公司机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中报持股统计
香港保险公司过往5年部分产品分红实现率
保险公司预算控制分析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减仓股前20名
复仇代理乌龟君
108名特困生有了“代理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