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丙良+陈少愚+葛双桃
摘要:“十二五”以来,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积极探索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完善成果权益分配制度,提高成果完成人的成果收益比例;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同考核;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开展商业化合作育种和实行技术总承包;加强种业成果交易平台建设,提高成果转化效率。这些做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明显提高,创新成果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产业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关键词: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成果权属
中图分类号:F33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22-4399-03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7.22.048
Abstract: Since “Twelve Five-Year” plan,the Food Crop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be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ctively explored new mechanism of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and had realized the development of bo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 an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 main measures are:perfecting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allocation of achievement equity to boost the retur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leter; setting up the scientific assess mechanism for bo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exploring new ways of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eeds achievements trade platform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in transforming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
Key words: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hievement ownership
農业科技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农业科技成果是农业科技的重要载体,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是实现农业科技推动力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是主要从事粮食作物种质资源创新、品种选育、栽培技术研究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的省级科研单位,承担着为湖北粮食生产提供品种和种植技术方面的科技支撑的重要任务。粮食作物研究所始终将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作为实现科技支撑作用两个重要支点,二者相互促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十二五”以来,粮食作物研究所在种业权益比例分配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16年被农业部列为种业人才培养和种业科技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单位,在改革种业成果权益分配关系,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创新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取得了较好效果。
1 主要做法
1.1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让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据可依
各级政府一直非常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近年来,湖北省及武汉市先后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十条”“黄金十条”,但因单位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仍然顾虑重重。为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给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松绑,粮食作物研究所在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和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的指导下,借鉴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经验,制定实施了《粮食作物研究所种业科研成果权属确定实施细则(试行)》《粮食作物研究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粮食作物研究所科研人员持股管理办法(试行)》和《粮食作物研究所关于科研人员企业兼职兼薪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办法,对种业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确认、收益分配、转化方式以及科技人员持股、兼职兼薪等科技人员重点关切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如,科技成果完成人对成果具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允许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果完成人可以拥有股份;允许科研人员利用技术成果创办公司;科研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办法的出台无疑为解除广大科研人员的思想顾虑,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1.2 提高个人的成果权益分配比例,让利于科研团队和成果完成人
“十五”期间,粮食作物研究所单位、团队和成果完成人在成果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为5∶3∶2,“十一五”后将单位、团队和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配比例调整为4∶2∶4。2016年进一步将单位、团队和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配比例调整为3∶2∶5,成果完成人和团队收益占比达到70%。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还可以进行二次分配,用于团队成员的奖励性绩效和人才激励,因此个人从成果转化中实际获得收益比例超过50%,最高的达到70%。
1.3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同部署、同考核
将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结合,同部署、同考核。将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岗位绩效考核目标,同科技创新工作一起进行考评。根据完成情况可获得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在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绩的科研人员在年终职工考核中可以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在岗位绩效考核评分中,成果转化获得的横向经费权重高于来至国家、部省等的纵向经费权重。结合农业科技“五个一”行动,要求每个科研团队至少联系一个企业开展技术示范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为了使科技成果符合产业需求,提高成果转化率,要求科技人员转变思维方式,从产业需求中凝练科学命题开展科技创新。根据湖北省当前水稻产业发展状况,粮食作物研究所组织科研人员进行专题研讨,凝练出了“稻虾復合种养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优质高效专用水稻种质创新与良种培育”命题,组织创新团队进行协作攻关。
1.4 产学研结合,探索商业化育种新模式
除了成果拍卖和协议转让,粮食作物研究所还积极探索与企业开展商业化合作育种模式。植物生物技术团队与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开展商业化合作育种。公司给团队提供科研经费,团队根据公司的育种目标为公司培育水稻品种,品种权由双方按协议比例共享。合作培育的品种由公司开发,团队根据协议收益比例从品种的开发收入中获取收益。这种商业化合作模式的效果有三点:一是最大化地保证了科研团队在成果中的收益,二是极大地激发了科研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热情,三是确保了育成品种符合生产实际需要。分子育种团队与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品种选育和种质创新效率明显提高,四年内创建了1个优异的种质材料,培育了3个符合市场需求的水稻品种;同时企业也借助科研机构的技术力量短短几年就有了自己的品种,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2017年该商业化育种模式被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列为种业成果权益比例改革改革试点工作的典型案例[1]。
1.5 服务产业发展,实行技术总承包
粮食作物研究所过去的成果转化主要以品种为主,转化企业主要是种业公司。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新的高效种植模式不断出现,农业生产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田大户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技术的需求日益迫切。为适应产业发展要求,粮食作物研究所积极探索新的技术成果转化模式,在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的支持下,2016年与湖北楚垣集团沙洋办事处签订协议,对沙洋办事处面积6 667 hm2粮食生产实行有偿技术总承包,实施4种高效种植模式,派驻技术人员驻点进行技术指导。近年来,湖北潜江稻虾种养模式发展迅速,2017年潜江市政府与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由粮食作物研究所为潜江虾-稻复合种养提供从水稻品种到种养技术的全程技术服务。这种成果转化模式使得种植技术成果得到转化,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科技创新与产业的深度融合,使得科技创新成果能更好地满足产业需求,团队在服务产业过程中也得到了相应回报。
1.6 加强种业成果交易平台建设,提高成果转化效率
由于品种权等种业科技成果具有价值识别困难、交易风险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使得目前的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主要以分散的个体直接交易为主,成功率低,不仅阻碍了科技资源与其他社会资源的合理结合,而且也导致大量职务发明成果在私下交易中流失,难以真正发挥公共农业科研投入的公益性功能。因此,需建立公正、公平、高效和透明的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同时防止种业科技成果私下转移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2]。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农业厅和湖北省种子管理局的支持下,2016年粮食作物研究所承担改革配套平台项目“武汉城市圈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获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该平台建设将实现湖北省种业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化、数字化、透明化,加速湖北省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国家种业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升级,促进湖北省乃至全国种业健康快速发展。
2 取得的成效
2.1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显著提升
“十二五”以来粮食作物研究所共有30多个品种成果和技术成果得到了转化应用,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收益超过2 000多万元,无论是成果转化数量还是转化收益均较“十一五”有了大幅提升。2017年粮食作物研究所培育的小麦新品种鄂麦006成功转让,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以150万元的价格买断其国内种子生产经营权,刷新了湖北省小麦品种转让的新纪录。此次转让是粮食作物研究所品种“十二五”以来第四次刷新湖北粮食作物品种转让费新纪录,前面3个品种分别是水稻品种广两优272、广两优5号、小麦品种鄂麦170。其中,广两优5号仍以402万保持着湖北水稻品种转让价的最高纪录。
2.2 成果数量和档次明显提高
政策激励带来了科技人员收入的增加,更加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种业成果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2013年粮食作物研究所作为第二完成单位参与的“两系法杂交水稻技术研究与应用”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2017年“优质高产两系杂交中稻系列新品种的选育与应用”获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十二五”以来,粮食作物研究所共审定作物品种34个,其中两系杂交稻广两优272通过农业部超级稻确认。2016年成功选育出湖北第一个抗稻瘟两系不育系E农1S,其配制的杂交稻E两优476对稻瘟病达到抗性水平,结束了湖北省杂交稻选育没有抗稻瘟病不育系的历史。2017年通过审定的鄂麦006集丰产、抗病、优质、早熟和广适于一体,平均产量达到6 300 kg/hm2,增幅居近十年来湖北省19个小麦新品种之首,是湖北小麦品种提档升级的阶段性突破。
2.3 创新方向和科技成果与产业融合加速
新的改革办法的出台,改变了科研人员过去关门做科研的习惯,促进了科技人员主动与市场和企业的对接,根据市场和产业需求搞创新。在这方面的成效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企业共建研发中心。2016年粮食作物研究所有3个团队主动与企业合作联合建设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由企业提供研发资金,粮食作物研究所提供技术和科研人员,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共同开展创新研究,创新成果双方共享,由企业进行转化应用。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种业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科研院所的创新效率和成果转化效率。二是创新成果转化方式,对外进行技术总承包。以前粮食作物研究所的成果转化收益来源主要是品种,种植技术类成果基本无转化收益。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农业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旺。为此粮食作物研究所一方面紧盯产业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另一方面走出去积极开展技术的成果转化,成效逐渐显现。目前,粮食作物研究所与近20家农业企业开展了深度合作,开展种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2.4 产业支撑能力明显提升
“十二五”以来,粮食作物研究所有20多个粮食作物品种在湖北粮食生产中得到应用,累计应用面积超亿亩,为湖北省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做出重要贡献。依托自主选育的优质稻鄂中5号、广两优5号、华润2号等优质稻发展优质稻产业,实现水稻产业提质增效。其中鄂中5号作为湖北省高档优质稻米的主要原料品种已累计种植面积达7万hm2,农民增收25.9多亿元,企业增效20.7亿元以上。鄂中5号产业化开发极大地提高了湖北省大米品牌的质量和在省内外的市场竟争力,取得了农民增收、企业增效、院所增名的多赢效果。利用鄂中5号成功打造了“国宝桥米”和“福娃大米”中国名牌产品2个,并开发出有机产品4个、绿色食品6个。此外,利用粮食作物研究所品种成果还重点培育了“虾乡稻”“瓦仓大米”“竹溪贡米”“东坡大米”等10多个湖北地方特色优质稻品牌。
3 进一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
3.1 转变创新方向,面向产业需求培育高质量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在于成果能滿足产业的需求[3]。因此科研人员必须转变过去那种“关门”研究的科研方式,到产业中去凝练科学问题,围绕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问题去进行科技创新。如,湖北省当前水稻生产中稻虾复合种养模式、再生稻模式、轻简机械化栽培模式等高效模式发展迅速,水稻品种创新就应该围绕这些模式培育专用品种。粮食作物研究所过去转化的成果以品种为主,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技术模式的需求日益迫切,应加强绿色高效种植模式的创新研究。同时在科研立项时应该加强顶层设计,提前考虑产出科技成果的可转化性。
3.2 加快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成果转化队伍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到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是知识含量相对密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才是关键因素之一[4]。当前,缺乏一支高素质的科技成果转化队伍是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制约因素。科研院所中的大部分科技人员以科研为主,对成果应用推广不太熟悉,有的科研人员不愿意去从事应用推广工作。地方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技术人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素质不高、青黄不接的现象。因此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机制,加快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
3.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中实现科学的价值
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导致部分成果流失,没有获得必要的成果收益。这类成果主要是难以转化的技术成果和小作物品种成果。这类技术成果和小作物品种成果难以转化不是因为没有市场,而是需要探索一种适应市场需求的转化方式。在此基础上要强化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成果完成人通过成果转化获得成果转化收益是对知识、人才、创新的尊重,是科学价值的体现;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与转化的关系,规范成果转化程序,任何职务内的科技成果的处置均要经过单位同意[5]。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点赞种业改革先行者——种业权益比例改革典型案例[N].农民日报,2017-07-10(5).
[2] 李军民,宋维平,吴家全.构建种业科技成果托管平台提高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率[J].农业科技管理,2013,32(4):59-62.
[3] 谢传仓.有效需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0(4):42-44.
[4] 王玉梅.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与人才管理耦合成效测评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1):143-148.
[5] 王 永.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科研成果转化[J].农业科技管理,2004,23(3):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