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可能是每一个家庭都要碰到的劳心费神之事,但这也是通往幸福的征途之一。
然而,由于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一些业主与装修公司、装修工人常常发生纠纷、酿成诉讼。其中一部分纠纷、诉讼,来源于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问题。
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业主选择具有相关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者工程队,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装修虽然是令业主们感到幸福的事情,但对其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切不可漠然视之。在装修之前,一定要了解装修施工方的资质和信誉,履行施工现场应由业主方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能一味贪便宜图省事而引发事故、后悔莫及。
案例一
瓷砖碎片致人伤
房主无错免担责
装修房子本是件开心的事,可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今年1月,装修工人张明将房主刘相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原因是张明贴瓷砖时受了伤。刘相很委屈,工人在自己房子里干活受伤,房主就得赔钱吗?
2015年8月,刘相家的一套房屋部分墙面需要贴瓷砖,于是找到包工头孙飞,由其承包施工。后来,孙飞安排装修工张明和另一人共同贴瓷砖,瓷砖的打磨机由孙飞提供。张明在使用打磨机打磨瓷砖时,瓷砖碎片飞出,造成其双眼和左面部受伤,张明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左侧颜面部受伤、左眼球破裂伤、左侧下眼睑裂伤”。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明的面部伤残等级为十级;左眼无光感,伤残等级为八级。
今年1月,张明将包工头孙飞和房主刘相一同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相与孙飞系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定作人如果不存在过失的话,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贴瓷砖作为单独的一项工作,不要求装修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因此刘相在定做、指示和选任孙飞施工上不存在过失,且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打磨机外无护罩,瓷砖碎片飞出致张明眼部受伤的事实,说明孙飞在组织贴瓷砖过程中疏于监管,防护措施不到位,具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张明本身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安全意识,其在打磨瓷砖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左面部受伤,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酌定由张明承担40%的赔偿责任,孙飞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相不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令孙飞支付张明各项赔偿共计11.4万余元。
依据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应当为其工人缴纳工伤保险等法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的损失便可以由保险机构或施工企业赔偿。不过,有些业主会将装修系统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业主选择这样的施工队,很可能就要根据其过错与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装修房子时最好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
案例二
私下接活出事故
相关各方连带赔
连面都没见过,却要给在家里装修时受伤的工人负责。房主熊先生觉得这个要求太无理取闹。可没曾想,闹上法庭后,法官还是判决认定熊先生应担连带责任,原因就是装修工程中有部分被发包给了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而这个部分就是业主和装修负责人私下商定的。
熊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2015年1月底,熊先生和一家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总金额为60余万元。一段时间后,熊先生和装修公司的设计师沟通,确定部分墙体和楼梯要拆改重建。熊先生将这项拆改重建的工程交给了该公司装修团队负责人梁女士,并单独付给梁女士4万余元。梁女士则找来了余某承接房屋的土建拆改重建施工内容。余某又找来了不具用工和施工资质的劉某着手实施拆改方案,而刘某接着找来了工人张某,让其负责具体操作。
但事实上,对熊先生房屋结构进行拆改重建的决定,并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也没有向原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当年7月,工人张某在地下室清理水泥渣土时,被地下室楼梯上坠落的水泥块砸中了足部和头部。事后,张某住院46天,花费住院费8.6万余元。经鉴定,张某为七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40%,此外张某还需要安装一个6800元的半足假肢,每年更换一次。
张某认为,雇主刘某、将工程分包转包出去的梁女士、余某以及房主熊先生,都应该为自己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将4人都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先生作为房主,与梁女士私自确定拆改结构的设计图纸,参与了拆改重建工程的发包、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刘某,具有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装修公司疏于对员工的管理,让其私自承揽作业,也有一定责任。刘某作为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违规结构拆改作业,施工中又未注意安全保障,将要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工人张某对周边施工环境的危险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也要承担10%的过错。
据此,法院判处刘某对张某的合理损失43.3万余元承担90%赔偿责任,即39万余元,扣除已垫款12万元,还应赔偿27万余元,此款熊先生、梁女士、余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熊先生、梁女士、余某如承担费用超出刘某总损失的18%即7.8万余元并免去其他连带责任人履行责任的,可就超出部分追偿;装修公司在梁女士不能清偿对外赔偿债务时,在7.8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
工长无资质
工人摔残疾
2015年12月,吴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重庆市永川新区的房屋,并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长期从事装修行业的老王,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协议。
2016年3月3日12时许,装修工人小杨准备离开时,发现二楼灯未关,便踏上连接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临时楼梯去关灯,因临时楼梯侧滑,小杨从垂直距离约3米的空中跌落,造成右足跟部粉碎性骨折、右跟踝部钝挫伤伴血肿。经鉴定,小杨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伤残评定为十级。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杨向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女士、老王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余元。经庭审核定,该次事故造成小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老王作为房屋装修承建方,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其未重视临时楼梯的安全问题,造成小杨踏上临时楼梯侧滑受伤,其对小杨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吴女士将涉及诸多安全施工内容的房屋装修承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老王,其选任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装修工人小杨未确认施工中使用临时楼梯是否稳固牢靠,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对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老王、吴女士应分别对小杨的损失承担50%、1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杨自行负担。
案例四
改装被锯伤
公司全额赔
李强按照装修公司安排,为涂女士改装招牌。在改装过程中,李强不小心被电锯锯伤,当场因失血过多昏迷。经医院诊断,李强双手手臂多处肌腱断裂,鉴定为九级伤残。
李强出院后,找到装修公司和涂女士要求赔偿。装修公司认为李强和他们没有雇佣关系,拒绝赔偿。涂女士則认为李强是装修公司派来为自己搞装修的,并且是因为工程不合格,在改装时受伤,应该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强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强被装修公司雇佣为涂女士的门面装修,属于从事装修公司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李强与装修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强受伤,装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公司具备相关工程的施工资质,涂女士在选任方面不存在过错,对于李强的受伤不承担责任。对于李强自身,因其没有尽到谨慎安全义务,自己应承担1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装修公司赔偿李强伤残补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7万余元。(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