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暴走团”上车道,置法治于何处

2017-12-25 19:37李莉
蓝盾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人行道安全法道路交通

李莉

即便所谓“暴走团”成员渴求以最经济、最方便的手段来健身的动机可以理解,他们所选择的方式仍令人难以苟同。

首先,在公路上锻炼能健康吗?公路是机动车最密集的地方,也是废气排放量最多的地方,在这样的环境里锻炼能有好处吗?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两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可见,从动机来看,其情可悯,但从行为本身来看,违法又任性。前有山东临沂某“暴走团”在机动车道被撞,酿成一死两伤惨剧;后有江苏南通某“暴走团”围殴“没有及时让路”的公交车司机,可见对这种以机动车道为场所的相关“霸道”健身活动,必须喊停。

从根源上讲,以中老年为主体的“暴走团”引发的问题是公共资源无法有效满足全民健身需求造成的。但这和地方执法部门要正视那些不合规矩的“暴走团”给他人权益、社会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严格执法,是两回事。

很可惜,青岛交警开了个不好的头。尽管从敬畏生命,保护“暴走团”生命安全的角度考虑,此举具有良好的初衷和感人的善意。但只有目的正义的程序失当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助力“暴走团”将机动车逐出机动车道,是不讲规则、不守法者的胜利,将公路变成“暴走路”,会否有更多的“暴走团”跟进要求同样的“路权”?长此以往,将法律、法治社会置于何处?

“暴走团”不该往馬路上引,好在青岛警方及时纠错,善莫大焉。

(摘自《瞭望东方周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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