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嘉雯
网络购物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关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之联想
许嘉雯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却总是难以得到保障。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进步,电商领域对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深入,网络购物日渐发展为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方式,其在带来了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以虚高定价、先涨后降等为典型手段的价格欺诈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监管和规制手段迫在眉睫。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但在实践中,“价格合理”的法定公平交易条件屡屡遭到突破,这不仅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实际保障,还对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极大的挑战,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行为就是价格欺诈。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进步,电商领域对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深入,网络购物日渐发展为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方式,其给消费者带来了方便与快捷,却也有部分商家采取了虚高定价、先涨后降等典型的价格欺诈手段,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对于网络购物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现行法律尚未专门予以特别界定。学界中有观点认为,网络购物中与实体购物中的价格欺诈行为其内涵与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具有主观欺诈故意、实施了客观欺诈行为、产生了价格欺诈后果,唯一的区别在于购物所依托的平台从实体商店换成了虚拟网络。但基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取证的困难性以及当前所造成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具有主观欺诈故意”不能作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一个要件。因为网络购物的交易过程存在于无形的电子数据之中,在产生价格欺诈纠纷时,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几乎难以对经营者的主观欺诈恶意进行举证,并且为了遏制现实中越发猖獗的网络购物价格欺诈现象,所以从最大化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网络经营者实际利用了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并实际导致了消费者违背自身本意而与其进行交易的结果,该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其一,虚高定价,真实价格不清。部分网络经营者在商品的实际售价旁边会另行标注划线价格,将其解释为原价、厂商指导价或者商品曾售价这些难以由消费者查证的说法,往往虚高出实际售价很多,对比之下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产生一种商家远低于原价销售的感觉,欺骗消费者进行购买;其二,先涨后降,抬价打折。目前,很多网络经营者在活动期间提供超低商品折扣是建立在事先提高原价的基础上的,比如淘宝推出的“双十一”活动中,就存在不少淘宝卖家先将网络商品原价调高再进行低折扣销售的欺诈现象,故实际上最后的商品销售价格根本不符合商家所谓的折扣销售;其三,价格承诺模糊。网络经营者经常作出“消费满额减价”、“满额返代金券”等价格承诺,但对于承诺的具体兑现方式往往模糊不清,有时甚至存在很多限制条件,如购物未满指定额度不得使用代金券、代金券不得叠加使用等,使得优惠最终还是难以实现。
一方面,商品原价无法确定。根据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意见,抬价打折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然而在认定抬价打折行为时所涉及的对“原价”的界定,却是一个难题。过去原价的含义仅指商品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没有具体时间规定,这就意味着经营者只需要在降价前高价进行最后一次交易,即可直接认定为原价。而按解释意见的规定,促销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七日内的最低价,若七日内没有,则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但是这一细化规定在实践中还是被某些商家更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避,这些经营者在每次促销的前七日内不进行交易,在促销七日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中与他人串通进行高价交易,以此高价作为促销原价,从而采取抬价打折的价格欺诈手段。可以看出,在定价销售的过程中,监管措施实际上很难对网络经营者任意制定价格的行为形成限制,致使网购商品价格标准十分混乱。
另一方面,价格监管难以实施到位。现今社会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且内容繁杂,再加上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价格管理部门要想全面有效地监管网络平台上的商品价格,实际难度非常大;并且,对网络信息进行监管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熟知相关电子商务知识和网络操作技术,因此,综合网络购物本身的性质以及实践中人力物力的限制,价格管理部门很难将对网购价格的监管实施到位。
针对如今网络购物价格欺诈的现状,由于其存在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加上发生纠纷时维权成本高、程序繁琐、赔偿有限等,消费者群体自身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容忍度逐渐在提高,这不仅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侵蚀,也是对传统诚实信用原则的严峻挑战。消费者应该对此感到警醒,提高自我维权意识,不能因为科技进步、监管尚未完善,就放任价格欺诈行为的猖獗,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领域不被侵蚀、压缩,也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应当对法律底线的维护。同时,政府也应当有所作为,完善相关立法,提高价格欺诈的违法成本,专门出台针对网络购物领域的价格监管措施和规制手段,搭建一个完整的网络监管平台,为消费者维权铺平道路。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