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问题研究

2017-12-25 23:10汪洁程晨滁州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普通股优先股股息

文/汪洁 程晨,滁州学院



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问题研究

文/汪洁 程晨,滁州学院

优先股兼具股票和债券双重性质,是对传统融资工具的重要补充,同时,优先股作为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再融资工具,在保持金融市场体系的稳定、防范和控制风险扩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些年随着人们对优先股认识的加深,在推行优先股方面我国取得了良好的初步成果。本文旨在从商业银行的视角探究优先股发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分别从监管部门、发行银行两个角度给予解决建议。

优先股;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我国优先股制度曾经有过因制度的不健全和金融市场的不完善而过早夭折的一段发展历史。而近几年来,随着人们对优先股认识的加深,逐渐意识到优先股对于金融市场、金融行业以及经济运行所具有的多重积极意义。我国监管部门开始把视线转向优先股,多部法规政策接踵而来,推动发展契合我国国情的优先股制度。在这种大形势下,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开启了探索优先股的新篇章。

1 优先股融资方式特性分析

依据《公司法》所给出的概念,优先股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所发行的特殊种类股份,其与普通股相区别,优先股投资人在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财产清算时享有优先于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优先股融资方式具有如下显著特性:

1.1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须先考虑优先股股利的分配。依据票面股息率水平是否固定,优先股可以分为固定股息优先股和浮动股息优先股,前者在市场中较为常见。固定优先股股息的发放与公司债券利息发放的性质极为相似,也正因此,优先股兼具负债的特性。

1.2 公司财产清算过程中,对优先股持有者的偿付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公司由于解散或破产的原因需要进行财产清算时,其应针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考虑优先股股东。

1.3 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优先股股东通常没有参与管理决策的权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无特殊情况优先股股东并不享有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选举、被选举权以及投票表决权,因此,优先股的发行通常不会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产生威胁。

2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意义分析

2.1 补充一级资本金,为银行存贷款提供支持

由于此前我国商业银行过多依赖外源融资对资本进行补充,再加上银监会最新颁布的比国际上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银行业不得不承受着相当沉重的资本补充压力。此时,优先股的发行对商业银行来说显得尤为必要,其不仅能够极大程度地补足资本充足率,也能够缓解新资本监管要求下外源融资这种单一模式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沉重资本补充压力。

2.2 有利于降低资本成本

如果市场经济长期处于持续稳定上升态势,理论上来说优先股资本成本应当比债券资本成本稍高,但却远低于普通股资本成本,相较于普通股融资所带来的高昂融资成本及繁杂的融资程序,利用优先股进行融资将利于商业银行降低资本成本,实现融资结构的优化。

3 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存在的问题

3.1 加大银行财务负担

利用优先股筹资,发行银行应当定期支付固定股利,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财务负担。同时,优先股股息通常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大量的现金支付会给银行带来现金流动压力,从而促使银行不得不舍弃一些投资机会,导致收益难以达到期望水平,降低银行投资获利能力。。

3.2 威胁现有股东利益

绝大多数状况下,优先股股东就企业日常经营决策无表决权。但在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问题中优先股股东享有一定表决权。此时优先股股东的加入便会稀释现有股东的表决权。此外,优先股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强制转换成普通股的,一旦达到强制转换的条件,现有股东的控制权将会被削弱,收益随着分摊人数增多而降低。

4 优化优先股发行意见

4.1 对发行银行的建议

(1)保护好股东权益

在发行优先股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当注重保护好股东权益(包括优先股股东权益和普通股股东权益)。首先,商业应调整好强制转股系数,限制最大转股数量,既避免普通股股东收益被摊薄过多,又保证不会因为优先股未能尽数转股而让优先股股东权益受损;其次,商业银行可采用浮动股息率方式计算股息,这样不仅能真实反馈市场波动幅度,还能给予银行以及投资者一定的调整空间,以便于规避风险;最后,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银行仅披露发行公告和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是远不够的,其应不断向公众披露更多能提升其投资信心的信息,如优先股股利支付具体细节、强制转股等,并敢于接受公众监督。

(2)合理拟定优先股股息水平

目前,我国境内优先股股息率水平偏低,难以弥补投资者的风险因素,无法吸引新的投资者,股息支付率有待得到适当提高。虽然在短时间内提高股息率会造成银行成本的提升,但从长期角度分析,一旦优先股股息率合理,将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随之带来的资金流不但弥补了短期的成本负担,而且有利于银行业走向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

4.2. 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优先股发行处于试点期,法律对其保护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律中明确优先股举的定位,对违反优先股条款等事宜的行为以及阻碍股市持续稳定发展的行为给予法律惩治,从根本上净化股市环境,树立良好形象,保证优先股在股市持续永久的健康发展下去。

(2)加大宣传力度

在基于有关优先股法律制度完备妥善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应当加大优先股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去了解优先股良好的投资价值及收益水平,鼓励其亲自投入到优先股投资的实践中去。

[1]谢婷,钟伟.当前监管环境下商业银行的创新资本工具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4.

[2]朱明芳.优先股试点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一步[J].发展研究,2014.

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SK2017A0417);滁州学院2016年度校级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GH01);滁州学院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5qd21)。

猜你喜欢
普通股优先股股息
No.7 携程杀向印度市场
高股息率股 超额收益之源
基于权益工具合并报表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于优先股改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
“优先股”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