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12-25 15:12韩笑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5期
关键词:混业银行监管

◎韩笑

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韩笑

当今世界竞争变得日益激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在逐渐加深。金融行业逐步走向全球化,其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在逐步升高,如债务危机、次贷危机等等。各国的发展都受到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和冲击,我国自然也不例外。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与国际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受外国银行的影响的程度在逐步加深。在这种国际形势和环境下,我国自然要把对于银行业的监管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虽然我国对银行的监管十分重视,建立银监会也使得我国对于银行有效监管的能力逐步得到提高,但是问题还是不少。很多地方仍然无法满足现在所面临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形势,因此我们必须把这些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创造更优的环境。因此对于银行监管体系的优化升级及改革刻不容缓。

我国银行业现状及问题

伴着社会的进步,经济一体化的水平正在逐步加深,银行监管的内容也随着其社会的发展变化变得越发丰富灵活。银行监管简单来说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其一是银行管理,也可以说是对银行存在的各种风险的管理;其二是银行监督,具体则包括了对于国家各项政策银行的执行情况的监督,也包括对于货币政策的监督,同时也包括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市场整个过程等等。所以我们可以将银行监管理解为一个复合的概念,而非一个单一的概念。应该对银行实施全面、经常性的监督,促进各个银行安全经营,降低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保证银行可以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按照良性循环来发展,而非步入一个恶行循环发展的怪圈。同时应该进行银行管理,所谓银行管理就是指各相关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所管辖区域内各家银行进行管理,具体则包括市场相关规则的制定、对于一些违规行为和操作的处罚措施以及对于银行一些经营活动的组织、协调等等,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披露不足,缺乏有效的市场制约机制。我国的银行缺乏对于信息及时有效公开的鼓励政策。以下我们列举关于银行监管信息披露不足的几种情况:其一是我国的会计体系并不完善,我国银行的信息披露在很多情况下是依靠会计体系来完成。信息披露的质量要以会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银行的信息披露和国际间的会计准则还是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实际上,我国并没有针对各个银行的会计准则,从整体上看,我国对于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还是相对并不十分严格的。其二是缺乏对于风险的披露。比如对于相关指标方面,对于补充资本等相关指标的披露十分少。同时,对于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从事金融活动主体因管理失控、欺诈等等会导致许多的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被统一的称作操作风险。对于操作风险是从1995年英国的巴林银行破产倒闭开始引起人们关注的,国内国际越来越多的因操作风险而使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事件,使操作风险越来越成为热点话题。)几乎避而不谈。

法律滞后,相关监管政策法规不完善。与银行监管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健全。同时,有许多法律和法规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某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是新的金融产品已经产生了,但是相关的监管监督的制度却依然没有出台或更新,这种由于相关法律和法规出台的滞后性和金融产品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矛盾在新产品新行业层出不穷、混业经营日益发展的当代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

相关的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管理领导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没有建立专业的队伍,从而使得对银行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对于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实行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求从事银行监管工作的人员全面系统的掌握有关的检查技术和检查方法。同时我国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对从事与银行监管有关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培训。

监管理念比较滞后,监管的内容不够全面,监管的方法有待提高。就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对于银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于其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监管,而对于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几乎接近零,可以说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的内容还是十分有限的,即监管范围还是比较局限,不够宽。不过,其中依然存在重视国有银行,而轻视其他的商业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重视审批的监管,但却轻视管理的现象。监管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些都给我国的银行业的稳定和持续健康的运营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在多数情况下是负面的。

解决我国银行监管所面临问题的相关对策

加强对银行内部风险的管理。在银行经营过程中,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各种业务的办理,归根结底都是由人操作的。往往首先受到考验的是人,是从业人员。比如对于信贷业务而言,由于信贷人员管理的客户数量众多,因而工作质量难免会下降,因此控制或者防范银行操作的风险的重要举措是重视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尤其是对银行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使其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减少违规的操作,和不良贷款的产生。同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发放银行贷款时,应该重视关于贷款资料的审核过程,对贷款调查内容的真实完整性进行调查,重视信誉问题,完善责任问责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对于相关人员的违规操作要加大惩罚力度,深入严格的追究其责任,不可草率了事。

加强对已经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增强相关信息的透明公开度。进一步完善银行的披露规则,我国的相关立法机构,应对现有的规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以增加其可操作性。同时各监管单位应该加强信息的交流,参考国外一些好的方法,以避免监管上存在矛盾或者出现漏洞。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也是十分关键的。我国的监管体制并不是很完善,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银行自行主动地披露信息的积极性并不高,更多地依靠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约束,要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披露标准,以带动整体披露水平更上一层楼。同时政府的监督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关键的。要明确违规的惩处措施,保证相关制度的切实实施。完善监管合作,针对我国立法调研工作相对薄弱的情况,监管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小组或者是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作为官方的机构或者组织,应该根据我国现有的市场条件和监管的具体要求,提出对我国现有银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则以及修订的建议。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科学性。同时,一定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市场约束的效力,才可以使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得到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更加开放导致银行间竞争加强,只有不断地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起更加严密的信息披露的规则制度,不断提高银行信息的公开度、透明度,才可以使我国的银行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最终发展成为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银行。

完善法律监管体制。我们应该要不断完善监管的法制体系,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必须要有规范性立法以及效益性立法的观念,重视整体性;其次是最大程度地避免引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再次是银行监管具体的制度和办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计划性,不可以盲目,即立法技术的提高迫在眉睫。这就要求制定者不仅熟悉国家市场经济的详细而又具体的内容,同时要把握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切不可以顾小失大,一定要有全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最后要做好法律规章和规章的立、修、止的工作。立是指的立法,修是指的修改,止就是指法律的废除和终止。特别是要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对某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对旧的与现在的新法不相适应的地方应当终止或者做出修改。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受到世界市场的影响程度逐步加深,但不仅仅是这样,同时又受到来自于新巴塞尔协议的巨大挑战。因此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吸取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好的地方作为经验,尤其是好的外部审计制度,提高我国银行的国际地位,从而可以更好地配合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以达到或者促进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适合我国银行业的灵活全面的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 就金融监管理论而言,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不是单独的某一个监管部门的问题,而是很多的监管部门制定的很多的监管措施形成的一个有机体,各个部门和措施之间都不是独立的。就我国目前来看,我国的银行,不仅仅是四大行,还包括了各个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等,它们在资本的结构,业务规模以及特点和范围上都存在巨大差异。由于现在出现很多新型的金融产品,国家在大力提倡互联金融,即所谓的互联网+,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导致了银行监管出现了漏洞,以前的一些监管制度可能没有办法覆盖现在的一些新兴金融产品,使得一些不法操作者有机可乘。因此对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或者说改造是很有必要的,而且也是迫在眉睫。可以由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我国金融业行施行统一集中而又全面的监管。这样做的优势在于可以利于机构的整合、精简人员、同时可以提高监管效率、以便有效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不但可以防止出现在分散的管理体制下存在的决策与执行各自为政的现象或者说弊端,又能有效消除目前重复监管,多层次分散监管的缺陷,有利于制定出适应性更强的监管标准和制度。

完善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好客户的合法权益。存款保险金制度,是指保险机构在各个机构面临破产或者倒闭时,有向存款人提供救助的义务。从而使存款人或者客户的权益得倒保证,也有效地维护了银行的信誉,保护了金融秩序。可以用存款保险制度来逐步取代政府现在采取的隐含担保,从而可以促使存款人,尤其是大额存款人,以及债券持有人可以对潜在的风险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知。通过存款保险业务,可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同时可以审核其各项业务报表,检查监督各项往来业务,对于有不良经营行为的银行或者相关的金融机构及时作出相应的警告和处罚。当遇到某些比较特殊或者比较极端的情况时,可以及时撤销保险,从而维护了金融秩序,有效的对银行及其相关机构实行监管,最大程度的避免了破产或者倒闭以及银行信用危机发生的概率。

在商业银行界,监管水平与在危机中的损失程度其实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也不可以说损失的程度越小,银行监管的水平越高,更不可以说银行的监管体制越完善,因此许多的学者也对我国的银行监管目前的状况提出了质疑,针对目前的监管体系,纷纷提出了体制改革的意见,由此来进一步引出我国银行监管的新的变化趋势不同观点的探讨。第一个趋势是由单一的监管模式向大一统监管的转变,在单一监管的模式之下,各个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力并不强,往往会忽略掉各个银行及其各个金融机构的之间的差异。容易滋生官僚主义,这是我国的监管模式由单一制发生转变的一大重要的原因。

第二个个趋势是我国的监管的模式在将来一段时期仍然以分业监管为主,但不排除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最终会实现向混业监管统一转变的可能虽然伴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混业监管也已经变得不再陌生,也逐渐变成一种趋势。比如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已经出现了交叉点。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水平下,这里的混业监管不是突出了“混”字,而是更多的表现为“乱”。但是我国的混业监管的市场就目前不够成熟,或者说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很难达到十分成熟的标准,所以将会继续维持着分业监管为主的模式。但是随着将来跨国的一些集团逐步打开中国的市场,跨行业的服务不断增加,我国要加快国际化进程,最终会完成向混业监管的转变。其实我国的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与世界的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是息息相关的,并不矛盾,也可以说是相一致的。

总之,就我国现在银行监管体制可以维持金融市场的基本稳定,并且从实行的具体效果来看也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在我国的混业监管并还没有成为主流模式,还没有达到向统一的混业监管过度的最佳时机,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不可以急于转变或者变革,应该在现在已经的有的银行监管的大的框架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修改和补充,从而逐步实现转变,从而促进整个银行监管业的良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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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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