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介入信托遗嘱问题研究

2017-12-25 02:18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立遗嘱受托人遗嘱

公证介入信托遗嘱问题研究

文/全欣,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

遗嘱作为财产代际传承的重要工具,也愈发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其中,公证遗嘱更是受到社会各界的青睐,成为实现个人财产身后妥善安排的重要法律保障手段。本文就现阶段公证遗嘱的现状与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信托遗嘱;现状;公证介入

遗嘱信托就是委托人采用提前立遗嘱的方式,将具体的财产分配规划在遗嘱中,确认遗嘱生效,再将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具体内容来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在社会制度的完善下,信托遗嘱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与传统的公证遗嘱相比而言,信托遗嘱具有资产保值、财产隔离、风险防范的特征,进一步提高了遗嘱的法律效力。

1 现阶段公证遗嘱的现状分析

遗嘱公证即公证机构按照特定的程序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继承人继承权的活动,公证后的遗嘱,一般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在多年前,我国实务界就已经开始引进信托业务,在2001年,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制度发展时间较短,因此,信托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就目前来看,还没有信托公司可以真正承担起民事领域的遗嘱信托事宜,于是,学界将研究重点转移至以处理遗产和遗嘱为主的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介入信托遗嘱的问题,成为目前研究的重点内容。

2 公证介入信托遗嘱的相关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不足,需要政府或者政府设立组织的引介与保障,公证机构具有公正性、客观性的特征,在信托遗嘱的方案设计、咨询、保管、登记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为了保证公证介入信托遗嘱的有效性,需要把握好几个环节:

2.1 证前环节

一直以来,公证行业在继承行业都处于一线地位,公证遗嘱的确定并非公证活动的结束,反而代表着活动的开始,对于当事人而言,信托遗嘱并不简单是对财产的分割,更是对情感的处理,背后体现着传统的孝道、亲情、家庭、爱情等因素,保证遗嘱的公证性,是对立遗嘱人的尊重、理解和关爱。对于公证员而言,要走入立遗嘱人的内心世界,通过深入的沟通和了解引导当事人确定遗嘱信托方案,并参与到方案的起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为信托遗嘱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2.2 证中环节

证中环节影响着公证遗嘱的效力,有学者认为,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原则与继承法立法原则不符,影响了遗嘱自由权,应该进行适当的修改。还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公证遗嘱的设置程序是规范、严谨的;其次,公证机构更具公信力,是公正、客观、中立的;最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公证遗嘱是可用、可靠的,已经得到了实践验证。

此外,信托财产登记也是一个重要内容,在我国的《信托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办理登记手续者,需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信托登记者,需要补办手续,不补办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信托法》中详细规定,对于特定财产,需要采取信托登记的处理方式,并详细规定信托生效条件,但是在操作中由于缺乏实际性规定,导致信托实践工作陷入了一种窘境。要将财产所有权纳入受托人名下,目前还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且成本偏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从现行的税收政策来看,不仅无法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也会增加税负成本。

信托遗嘱登记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为了争夺遗产,亲属反目的现象时有发生,之所以出现纠纷,就是由于虽然立遗嘱人制定了遗嘱,但是由于各类原因,未进行遗嘱公证,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难以被继承者知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 13年12月13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向各地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工作的通知》,2014年,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投入运行,采用网络化、数字化、集中化的处理方式,将各个地区的信息有机整合起来,解决了以往公证遗嘱查询效率不高、跨区域查询困难、资源分散的问题,让资源的利用变得更加快捷、方便、安全、高效。这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信息库,解决了遗产定纷止争的问题。

3 结语

信托属于一种典型的财产管理制度,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非常广泛,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信托投资也得到了越来越多成功人士的认可。其中,遗嘱信托也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迅速崛起,就公证机构而言,其享有的独特公信力赋予其能够在信托遗嘱的生效及实施阶段,需要协助信托遗嘱的落实,主要可以从查明财产权属状况,特别是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况、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存在在先债权人等情况确认信托财产实际情况,并进行相应的登记造册、单独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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