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勘测设计企业总承包业务的影响
--基于A勘测设计研究院总承包业务的运作分析
文/付军猛,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A勘测设计研究院为例,探讨勘测设计企业总承包业务“营改增”后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勘测设计企业总承包业务税务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工程总承包;营改增;设计院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随后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办法,拉开了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序幕。工程总承包业务最初主要由施工单位承接经营,随着设计院的转型升级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设计院也开始大力拓展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院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有两大特点:一是无施工队伍,需将土建工程拆分为各个标段进行分包;二是项目管理较施工单位相对简单,项目部可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设计院由于自身组织机构及重点经营范围不同于施工单位,其“营改增”后的税务管理工作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在总承包项目多、分布范围广、财务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做好总承包业务的税务管理工作是设计院共同面对的一个难题;同时“营改增”后建筑业务需要及时的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增值税,面临税务管理工作更加复杂、法律责任更加重大,税务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中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A勘测设计企业作为中国大型国有勘测设计企业,在业务的“多元化”转型升级过程中,工程总承包业务规模逐年增长,总承包业务在生产经营中的支撑作用明显。本文基于对A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至今税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A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后税务管理的经验进行归结,以此引导开展总承包业务的勘测设计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及人员配置情况,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及税务管理手段,及时、准确、高效的做好税务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规避和防范各类税务风险,保证总承包业务健康正常运转,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营改增后的开票、纳税实践以及不断的学习研究,A勘测设计企业已基本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过渡政策,但执行过程中所遇各种问题也逐渐凸显,A勘测设计企业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2016)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该规定“营改增”后,总承包项目的建安业务无论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开票及纳税地点都由原来的项目所在地变为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同时进行。计征过程复杂、征收管理严格、纳税流程变长、财务工作量及管理难度增加等一列变化给税务管理带来极大挑战。
目前A勘测设计企业在这方面
存在的问题有:(1)、较难及时完成各项目预缴增值税工作:A勘测设计企业现有新老总承包项目约100个,项目大部分分布在云南省内不同的州县、少量分布于其他省市。A勘测设计企业对总承包项目的财务管理采用集中制,院所有总承包项目的财务管理由总承包财务科负责,财务人员全部集中在院本部办公,项目现场不配备财务人员。总包财务科国内现有财务人员6人,除资金支付业务外其他与各总包项目相关的所有财务核算及税务管理均在科内完成。因此仅靠财务人员较难及时完成各项目所在地的增值税预缴工作;(2)、发票及纳税管理更加复杂:项目所在地预缴与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税款所需支撑资料大幅增加,需详细登记每个项目每期的收票、开票及预缴税款信息以便统筹项目税负平衡以及方便今后的税务结算和数据清理;纳税申报表更加复杂,新增较多无法从财务账上直接获取的数据,且部分数据(如当月扣除项目的发生额及扣除额)无法直接从财务账上获取;(3)、财务人员对项目参与度进一步加深:项目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不熟悉加大了财务人员参与合同谈判、项目评审等的工作量,财务人员还需统筹、关注项目的整体税负、项目过程税负以及因税款缴纳导致的现金流不平衡等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国税总局(2016)第17号】规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A勘测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合同大部分都设有预付款,且项目一般是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在项目收款先于付款较多的情况下(例:老项目合同额1000万,2016年5月收到预收款10%为100万,项目毛利3%为30万,收到预收款后尚未支付分包款,需将预收款1 00万在项目所在地国税局申报预缴3%增值税,而在项目所在地实际应预缴税额为30万的3%),如果严格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并缴纳税金就会产生以下问题:
(1)、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金时如果差额大于项目毛利预缴的税款就超过整个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的应纳税额,而冲抵了项目在机构所在地的应纳税额,从而导致了税负在地域上的分配不均,按现行的税务预警系统,容易造成税务机关的误判,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2)、“营改增”后,总包方与业主结算时需先预缴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业主才会支付工程款,在纳税时点如果没有及时取得抵扣发票将导致总包方在项目前期纳税多,后期纳税少,造成项目在时点上的税负不均,又因为总承包业务资金量一般较大,因此也将给企业造成资金上的压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由于水电、风电、光伏及其他类型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有特点,各项目的业主要求不同、项目所在地税局对政策的理解不同、且项目与项目之间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所以针对每个项目如何选择纳税方式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在总承包合同被认定为老项目的情况下新签的分包合同如何确定纳税方式,各地税局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同,这就需要耗费较多的精力去协调。因老项目的工程造价是按照营业税下的编制方法和定额编制的,分包合同被认定为按一般计税方式即按11%的税率纳税,在业主不允许调增总包合同价的情况下税负有转嫁总承包方承担的风险;(2)、今后新签EPC总承包合同时,针对项目特点选择和筹划纳税方式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还需要市场、造价、工程等部门的配合,我们在这方面经验尚不多,困难比想象的要大。
《云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工作指南》其附件《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以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领取拆迁补偿费的清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即原营业税时A勘测设计企业在云南省的风电场、水电站EPC工程中涉及到的征地部分允许用拆迁补偿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在纳税时进行差额抵减。
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政策除房地产业单独提及征地费可以作为抵减项外,其他行业均未提及是否允许抵减。A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前签订的风电场总承包工程及水电站总承包工程经常包含征地业务,今后如继续将征地费作为EPC合同组成部分,总承包方面临无法作为增值税抵减项风险,加重总承包方税负。
针对A勘测设计企业总承包项目多、分布范围广、财务人员不足、税务管理工作量大等“营改增”后出现的新问题,A勘测设计企业通过梳理内部管理流程、理清工作思路,逐步建立了总承包业务发票及纳税管理体系。
2.1.1 发票及纳税管理工作前移至各总承包项目部:为保证各项目分包发票接收的完整性、增值税预缴工作的及时性以及给业主开票的准确性,将发票基础管理及增值税预缴工作前移到各项目部。发票及增值税预缴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工作范围,提高各项目增值税预缴工作效率。
2.1.2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A勘测设计企业拟在即将实施的财务共享平台中的总承包合同款支付审批流程中加入收票信息(含发票号、本次发票金额、累计已接收发票金额、税额等情况),并将合同对应的发票及完税凭证扫描作为附件上传到审批流程中并进行强关联以保证每笔款项均能及时获取相关分包发票,便于预缴或申报时有充足的发票作为抵减项。开票则通过网上审批流程实现相关数据统计的信息化。
2.1.3 建立发票、纳税申报资料归档制度:财务人员每月从网上审批流程中下载各项目接收的发票扫描件,作为项目预缴税款抵减项支撑资料;各项目分包发票与预缴税款表以及在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每期增值税汇总申报的支撑资料。通过定期归档各项目开票、收票、纳税申报等材料,保证了各项申报数据有足够的支撑,以规避税务风险。
1、建立总、分包合同协同管理制度,总包合同签订后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并严格匹配总、分包合同的支付条款,及时收取发票,尽量做到收票开票时间上的一致;2、通过各种渠道向税局反映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协调按照营业税时的纳税规则缴税。
梳理各项目当前的工程进度及分包合同签订情况,对比各项目不同纳税方式下的税负,针对各项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针对即将竣工或已进入施工高峰期、大部分分包合同已签订的项目按老项目执行简易计税,如业主要求按一般计税方法开票则要求业主对所增加的税金进行补偿;(2)针对尚未进入施工高峰期、大量分包合同尚未签订、有机会与业主调价的项目按一般计税执行。(3)针对项目未获施工许可证、总包方是老项目、“营改增”节点后新签分包合同业务存在被认定为新项目按一般征收问题的对策:①通过分包合同签订筹划,提前与分包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局沟通确认该合同是否可跟随总包方按老项目执行;②如分包商税局倾向按新项目执行,则筹划采用甲供材或者清包工形式签订分包合同;③加强税务管理,增加税务管理岗位人员配置,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各方面资料、信息,培养既懂财务又懂工程的全方位人才。
1、及时清理,摸底各总承包项目征地费合同执行情况,催促项目部在“营改增”节点前完成各项目的征地工作;充分利用云南省地税局允许征地费抵减营业税政策,及时在营改增节点前完成各项目征地费抵减营业税申报工作。2、对于未执行完的合同,在“营改增”后发生的征地费及时与税局沟通按照“营改增”前的政策执行,如不能抵扣则向业主索赔或变更合同变征地业务为代收代付征地费业务;3、今后新签总承包项目如包含征地费业务,合同签订时直接将其作为代收代付征地费业务处理,征地费等相关票据由相关政府部门直接开给业主,如业主不同意则税费应由业主承担;4、通过多种渠道向税局反映情况,争取今后能按照房地产业模式对征地费进行处理。
通过向大家展示A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后总承包业务税务管理工作存在的典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希望这些探索能对勘测设计企业总承包业务“营改增”后的税务管理体系建设带来思考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