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汽车电子研发企业会计及税务实务处理
文/周江平,延锋伟世通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汽车行业经历了较长一段高速发展阶段,作为汽车零部件重要构成部分的汽车电子行业也快速成长起来,汽车电子产品由于涉及到较高技术含量且产品升级换代速度快,这就对研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对于汽车电子的研发工作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整车企业或汽车零部件企业内部的研发中心,作为企业的一个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另一种就是专注于为汽车零部件企业提供研发服务的专业汽车电子研发企业。本文就后者在会计及税务处理方面现状结合自己工作实践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汽车电子研发;会计与税务;现状分析与建议
对于大多数汽车电子软件研发企业来说,由于客户来自不同的汽车零部件企业,最终汽车电子软件会应用于不同的整车车型,所以大部分公司业务均为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定制软件产品开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开发阶段的支出需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软件企业由于其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导致在会计实务中没有—个确定的衡量标准。就目前实践操作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软件开发,一种是标准化软件开发,即由软件企业研发成功后进行批量生产并销售给不同的客户群体,另一种就是定制化软件开发,根据个体客户需求进行研发并销售给客户。在会计处理上,针对上述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支出,目前每家软件企业的会计实务处理也是各不相同,导致会计信息缺乏行业横向可比性,部分软件企业甚至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的不同会计处理来任意调节企业利润,扭曲真实的财务状况。目前国内尚未规范有关软件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规范研发支出会计处理是软件研发行业会计处理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对于从事标准化软件研发并销售的软件企业,由于是面向市场不同客户销售软件产品,收入确认标准不难界定,本质上就是一种商品销售,按照会计准则商品销售确认标准来确定软件销售收入,但对于从事定制化软件研发的软件企业来说情况则各不相同,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形式既有技术服务合同,也有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由于销售商品通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次确认收入,而提供劳务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按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会计上对定制软件这类特殊收入若不加以特别规定,就会给部分软件企业调节销售收入及利润提供了机会,当年度利润过多时,对年末未完工的定制软件视同为商品销售而暂不确认收入,反之就将定制软件视作提供劳务服务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软件企业由于存在不同类型的软件产品开发模式,在会计处理上也会导致不同销售收入确认方法,进而导致不同的涉税事项处理:
1.3.1 增值税纳税节点:
对于面向市场不同客户的标准化软件的批量销售模式,有关增值税纳税时间节点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对于定制化软件的销售模式,如果双方签订的是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则增值税纳税时间节点如上所述,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协议,则不属于商品销售,而是一种技术和劳务服务,对该种情形,有关增值税纳税时间规定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由此看出,针对不同的软件产品开发模式,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纳税节点并不相同。
1.3.2 企业所得税纳税节点:部分规定如下: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从以上几项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节点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软件研发企业采用不同的软件产品销售模式也会造成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节点的改变,这也是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和把握的地方。
软件企业由于其行业特殊性,在企业实际经营中一方面既从事软件产品销售业务也会为客户提供技术开发和技术支持服务,但由于部分软件行业财务人员缺乏对相关税务知识的了解和把握,在涉税事项处理中很容易造成会计期间内应纳税业务的理解错误,导致漏算,少算或者多算应纳税额的情形,这样很容易增加企业经营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经营效益乃至声誉。
对于从事标准化软件研发销售的软件企业来说,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确认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支出,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应及时确认无形资产并申请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在后期软件产品销售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同时,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后期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摊销。
对于从事定制化软件销售的软件企业来说,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合同,则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研发费用应归属于和研发服务收入相匹配的研发服务支出,应在当期予以费用化而不需要进行资本化。如果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定制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所发生的研发费用虽然从形式上来说行成了研发成果,但究其本质来说由于只是针对某一特定客户开发的,未来市场收益只能从这一特定客户获得,不具有销售普遍性,故应将当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予以费用化与当期所确认的收入进行匹配。
标准化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销售应该按照《会计准则—收入》要求视同销售商品收入进行收入确认,即满足准则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可确认为销售收入:
定制化软件产品方面,无论企业与客户双方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还是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对于这种客户化定制软件产品,由于每个产品的客户要求不同、成本投入不同,完成期限不同,因而可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来确认收入。
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节点申报当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标准化软件研发企业,软件产品销售给客户如果已经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时间节点,如果先取得客户销售款,则以取得销售款当天作为纳税时间节点,对于定制化软件企业来说,由于需要一定的研发周期才能完成软件产品交付任务,通常以最终软件产品交付日作为增值税纳税时间节点,但如果双方约定客户根据研发进度支付预付款情形的,则以收到预付款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作为增值税纳税时间节点。
企业所得税方面:标准化软件企业按照发出商品日期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所得税纳税时间节点,对于定制化软件企业,在双方约定的开发周期内,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汽车电子软件研发企业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必须要具备健全的会计和税务核算体系为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支撑。这就要求各汽车电子软件研发企业财务人员不断学习会计及税务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技能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并且充分意识到规范化的会计税务核算工作的开展对于软件研发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化软件企业内部的会计及税务核算,保证软件研发企业会计税务数据核算的真实客观情况,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财务及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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