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张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法治保障

2017-12-25 02:18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执法监督张掖市主体

小议张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法治保障

文/毛玉娟,中共张掖市委党校

张掖是一个中小型农业城市,农业经济依然占主导,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张掖市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关系到张掖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何提升张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法治保障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张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视阈下的“追溯”一词出自于ISO 804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基础和术语》,意即通过识别相关记录追踪实体(农产品)的历史、使用和位置的手段。有学者将其较为形象地表达为“描述农产品生产历史及其从种植者到消费者餐桌全过程的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本质初衷在于通过收集农产品各个流通环节(生产、包装、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的数据信息,致力克服农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壁垒,强化个环节的主体责任,便于受侵害者追溯责任,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期达到“生产必记录、流向能追踪、责任可追究”的效果。2016年6月发布的《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化”。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法治化程度还不高,张掖是一个中小型农业城市,农业经济依然占主导,如何提升张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法治保障,是我们必须直面攻克的重要课题。

1 目前张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化面临的挑战

1.1 法律制度欠缺,追溯管理无据可依

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还处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尴尬境遇中,立法缺失导致追溯管理法治“先天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追溯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对其也只是原则性、宣示性的尝试。具体来讲,追溯法律制度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义务主体待完善,根据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义务主体仅限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将农户也作为义务主体加以规定;二是规制威慑性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规定的罚款数额相对于生产者的获利利益简直是九牛一毛,低廉的违法成本是现行法律的突出问题;三是追溯执法有待协调。

1.2 信息基础薄弱,规范标准不统一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基础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链条不对接,实践中由于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发设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时往往是根据各自需求采取“私人订制”的方式,各个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导致诸如产品编码、信息种类等无法顺畅对接, 全程追溯困难重重;二是技术应用条件欠缺,由于我国农产品大多来自“小农生产”,农民质量安全意识差,标准化生产意识更加缺乏, 这些应用技术条件的客观限制都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带来了挑战;三是建设成本偏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无论是在专业技术设备,还是配套工作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等软硬件的供给都需要大量投入的支持,这与生产者天然的逐利性发生了碰撞。

2 张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化的保障路径

2.1 大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法律制度

健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相关立法,是化解政府追溯管理无法可依尴尬境遇的基本之策。《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步伐,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重点将主体管理、市场准入、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关键要素纳入法律范畴,为追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因此,以域外立法经验为借鉴,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不适应现实发展的法律规定,是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水平的首要任务。完善立法,应抓住关键要素予以展开:一是完善追溯主体和信息记录规定,建立覆盖从生产到加工、包装、运输、仓储、销售的全程信息记录主体体系;二是规范农产品市场准入范围、准入条件,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明晰农业部门追溯管理的法定职责,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将生产经营主体逐步纳入国家平台进行规范管理;四是明确主体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以增强追溯的威慑性。

2.2 严格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执法监督

我国目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执法方面存在权限分割、步调不一、监督不力等问题。为了保障追溯执法监督起到应有的效力,我们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完善执法监督体制,建立上下联动的协作执法机制,加强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和质检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资源共享。二是转变执法监督模式,努力实现从“封闭执法”向“协作执法”转变,从“运动式执法”向“常态化执法”转变,从“单向威慑性执法”向“双向回应性执法”转变。三是创新执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产品标识制度等。四是加大执法监督绩效评价,加强执法行为监督,严厉整饬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绿灯”“假追溯”等“执法逃离”行为。

2.3 倡导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社会共治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共筑“舌尖上的安全”,离不开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如何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社会共治,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畅通公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渠道。“参与途径拓展的目的在于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参与渠道、丰富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方式,也能对现有途径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有效弥补。”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教育。树立追溯理念,普及追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民的自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法维权和依法追溯意识。三是创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机制。要密切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沟通,建立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作用,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与追溯,推动形成全社会认识追溯、关注追溯、支持追溯、习惯追溯、依法追溯的良好氛围。

[1]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及其实现机制研究.胡求光.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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