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及其立法解决思路研究
——从女性权益的保护角度分析

2017-12-24 23:26张晓琦
市场周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权益现象婚姻

张晓琦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及其立法解决思路研究
——从女性权益的保护角度分析

张晓琦

随着人权主义思想潮流的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变化,当代人对于婚姻和家庭有了新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非婚同居现象出现,并且这一现象在90年代数量迅速增加,美国、英国等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已经从禁止、限制到现在的承认、规范,而我国早期对非婚同居采取禁止的态度(作非法同居处理),近年来对《婚姻法》的修改并未提及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规制,仍采取回避的态度,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文章从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一角度出发,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解决思路,以期对我国立法工作有借鉴意义。

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女性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外交流程度的加深,思想的碰撞使得原本桎梏着女性的枷锁崩溃,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更是引发了女性追求自由平等的热潮。而自由的定义是宽泛的,性自由权便是其中的一方面,由此产生了非婚同居这样的家庭生活方式。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本文主要研究狭义上的非婚同居,即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异性,基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识,但双方均无共同结婚的意愿,且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早期有学者将“非婚同居”归于“非法同居”,但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是相互包含的。非法同居与非婚同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也不被法律所允许。本文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并主张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不是要支持或者鼓励这种生活方式,毕竟目前唯一合法的家庭组成方仍然是婚姻。但是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其所引起的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在内的各方面的问题广泛存在,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法可依”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生活中受到的伤害

由于生理方面的差别,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非婚同居中更容易受到伤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是以武力方式实施的伤害。一方面,由于男女之间体力方面有较大的差异,男性在体力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占有更高的比例。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会选择忍气吞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自知,不懂得维权,加剧了两者关系的不平等。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防家庭暴力法》,但是这部法律针对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问题,而具有非婚同居关系的两个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因此非婚同居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无法适用这一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存在是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来加以规制。

(二)未婚先孕

非婚同居的两个人性生活是必要的,这就会产生另一个问题—未婚先孕。如果两个人感情稳定,因此走向婚姻的殿堂自然是很美满的结果。但是目前我国非婚同居的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是青年人,尤其是当代大学生,这个群体还没有稳定的收入,对责任的承担还没有明晰的认识,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因此他们往往会选择流产。加之现在随处可见所谓“三分钟无痛人流”的广告,使人们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流产的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实际上流产对女性的身体以及精神方面会产生不可弥补的伤害,据调查,不少女性会在流产后产生关于孩子的幻觉,承担着非常大的精神压力;而因流产导致的女性终生不孕的现象更是数不胜数,甚至因此导致同居两人的关系就此破裂,进而衍生出更多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的不安定。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这一问题的补偿作出明确的规定,女性的合法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

(三)男方的不忠行为

非婚同居是当代男女两性出于追求自由,避免婚姻约束而选择的生活方式,这样的生活方式对男女两人关系的拘束力更加薄弱,非婚同居中的两性关系相对于婚姻关系更加松散,加之没有法律上对于非婚同居的两性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伴侣之间更容易出现不忠行为。女性当然也可能会有这样的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男性出现不忠行为的比例更高,女性因此受到的精神打击会对其今后的生活有巨大的影响,甚至可能会迷失自我。

(四)家务劳动价值得不到补偿

虽然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已经渐渐深入人心,但传统思想的影响依然很大,虽然现在许多女性已经可以在经济上实现独立,但是在家庭生活中或非婚同居时,家务劳动、照顾孩子和老人的任务大部分是由女性承担的。然而因为我国法律中欠缺对家务劳动价值衡量计算,在解除同居关系或者夫妻离婚时,女性的这一部分付出得不到补偿,这显然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三、我国立法现状、漏洞及解决思路分析

(一)借鉴社会性别(相对于生理性别而言,指将男女两性的自然属性扩展到社会领域,将确立男女的社会地位和等级、利用资源和参与社会以及构建难于陈规定型的角色,视为天经地义之事)这一概念,通过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社会中男性与女性的关系,找出影响女性不利地位的社会、政治、文化等原因,分析这些关系中的不平等,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男女不平等,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二)参考国外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模式。我国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认识相对欧美国家有些滞后,诸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早在20世界末到21世纪初就正视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逐步从法律上进行规制。法国对同居关系的保护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模式,另一种为PACS,两种方式均比较考虑到了非婚同居的自由性和松散型,尊重意思自治,从而对非婚同居者的社会福利等方便进行保障;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非婚同居者的权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将其认定为事实婚姻,援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美国将非婚同居也称为合同同居,一些州采取登记家庭伴侣,登记过后便可以享有婚姻赋予夫妻的权利,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使非婚同居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

(三)参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工作。虽然非婚同居制度并不等同于婚姻,前者比后者更追求自由,但两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可以借鉴婚姻法制定的框架,通过分析两者的差异,结合非婚同居的特征,在细节之处进行修改调整。

现在仍有一部分人在思想上无法接受非婚同居行为,但即使这样我们也要正视这一客观的社会现象,尊重别人的自由选择,并对由此产生的对他人和社会的不利后果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和调整。面对已知的问题,我们不应该忽视、回避,而应当制定规则去解决它,以促进社会稳定,平衡个人的选择自由与社会的稳定之间的关系。

[1]黄列.社会性别与国际人权法[J].环球法律评论,2005,(01):7. [2]吕媛.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护研究——以社会性别为视角[D].新疆:新疆大学,2014.

[3]龚泽勇.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4]韩雨枫.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东北林业大学,2016.

张晓琦,女,河南巩义人,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大四学生。

D923.9

B

1008-4428(2017)05-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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